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的房产资源是办好学校的必要物质条件。为加强复旦大学公用房的统一管理和合理使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率,使之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确保学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参照国家计委、国家教委、建设部1992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建标[1992]245号)及政府的相关法规,结合全校公用房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中所称公用房是指房屋产权属复旦大学所有的非住宅房屋、场地及附属设施,或在复旦大学拥有长期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的非住宅房屋、场地及附属设施。
第三条 全校公用房使用管理的职能部门是校资产管理处。该处在学校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责,各院、系、所、中心,各部、处等使用本校公用房的单位均为使用人。
第四条 本条例中未涉事项参照国家、地方的相关法规执行。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五条 全校公用房使用遵循分类管理、定额使用、超额收费、缺额补贴的原则,超额使用费和缺额补贴费经校资产管理处核定后,由校财务处在下年度下拨经费中扣除或支付。
第六条 根据房屋使用的性质,学校公用房共分五类:(1)校党政办公用房、(2)院、系(所)、科研单位用房、(3)公共服务用房、(4)后勤保障用房、(5)产业、商业用房。
第七条 校党政办公用房,是指学校各党政部门使用的房屋,包括办公室、会议接待室等,根据各部门人员编制核算标准。
第八条 院、系(所)、科研单位用房,是指各院系用于开展教学、科研的各类实验室,院系党政用房,教师办公用房等,根据学科分类,在职人员编制,在校学生人数,教学科研任务等,统筹核算标准。
第九条 公共服务用房,是指教室、图书馆、会堂、体育活动场所等,原则上以学校的现状为准,不规定核算标准。
第十条 后勤保障用房,是指食堂、浴室、车库、医院等,原则上以学校的现状为准,不规定核算标准。非学校独资用于经营性活动的,参照产业、商业用房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产业、商业用房,是指校办产业、商业网点等,使用人须与学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参照当年市场标准,由使用人缴纳房屋使用费。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自筹、引入资金建房。院、系用房核算标准面积之外的超面积部分享有优惠,规定年限结束后不再享受优惠。院、系全额自筹、引入资金建房,自交付使用之日起,20年内免去超额面积部分的收费。从第21年开始,不再给予优惠。房屋建造费属国家拨款,学校拨款,院、系自筹和引进资金等多种来源,则按不同来源资金所占比例,计算超额面积部分收费的优惠使用年限。
第三章 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学校公用房管理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学校成立公用房使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由校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处和院(系)代表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各类公用房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决定学校各类公用房总量的分配和调整,报学校批准后施行。
第十四条 校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实施本条例:依据本条例,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补充、修改、完善各类公用房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报校公用房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按程序审定成文;按各类公用房实施细则,负责提供各使用人的用房超额、缺额的清单,由校财务处负责实施扣款和补款。
第十五条 各院(系)等成立由主管领导负责的公用房管理小组,具体贯彻执行本条例和实施细则。根据学校核定的公用房定额面积总量,对本单位公用房进行调配和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复旦大学公用房使用许可证》制度,房屋使用人须持有校资产管理处核发的《使用证》,方能使用规定的房屋。
第十七条 各单位公用房如需修缮、改建,立项报批前,须由资产管理处会签,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方能施工。
第十八条 为保证学校工作的正常进行,使用人对学校供其使用的公用房,只许自行使用,不准擅自转让、转租他人或变相供他人使用。一经发现违规,学校立即收回所涉及的房屋,收回涉及上述行为的所得。
第十九条 对于学校认定许可出租的房屋(产业、商业用房等),必须经校资产管理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出租,并由校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与承租人签订房屋出租合同。
第二十条 根据本条例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1、《复旦大学校党政办公用房实施细则》
2、《复旦大学院、系(所)、科研单位用房实施细则》
3、《复旦大学公共服务用房实施细则》
4、《复旦大学后勤保障用房实施细则》
5、《复旦大学产业、商业用房实施细则》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全校公用房的物业管理(保安、保洁、绿化养护、房屋维修等)实行两级管理。党政办公用房、公共服务用房,由学校授权后勤及有关部门实施物业管理;院、系(所)、科研单位独立用房、后勤保障用房、产业商业用房,使用部门可委派专人或自聘物业公司管理,管理费用由房屋使用部门承担。(详细的物业管理办法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二○○六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校公用房使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