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行政办公资产的管理,使其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办公资产,是指行政管理部门占有、使用和管理的单位价值达到固定资产规定标准以上的资产。
第三条 各单位、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资产负责,并按有关规定对资产实施管理。在岗位变动时做好资产的清理移交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各部门从不同渠道获得的经费所购置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都属于国有资产,都要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入库手续,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各部门的资产要由资产管理员专人负责办理资产的入库、报帐、登记;管理资产的卡片、及时粘贴资产的标识、做好使用维护记录;填写报损、报废的申报表,搞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照相机、摄像机、笔记本电脑等小型贵重物品,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使用。
第七条 各单位、各部门每年年底自查一次资产,增减情况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八条 做好安全保卫工作。资产若有被盗、损坏,要有保卫部门的勘验报告。如属人为损失,应予以赔偿。
第九条 校内部门间的资产调剂使用,须在国资处办理内部调剂手续后才能调剂使用,不准私下自行处理。
第十条 按规定需要报损、报废的资产,须在国资处领取或其网页上下载报损、报废申请表和鉴定表,逐项填写,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国资处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以便下账。
第十一条 用报损、报废资产对外捐赠,必须到国资处办理有关手续,报学校批准同意后才能捐赠。对报损、报废资产的处置,由国资处负责组织,在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下公开进行处置,残值上交校财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处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