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本着勤俭办学的方针,充分利用废旧仪器设备的剩余价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统一管理仪器设备处置
学校现有所有仪器设备,不论其购置经费来自何种渠道,均属于国有资产,由学校统一管理和处置,各单位无权自行处置。
二、多余、闲置、报损、报废仪器设备界限
1.多余:是指多购置而积压的仪器设备及器材。
2.闲置:是指学校各个单位中长期不用的仪器设备及器材。
3.报损:是指仪器设备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坏、遗失等。
4.报废:是指设备由于各种原因丧失原有功能,而无法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其范围如下:
① 达到或超过使用期限,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修复价值;
② 经技术鉴定,确属质量问题或损坏过重无法修复及费用超过、接近新购价格;
③ 因国家标准改变而不符合现在使用要求,且不能改装利用;
④ 国家规定应淘汰的技术性能落后,高能耗,低效率的仪器设备;
⑤ 不能迁移的设备或者继续使用易发生危险的设备。
三、报批权限
1.凡属报废的仪器设备,先填写“设备固定资产报废单”,由实验室主任及主管院长(或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送设备管理处。经技术鉴定及主管校长审批,由学校统一回收处理后,方可销帐。
2.原价1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仪器设备报废,由院(系)自行组织技术鉴定并经主管院长审批,报设备管理处备案、销帐。
原价1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万元)的仪器设备报废,由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原价1万元人民币以上至原价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设备报废,由设备管理处处长审批。
原价10万至100万元人民币的设备报废由主管校长审批。
原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报废,报国家教育部审批。
3.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作留用。因特殊需要,经设备管理处批准,并注明报废留用标志,其残值进入低值品帐中。
四、回收处理程序
1.设备管理处将全校多余、闲置及废旧设备上校园网,进行校内外调剂,盘活存量,做好废旧物资利用工作。
2.实验室及有关单位凭学校已批准的报废单,上交报废设备,设备管理处统一负责回收处理。
五、帐务处理
办完审批手续后,由设备管理人员凭《设备固定资产报废单》第一联(销帐联),到设备管理处销帐。
六、财务处理
废旧仪器设备回收处理的残值一律进入学校财务处,作为设备维修更新资金的补充。
七、奖惩
1.对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做好多余、废旧、闲置仪器设备上交回收工作的单位及人员,分别给予表扬和奖励。
2.对未经批准私自处理者,视情节轻重,学校给予批评或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