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放射源以系或研究室为单位进行管理,专人负责,建立单独帐本。放射源应保存在保险柜内。
二、 使用放射源要进行登记,除专门装置、教学实验装置等外,零散使用的放射源,必须每天收回贮存柜内,严防丢失。
三、 未经放射性防护室书面批准,不得将放射源借给系外、研究室外人员。
四、 借出放射源的系或放射安全管理员应对借源单位的具体条件进行审查,包括:
1、 是否设有放射安全管理员,负责放射安全工作;
2、 是否制定放射安全操作规程并上墙;
3、 制定发生放射事故时的应急措施;
4、 是否设有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如标志牌、指示灯等;
5、 是否配有相应的监测和报警仪器,并定期测量;
6、 是否配有专门的保险柜,并由专人管理并建帐;
7、 是否配有灭火器。一次性借入大量放射源的还需安装防盗报警装置。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才允许借出放射源。同时,借出单位放射安全管理员应设立借入/借出放射源登记本,并做详细登记。
五、 教师、研究生使用放射源不能当天归还者,应作为室内借用放射源办理手续。研究生需由指导教师签署意见;本科生不能借用放射源,如需用放射源,由指导教师借用。
六、 所借用的放射源也必须专人管理,专门地点使用,保存在保险柜内,用毕应立即归还。
清华大学放射性防护室
200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