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节省学校经费开支,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与利用率,积极为全校教学、科研服务,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凡仪器设备的保管使用人员均负有做好仪器设备维护、检修、校验工作的职责,保证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平时须认真钻研维修技术,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争取做到小修不出学院(部门),中修不出学校。
二、仪器设备实行学校、学院(部门)二级维修体制。学校级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主要负责仪器设备维修的审定、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学院(部门)级负责落实具体维修和验收工作。
三、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须立即停止使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故障(损坏)扩大,并向实验室主任或部门负责人报告,然后实地查明原因,及时组织力量进行维修。如属人为故障,应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告,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建立经常性维修制度。各学院(部门)要注重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与保养,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修复,防止仪器设备带病运转,确保完成其年度使用机时。
五、学校按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类,仪器仪表类,家电机电类,投影机、多媒体类等分类确定维修定点单位,签定维修协议,保证仪器设备的及时维修。
六、维修经费。仪器设备的维修经费从学校专项维修、维护经费中列支。
七、仪器设备维修手续的办理:
1、凡在实验室或学院(部门)内维修好的仪器设备,由维修人员填写《兰州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登记表》,经实验室主任或部门负责人核实签字并归档备案。
2、凡在实验室或学院(部门)内不能维修而需要外修的仪器设备,填写《兰州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分管院长或部门负责人签字,送交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科审核,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主管处长审批后,通知维修定点单位进行维修。修复后填写《兰州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登记表》并归档备案。
3、凡属厂方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受损时,使用人员可通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与厂方及时联系,及时维修。修复后填写《兰州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登记表》并归档备案。
4、单价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维修,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估算维修经费,报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科审核,经主管处长审批后,由使用单位联系有关维修事宜,并经使用单位、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维修单位三家一起谈判,签定维修协议后,方可进行维修。维修完毕后,由使用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填写验收报告,达到预期目标后,按协议付款。
八、拆修仪器设备必须按下列批准权限执行:单价在1千元及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分管院长批;单价在1千元到5万元的或进口仪器设备,由分管院长审核,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或进口仪器设备,由分管院长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二级审核,分管校长审批。
九、实验室工作人员业余时间维修仪器设备的计酬方法:
1、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努力做好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工作。此项工作,学校原则上不付给报酬,但对成绩突出的,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2、实验室工作人员利用业余时间维修仪器设备,可根据《兰州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登记表》上核定的维修工时和仪器设备的原总值付给维修费。维修费标准为:原总价值在1千元以上的,按3元/小时计算,原总价值在1千元以下的,按2元/小时计算。
3、实验室工作人员利用业余时间维修仪器设备,经核定的维修费,作为本人的报酬,在每学期结束前二周,经分管院长审核,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科复核,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主管处长审批后,到财务处结算领取。同时,将经核实的维修工作量记入本人业务档案。
4、实验室工作人员对仪器设备的维修要保证质量,对不能修复的仪器设备要恢复原样(包括已损坏的零部件)。在没有办理仪器设备报损、报废手续之前,不得拆零,否则照原价赔偿。
5、凡个人维修所需要的材料,按《兰州大学实验材料、易耗品管理办法》办理。
十、学校实施仪器设备维修奖励制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仪器设备维修进行定期考核,对仪器设备维修及时、自修率高、完好率高、利用率高、综合效益好的给予奖励;对因工作失职导致损失的给予批评或处罚;对连续三年不能充分发挥使用效益的仪器设备,学校将收回另行调配。
十一、各学院(部门)在评定和聘任实验技术职务时,应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职称评定和聘任的有关规定,将维修仪器设备的技术水平高低、维修工作量大小、爱护仪器设备程度、仪器设备使用年限长短等情况,列入考核内容。
十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原有关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