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科技部、教育部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轨道交通基础理论和应用研究、聚集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学校开展对外交流的重要基地,是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窗口。
第三条 实验室根据国际相关学科发展趋势和国内经济建设需要,确立其学科方向和布局,鼓励和提倡多学科的交叉研究,努力获取原创性成果,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相关学科体系。
第四条 实验室依托单位是北京交通大学,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实验室接受国家科技部、教育部、北京交通大学等有关上级组织的领导、督促和检查。
第五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验室的固定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要精干,要有合理的年龄知识结构。实验室固定人员编制不应超过参加研究人员的半数,大部分应为客座研究人员。固定人员实行任期聘任制。
第六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全面负责制。主任对实验室科学研究、学术交流、财务、专职人员聘任、研究生教育、资产、行政后勤、安全卫生等实行统一管理。实验室内一切重大事宜均须经实验室主任或主管副主任同意方可实施。
第七条 实验室设实验室主任1名,副主任2名。实验室主任由北京交通大学推荐,教育部聘任,报科技部备案。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不超过六十岁,任期五年。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北京交通大学聘任。实验室设主任助理,主任助理协助主任、副主任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配备学术、行政秘书各1人和设备管理工程师1人。
第八条 实验室设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实验室的研究方向、课题指南、基金评定以及其他重大学术事宜。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十五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任期五年,年龄不超过七十岁,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第十条 实验室实行项目管理和下聘一级的人事制度,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少量固定人员以实验室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各研究方向首席教授为主,按实验室所设学科严格控制其编制,由实验室主任在校内外公开聘任。固定成员应是在职的、具备高级职称的、对实验室发展有重要贡献的科研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固定科研人员一般应具有副教授以上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固定技术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科研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由各方向首席教授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和争取到项目的实际情况自主聘任,受聘人员作为流动编制经实验室主任核准后,其相关费用由项目组负担。在实验室固定人员中,可以根据需要设置2-3个实验技术岗。实验室应注意稳定一支高水平的技术队伍。
第十一条 实验室基本运行经费和开放基金主要由国家、部门和学校支持;一般研究经费通过承担国家、部门、地区的研究课题解决。暂定实验室基本运行费50万元/年、开放基金50万元/年。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实验室主任基金,在运行费中列支,由实验室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
第十二条 实验室除了需要保持一支精干高效的固定工作人员队伍外,同时应有一支较强大的优秀的流动人员队伍(包括博士后、博士生、硕士生、客座研究人员以及高级访问学者等)。国内外学者可根据实验室发布的《开放课题申请基金指南》自由提出课题申请,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议,择优支持。开放基金资助课题获得的研究成果归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共享。《开放课题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实验室可以邀请国内外同行来实验室进行短期合作研究,同时也鼓励外单位研究人员自带课题、经费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
第十三条 实验室应加强学术交流,每年应举行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学术活动。五年内组织的国际、国内大型学术会议不得少于3次,其中国际学术会议不得少于2次。
第十四条 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等研究成果均应署重点实验室名称。进实验室进行研究工作的客座人员,除另有约定者外,其在实验室完成的成果应归学校所有。
第十五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管理体制,鼓励研究人员经培训合格后,直接利用实验室的条件和仪器设备,开展研究工作。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制度。实验室技术人员专职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操作及研制开发,研究人员不得以个人或课题组的名义占有仪器设备。
第十六条 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重视和加强管理,做好安全及事故防范工作。
第三章 考核和奖励
第十七条 实验室及人员的科研绩效综合量化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工作由校科技处会同主管学院组织,由实验室主任具体负责。考核结果在上报主管学院的同时,报学校有关部门,并经汇总后报教育部备案。校内聘任人员人事关系保留在原所在学院,单独设定考核办法,由实验室考核。聘任人员的业绩可纳入原所在学院。
第十八条 实验室要重视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评估。实验室主任负责评估的准备工作,并配合科技处进行实验室的校内的自评与预评估,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评估。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要做好研究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轨道交通控制与安全国家重点实验室。
轨道交通控制与安全国家重点实验室
200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