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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控制与安全国家重点实验室办公室管理条例(暂行)
发布时间 2007/10/22 点击 2141 次
办公室是轨道交通控制与安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作人员处理行政事务和开展科研、学术等活动的重要场所,为加强管理,在依托单位北京交通大学的有关规定基础上,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办公室要保持清洁卫生,不得堆放杂物。
第二条 爱护办公室内公物,故意损坏者照价赔偿。
第三条 公用办公室内禁止吸烟、大声喧哗和留宿。
第四条 离开办公室时,应注意关闭电灯、饮水机、空调等电器设备;夏季开空调期间不许开门窗使用空调。
第五条 办公室内不许用电炉取暖。
第六条 在上班时间不许用计算机玩游戏、上网聊天等。
第七条 不许出租或变相出租办公用房。
第八条 办公室由实验室统一分配,原则上首席教授(或相当者)每人可占用一个标准间。出国半年以上或调离本实验室者,其办公室由实验室统一安排使用。
第九条 加强安全意识,防止失火、失盗事件等的发生。
第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属轨道交通控制与安全国家重点实验室。
轨道交通控制与安全国家重点实验室
2006
年
3
月
1
日
[来源:北京交通大学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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