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第一条 根据《复旦大学公用房管理条例》,并结合学校产业、商业用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用房是指学校的校办企业和教工住宅区内配套的商业用房等。
第三条 使用人和学校之间为租赁关系,使用人须同校资产管理处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按时缴纳房屋使用费。所有房屋不准转租。
第四条 校办企业的房屋使用费标准参照市场标准,如需减免,使用人应提出申请,由校资产管理处会同校产办和校财务处商议,决定是否减免。
第五条 商业用房租金标准参照市场标准。
第六条 本细则与《复旦大学公用房管理条例》同时生效,由校公用房使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公用房管理条例》,并结合学校产业、商业用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用房是指学校的校办企业和教工住宅区内配套的商业用房等。
第三条 使用人和学校之间为租赁关系,使用人须同校资产管理处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按时缴纳房屋使用费。所有房屋不准转租。
第四条 校办企业的房屋使用费标准参照市场标准,如需减免,使用人应提出申请,由校资产管理处会同校产办和校财务处商议,决定是否减免。
第五条 商业用房租金标准参照市场标准。
第六条 本细则与《复旦大学公用房管理条例》同时生效,由校公用房使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