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1.高等学校中的实验技术成果凝聚着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智慧、经验和辛勤劳动。为加强对实验室在学校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重视实验技术的改进和创新,正确评价实验技术成果价值,奖励优秀实验技术成果,鼓励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表彰开拓创新、努力钻研实验技术并在完成实验技术成果中为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承接科研项目中做出贡献的实验室工作人员,特制定本条例。
2.学校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长领导实验技术成果的奖励工作,实验室与设备处是学校优秀实验技术成果评定的管理机构。各院(系)建立相应的评定小组,组织初评与推荐。
3.实验技术成果包括:
⑵ 仪器设备(包括附件、零部件)的自制、改造、维修;
⑷ 优秀的技术管理成果(论文、报告、技术资料等);
⑸ 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有突出贡献的成果。
二、实验技术成果的评定
1.在本校实验室工作的在编人员均可申报实验技术成果。各单位要特别重视大精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与维修,新的实验技术与方法的开发及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秀成果奖励。
2.优秀实验技术成果指已经过技术鉴定(或通过验收),有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实验技术成果。优秀实验技术成果奖设一等、二等、三等和鼓励奖若干个。
3.优秀实验技术成果的评定程序:首先由本实验室填写优秀实验技术成果申报表,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经院(系)评定小组进行技术鉴定后,确定能否向学校推荐。由院(系)向校推荐的优秀实验技术成果,由院(系)评定小组填写鉴定意见,报送实验室与设备处。再由实验室与设备处组织专家对各院(系)推荐的优秀实验技术成果逐项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确定优秀实验技术成果的奖励项目数和奖励等级,由实验室建设委员会审议,校长批准。
4.对特别优秀的实验技术成果,由实验室与设备处负责申请高一等级的优秀实验技术成果奖。
5.每项成果只能申请一个方面的奖励。重复申请者不予受理,已批准获奖的也应撤消。
三、年限和奖励形式
2.优秀实验技术成果的奖励,可对获奖人员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品),实验技术成果奖的有关材料归获奖人员的业务档案。
3.受奖项目如严重失实,经调查核实后,收回其证书和奖金,并在校内公布。
本办法于1992年制定,1994年、2000年修订,2006年再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