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十五”“211工程”建设项目中设备的采购工作,使“211”设备的申报、论证、审批、采购、验收及后续管理等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依据教备司〔1996〕190号文《关于做好“211工程”建设中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的通知》精神并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11工程”设备采购必须遵循“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的原则,管好、用好“211”专项资金,充分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 采购决策应民主化,特别是大型仪器设备采购必须充分做好可行性论证工作。要考虑到仪器设备的共用性,有利于资源共享。
第二章 设备的申报、审批与变更
第四条 凡用“211工程”专项资金拟购的大型仪器设备(10万元(含)以上),需履行申报手续:
- 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需填报《“十五”“211工程”拟购大型仪器设备清单》。
- 单价在40万元(含)到166万元之间还须填报《复旦大学“十五”“211工程”拟购大型仪器设备报告》。
- 单价大于166万元(含)以上,必须填报《复旦大学“十五”“211工程”拟购大型仪器设备论证报告》。
第五条 凡申报购置大型仪器设备需分级审批:
- 单价在10万元(含)到40万元之间,由项目主管和设备负责人签字同意,交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211”办公室审定。
- 单价在40万元(含)到166万元之间,由项目主管和设备负责人签字同意,交资产管理处经校内专家组论证审核后报“211”办公室审定。
- 单价在166万元(含)以上,由项目主管和设备负责人签字同意,交资产管理处经校内外专家论证审核后,报“211”办公室送教育部审定。
第六条 考虑到学科发展、仪器更新换代以及市场变化等多种因素,允许对已申报的拟购仪器设备计划进行调整与变更。但需提前向资产管理处递交相应的变更申请单(单价小于40万元)或变更申请报告(单价大于40万元(含)以上),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 对某些需通过“混合经费”形式(即除使用“211”经费外,还需使用其他经费)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情况,必须符合以下三条:
- “混合”经费中,“211”经费须占50%以上。
- 所购的仪器设备应主要服务于“211”项目建设。
- 按照“211”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的申报、论证、采购及管理程序执行。
第三章 设备采购
第八条 “211”设备采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切实做到“货比三家”并选购性价比优越的产品。
第九条 凡用“211”经费一次采购30台/件(含)以上同类仪器设备;一次采购单件或项目总金额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一次采购300件(含)以上或项目总金额10万元(含)以上的办公家具均应按照《复旦大学关于仪器设备、家具招标采购的有关规定》实施招标采购。除此之外,用户可根据《复旦大学物资采购管理规定》自行采购。
第十条 凡用“211”专项经费购置40万元(含)以上大型仪器设备的申请报告除需由院、系负责人签字同意外,还需有项目主管签字同意。
第四章 设备验收
第十一条 采购设备到货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清点、安装、调试和验收。特别是大型仪器设备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参数及验收条款逐项验收。对设备有短缺或质量与合同不符的情况应及时向资产管理处报告,由资产管理处配合用户做好设备的商检索赔工作。验收结束后应填写验收报告并归档。
第十二条 凡单价800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单价500元(含)以上的办公家具均应办理固定资产入帐编号手续。编号前冠以“E”字标记,以便于“211”专项设备的统一管理与检查验收。
第五章. 设备管理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处有责任配合与监督各项目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的完成。
第十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应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内容包括:
- 购置仪器设备的有关申请报告,论证、评审等资料;
- 合同、发票(复印件)、装箱单、附件、随机技术资料;
- 与厂商洽谈记录、备忘录、验收报告、验收测试数据、商检证书或索赔记录(如有)等;
- 仪器设备的履历书,包括使用记录、事故报告等;
- 仪器设备的有关使用、维护、检修、校验等技术文书资料。
第十五条 为确保“211”大型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与维护,要求项目单位对4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配备专管人员(需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持有设备培训的上岗证),提供相应匹配的实验环境条件,制定有关的使用及维护规则。
第十六条 为使“211”设备发挥更大的使用效益,要求“211”设备在保证本项目建设的同时,做好开放共享工作。学校将把仪器设备的共享状况与使用效益(年机时、功能开发、获取成果等)作为大型仪器设备考核与评价的重要指标。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处将对“211”大型仪器设备实行“跟踪管理”,并进行年终考核:
- 项目单位平时必须坚持认真做好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记录,年终如实填写教育部的《精贵仪器卡片》与《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作为单位自查自评的依据并交至资产管理处。
- 资产管理处协助“211工程”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全校“211”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使用效益、共享状况等进行考核、评估与打分(必要时可现场检查)。
- 资产管理处将通过网页公布考核结果。
对年终考核不合格的仪器设备(年机时小于额定机时数:通用仪器年额定机时数为1400小时,专用仪器为800小时)将责成项目主管找出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对管理不当(如设备损坏严重、甚至遗失、维修不及时、长期搁置不用,提早报废等)的单位,资产管理处有责任报至“211”办公室,由“211”办公室作出决定暂停执行该项目,并通知财务处冻结资金。只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项目主管完成整改并经检查确认后方可恢复项目执行。
对长期搁置不用的设备,学校有权收归,作校内调拨使用。对单价166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学校将专门组织人员逐台检查,加强督促管理,以确保设备效益的正常发挥与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资产管理处 “211”办公室
200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