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985工程”科技创新平台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服务,充分发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效益,特拟定本管理办法。
1. 总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共享建设目标是:充分利用学校优质仪器设备资源,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实现“985工程”二期总体建设目标;推动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分布合理、定位准确、开放高效,实现资源共享目的。
第二条 凡是列入资源共享系统平台的仪器设备及其所在机组、实验室、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均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工矿企业等均为资源共享系统的开放服务对象。对本平台以外的服务,均为对外共享服务。
第四条 学校仪器设备共享的组织管理机构,是复旦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校仪器设备专家委员会,“985工程”平台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及学校主管领导组成。校仪器设备专家委员会是由校仪器设备技术专家、学科专家、仪器设备管理专家、教育教学管理专家组成。
第五条 该组织负责制定学校设备共享的管理办法,对共享设备进行咨询、监督、检查、考核,指导项目落实设备共享的实施与管理,检查结果通报校领导及相关部门。
第六条 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委员会提出仪器设备对外服务的参考收费标准,向共享仪器设备提供收费建议。各项目单位需参照执行。
第八条 仪器设备原值在4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在可能对外提供服务的前提下,必须加入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库,提供仪器设备相关服务信息。
第九条 平台项目的大型仪器设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均纳入共享系统:
2. 近十年内启用或更新改造的大型仪器设备,仪器设备功能比较齐全、运行良好;
3. 仪器设备性能指标达到国内现有装备的先进水平或具有特殊功能,且通用性较强,在本市或全国范围内有较强的需求;
4. 应能提供不低于25%额定机时作为对外服务机时。通用仪器设备年额定机时1400小时,专用仪器设备年额定机时800小时;
6. 仪器组由具备三年以上实践经验的工程师专职从事分析测试工作,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学术专家负责仪器设备功能开发与技术指导;
第十条 仪器设备原值在4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无论是否参加共享服务系统,均应接受校设备共享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年度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
第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由平台项目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平台项目仪器设备共享的考核与检查。
第十三条 考核依据是教育部“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年度评价标准表(试行)——见附件”。相关评价指标数据必须来源于原始对外服务记录。
第十四条 考核的结果报“985工程”平台管理办公室、校有关部门、教育部。对考核结果优秀的项目通报表扬,建议相关部门增加其下一年度设备对外服务补贴经费数;对考核结果差的项目予以通报批评;对问题严重的项目,建议相关部门严格控制其申购新的仪器设备。
5.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设备自复旦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