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的重要基地 , 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例之一。为了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 ,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 究水平 ,提高办学效益 ,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隶属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技术开发、生产试验等任务。它的工作是反映学校教学水平、科学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实验室在校、院 ( 系 ) 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应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作为工作的指导思想,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把培养适应现代化经济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全面发 展的创新人才 , 做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作为工作重点:根 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生产试验与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工作应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反对 铺张浪费 : 要加强科学管理 , 搞好实验室的改造和建设 ; 要有重点地以现代科学技术和先进设备装备实验室,逐步实现现代化。 -
第六条 要重视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和培养,选派一些优秀教师参加实验室工作,制定配套政策与措施,努力建立一支技术熟练、结构合理、具有较高专业技术素质、热心为教学、科研服务的队伍。
第七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院 ( 系 ) 聘任,报校设备处备案 ; 国家、部门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主任由学校提名 , 报上级主管部门聘任。实验室主任要由一级或二级学科 ( 系 ) 研究所的副 职 ( 一般应具有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以上的职称 ) 担任 ,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具有相当水平的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要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专业 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 ,有较强的组织管 理能力并热心实验室工作。
第八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 : 从事实验室工作的 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和工人。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 在实验室主任的领导下 , 认真搞好实验室工作。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 责分工 , 各司其职 ; 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 , 热爱本职工作 , 刻苦钻研业务 , 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九条实验技术人员的职务名称确定为 : 技术员 ( 实验员 ) 、助理工程师 ( 助理实验师 ) 、工程师 ( 实验师 ) 、高级工程师 ( 高级实验师 ) 、参加实验室工作的教师 , 经领导批准,也可保持教师系列的职称。
第十二条 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考核 和评估活动 ; 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 ; 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 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 : 对学生切实加强基本实验方法和技能的训练 , 使学生掌握科学实验能力和现代实验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求实创新的学风 , 严谨的科学态度 , 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及创新能力。
第十四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的要求和教学的需 要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负责制订实验教学计划大纲 , 按计划准备和开出实验课,并负责编写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 , 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十五条 要重视和加强实验教学环节,努力创造条件 , 使每个参加实验的学生亲自操作。要吸收科研和 教学的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方法。要逐步减少验证性实验 ,增加设计性实验、综合性实验和创新实验 ,提高学生组织设计实验的本领。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 ,使学生课余有更多的时间在实验室自己动手做 实验 ,逐渐做到全天候向学生开放。
第十六条 学生到实验室上实验课 ,要做好实验前的预习,听从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指导,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认真做好实验并写出实验报告;要爱护仪器设备,节约原材料;若有创新及改革之处,实施前必须经实验指导人员同意后,才能进行。
第十七条实验室是进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要不断以现代化技术成果装备实验室 ,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使实验设备和测试手段具有先进性和可靠性 ,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研究任务。
第十九条根据各学科的特点和科研方向,实验室 要建立各种基本实验装置 ,如各种类型的试验台和专用设备等,这些基本装置既能满足当前教学和科研的要求 ,又要符合长远发展需要。
第二十条凡是有条件的实验室,在保证教学和科 学研究需要的前提下,应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实验室进行开发、生产应当紧密与教学和科研联系 , 并严格执行学校的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进行社会服务的方式 ,应当根据情况灵活多样 ,如开展 " 四技 " 服务 ,结合科研项目进行新产品试制与中试生产,组织力量自制教学和科研所需的实验装置或设备 ,利用实验室设备进行零部件加工 ,有条件的也可以选择合适产品进行小批量生产。
2. 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三条学校设立实验室建设委员会 ,由主管校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该委员会应对实验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配备和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设。
1. 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
2. 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
3. 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
4. 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
5. 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的建设由学校统一规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整合。实验室应当根据教学要求、科研和学科建设方向,提出建设规划,报校、院 ( 系 ) 审批。实验室的投资要逐步采取拨款、贷款与自筹相结合 的运行机制。
第二十六条根据学校建设规划,创造条件建设一批具有特色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部门开放实验室、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现代化科学实验基地。要设置一些校、院 ( 系 ) 一级的试验中心,为学校和社会服务,充分发挥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的作用和规模效益,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建立实验室的评估制度。主管部门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管理水平、综合效益及特色等方面的要求, 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考核各院 ( 系 ) 办学水平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加强实验室的科学管理 , 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 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及《实验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方法》,切实做好安全环保和劳动保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 ,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执行。仪器设备要充分发挥作用 , 避免重复购置 , 提倡实 验室之间资源共享、互通有无。根据学校全局发展需要 , 主管部门有权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统一调配。
第三十条学校要抓好计量管理。实验室要重视 仪器、仪表、工具等的计量工作。凡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 , 都要按照国家教育部、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规定 , 进行 计量认证 , 以保证数据的准确和实验的可靠。
第三十一条本工作条例于1979 年制定,1994年8月第三次修订,2000年5月第四次修订。
上海交通大学物资管理办法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深化改革,贯彻国家教育部(原教委)[1997]14号文《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加强对物资的供应和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保证我校“重点建设”项目、“211工程”项目和学校教学、科研、生产及行政、技术开发等方面的顺利进行,确保学校的高水平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 理顺管理体制,明确机构职责,加强物资工作的归口管理
加强物资工作的归口管理,理顺管理体制。按物资的性质,进行分类管理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工具、量具和器皿、行政办公设备等十类物资。由一位主管副校长统一领导,设备管理处协助校长归口管理,该机构的职能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物资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拟定物资供应管理的实施细则,做好学校有关部、处的协调工作;
2.代表学校归口管理教学、科研、行政等方面的物资工作,加强物资队伍的建设,抓好全校物资管理工作;
3.负责对全校实验室物资管理及有关经费的分配工作,组织全校物资采购和供应,代表学校对外签定物资的订购合同,办理设备进口、报关和免税手续,建立健全物资帐册及统计报表,提高物资的利用效益;
4.组织对在用仪器设备的检查、维修及计量工作,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做好仪器设备与各类物资的调剂、报损、报失、报废的审批和处理;
5.组织和参加对重点实验室建设及其它重大建设项目的关键设备在购置前的论证,加强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合理布局的统筹工作,力求避免低使用率的重复购置和积压浪费;
6.做好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上网工作,充分利用学校的仪器设备和设施,对外开放,实现地区与校际之间资源共享,为上海地方和全国的经济建设服务。
二、 努力改善物资的供应工作,充分重视和发挥设备管理处在学校物资供应中的主渠道作用
物资的采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和法令,维护学校利益,提高投资效益。
1.设备管理处要坚持“供管结合,服务为本”的原则,及时保障供应,提供优质、优价的物资和优良售后服务,努力做好物资的管理供应工作。
2.凡用上海交通大学名义对外签订仪器设备和教学、科研用的器材的订购合同,其它外加工合同、仪器设备订购合同一律由设备管理处负责对外签订,并加盖物资合同专用章《上海交通大学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其它部门一律不准用其它章对外签定物资仪器设备的订购合同。除科研项目中的研制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由科研处负责签订外。研制合同中需要购置设备付款前,到设备管理处办理备案手续。
3.坚持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的原则。对批量多、金额大的物资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原则上采用集中统一招标订购。在重大仪器设备、物资的订购活动中,申请使用部门要与设备管理处积极配合,共同参与,技术谈判以申请使用部门为主,商务谈判以设备管理处为主,使订购工作在学校内部提高透明度,提高订购仪器设备的技术效益和经济效益,保证获得良好的售后服务。
4. 非标自制设备,必须填写《上海交通大学非标自制设备项目书》,并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经设备管理处预审,报校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实施。项目完成后,必须经学校验收和入固定资产帐。
5. 教学、科研等用的仪器、设备、消耗器材,由设备管理处组织或委托购买。凡需自购的专用物品,购置单台价格2万元人民币以下(含2万元)的仪器设备(批量、系统除外),或者购置2千元人民币以下(含2千元)的材料,由主管院(系)领导签字,并由设备管理处审核后,到财务处按规定报销。
购置单台价格2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仪器设备,或者购置2千元人民币以上的材料,均需经院和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并由设备管理处审核后,方能报销(价格的合理性及固定资产与非固定资产的审核)。各公司、中心、商店等经营单位一律不准代实验室及用户办理报销手续。
6.一次购买2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仪器设备,必须签订合同,以便作事后索赔和维修的依据。
三、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与严格执行在用物资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在用物资的使用效益
1.仪器设备、材料、易耗品(单价800元人民币以下,特别是两用物资)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执行《上海交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细则》、《上海交通大学接受捐赠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上海交通大学低值设备和器材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完善使用和借用手续。
2. 凡使用学校预算经费、科研经费、基建经费或校内部门其它自筹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及各种软件,以及校外单位向学校或校内部门赠送的仪器设备及各种软件,不论来自何种渠道,使用何种经费,产权均属于学校,都要按学校规定,到设备管理处办理手续,编号入帐、统一管理。
3.私人不得私自占有或变相占有公物,已发生的要及时清理收回,对损坏的要折价赔偿。以投资形式转入校产集团(含联营、合资形式)的物资,必须经原物资所在单位申请、报设备管理处审核并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帐调拨手续。
禁止将免税进口的教学、科研物资转让给其它单位和个人。如有发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因工作失职,造成学校物资严重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4. 加强进口物资的管理,学校一切进口物资、仪器设备(包括国外、境外的赠送物资)一律由设备管理处归口管理。凡需进口或接受由国外、境外捐赠的设备,必须预先报设备管理处,由该处负责统一向上级有关部门报批,并办理有关报关和免税等手续。
5.加强对国家专控商品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对专控商品的规定。购买国家专控商品、必须按规定办理专控商品审批手续,统一汇总到设备管理处,报主管校长、市教委、市财政局控购办公室审批,待批准后,方可购买。
6. 各部委、市下达项目和经费购置的物资设备,凡放在我校使用,虽财产归属暂时不明确,或明确有关部委有权调动的,也一律入我校物资设备帐,待明确归属后再按原值转帐调拨。凡项目中明确为外单位研制的科研设备,必须填写《上海交通大学固定资产(实验室、科研产品)验收入库单》,入我校科研经费设备帐。
7. 做好物资设备的调剂、报损、报失、报废的审核处理工作,盘活资产存量。物资、设备对内、对外的调拨处理和废旧物资设备报废处理,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一律需经设备管理处审批后,由该处统一处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自行处理。
四、加强物资工作管理系统队伍的建设
1. 加强物资工作队伍的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勤俭节约和廉洁奉公的教育,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宗旨,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与水平,认真总结和推广物资工作先进经验,表彰先进典型。
2. 加强物资工作队伍的组织建设,各级领导要认真学习政策,精通业务,善于团结与协调工作。物资工作队伍力求知识与年龄结构合理,要采取措施,保持队伍的稳定,提高政治与业务素质,做到一专多能,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3. 一切物资采购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令,严禁弄虚作假,开假发票等。一经发现,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扣发该部门下年度有关经费。上海交通大学“重点建设”工程仪器设备购置与管理办法
国家教育部和上海市政府共同投入巨资的“重点建设”工程已进入实施阶段。学校将购买大批现代化仪器设备,其档次高、投资多、到货集中,各级领导对此项工作应予以高度重视。为了加强科学管理,做好“重点建设”工程专项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前的优化配置论证与决策、认真组织采购、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与使用率、防止失误和不必要的损失,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重点建设”工程中的仪器设备购置与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全面贯彻勤俭办学方针,提倡顾全大局和团结协作精神,确保学校的高水平建设目标实现,加强科学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条 学校由一位副校长主管设备管理工作。“重点建设”工程的设备购置与管理由设备管理处归口负责执行。各院(系)应确定一位主管副院长(副主任)及工作人员,归口管理本单位内设备工作。项目单位须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条件上保证“重点建设”工程设备的购置、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 经校“重点建设”指挥部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在立项的同时认真做好该项目的设备购置计划表。计划外的项目必须写出专题申请报告,经过校“重点建设”指挥部的批准,方可提出申购计划。
二 可行性论证和审批
第四条 成立上海交通大学“重点建设”工程仪器设备专家论证组,专家名单由校有关部门提出,报请校长及校“重点建设”工程指挥部批准。
第五条 校专家论证组负责对全校“重点建设”工程申购的仪器设备进行可行性论证。对设备布局、配置、合理性、性能价格比等提出意见,并写出由专家签字的审核意见。
第六条 单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重点建设”工程仪器设备,由项目负责人审核,经院(系)主管院长(系主任)审定后,可直接到设备管理处办理订购。
第七条 单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20万元以上计算机);有一定批量,总价值超过30万元人民币,或者单价较小、集成为一个系统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购买前均需填写《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经项目负责人审核及院(系)主管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报送设备管理处预审。
第八条 设备管理处预审后,组织校“重点建设”工程仪器设备专家论证组有关专家按各种情况进行评审。报主管校长批准。
1. 单价10万元~20万元人民币(含20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由各院(系)自行组织专家论证,交设备管理处审核和备案。
2. 单价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核。
3. 单价在20~60万元人民币(含60万元人民币)或达到一定批量,其总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仪器设备需由3名专家进行论证。
4. 单价在60~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人民币)仪器设备需由3名校内,2名校外专家进行论证。
5. 单价10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专门组织校内、外专家组进行论证与评审。
第九条 专业性强的非标自制设备及装置,研制前必须详细填写“自制设备项目书”及配套仪器设备购置清单,交设备管理处预审。经预审后,按第八条进行论证与评审并将结果报送校“重点建设”指挥部审定,经批准后方能正式立项研制。
第十条 凡按上述程序审查批准的“重点建设”工程仪器设备,若有重大变动,必须经过专家重新论证,并按立项程序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 “重点建设”设备经费额度由校“重点建设”工程办公室下达至各项目单位,各单位负责人要严格控制,绝不允许超支。
三 仪器设备购置
第十二条 为贯彻“少化钱,多办事,办好事”的原则,提高投资效益,仪器设备采购按照国家教育部[2000]教高9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凡经审核、批准后的计划项目,购置单台价格2万元人民币以下(含2万元)的仪器设备,或者批量总价、或者系统总价2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仪器设备,或者购置2千元人民币以下(含2千元)的材料由各单位自行采购;院(系)、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并由设备管理处审核后,到财务处按规定报销。单台价格2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仪器设备购置,单台价格2万元人民币以下(含2万元)的批量总价或者系统总价2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仪器设备,或者2千元人民币以上的材料,一律归口校设备管理处集中组织或者委托购置,否则不予报销;报销时需经院(系)、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并由设备管理处审核后,方能在财务处报销。
第十四条 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 (约合1万美元) 以上仪器设备,须由项目单位和设备管理处专业人员进行技术、商务谈判;单价在人民币20万元人民币(约合2万美元)以上仪器设备,须由项目单位、设备管理处专业人员、监察审计处共同进行技术谈判和商务谈判。
第十五条 物资设备订货合同的签定,由设备管理处统一办理,盖有上海交通大学合同章方为有效。其他任何部门、个人对校外签订合同一律无效。
第十六条 进口仪器设备由设备管理处统一办理有关手续。设备管理处归口负责组织进口设备减免税的申报工作,进口货物的报关工作等。减免税进口的货物,在海关监管期限内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或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进口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需要出国考察或技术培训,必须在签约前报设备管理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与外商洽谈出国考察或技术培训事宜。
第十八条 申购国家专控物资,必须事先经设备管理处及校领导批准后,向上海市有关部门办理报批,经批准后,方可购置。
第十九条 学校审计、监察、财务部门应对“重点建设”工程仪器设备的购置与自制加强监督和检查。对申购的仪器设备达到50台以上或单价超过50万元人民币,必须按《上海交通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进行操作。严禁私自收受回扣或让利,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者的责任,作出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 仪器设备管理及使用效益跟踪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到校后,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的统一管理范围,在验收入库时,应在经费来源一栏里,注明“重点建设”字样,以示区别。设备档案中的重要文件按照“上海交通大学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技术档案管理办法”、签名后立卷存档。
第二十一条 非标自制设备,研制完成后,应整理好全部设计资料,经院(系)内部验收后,书面报校设备管理处正式验收。完成后,由财产保管使用单位到设备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编号、入帐等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在申购设备前,应落实好操作和维护人员,并安排其参加接机、培训工作,同时应根据不同档次的仪器设备,配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考核合格的培训人员持证上岗。
第二十三条 人员配备力求稳定,尽可能保证操作、维护人员的相对稳定,调动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否则不得调离岗位。离校时还需经过校主管部门核准,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四条 “重点建设”工程购置的仪器设备要提高使用效益,凡有条件的应面向全校,实行“协作共用”、“专管共用”,为教学和科学研究服务,并积极开展对外服务。
第二十五条 凡属校管大精仪器设备,应逐台填写仪器设备的使用记录。要在机时利用率、功能应用及开发、为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使用效益接受学校和国家的检查与评估。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重点建设”工程设备到货、验收工作要进行总评。按期、按质圆满完成本规定各项要求的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玩忽职守人员要严加处理:
1.领导的责任;
2.因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者的责任;
3.验收把关不严,过了索赔期而仪器设备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并且无法弥补的,要追究验收小组的责任,项目单位领导要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上海交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细则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贯彻国家教育部教高[2000]9号文“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加强对学校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防止公物私化,保证学校的教学、科研、生产和行政等方面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是国家财产,全校师生员工都要自觉爱护,杜绝铺张浪费和损坏公共财产的不良行为,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健全机构,专人负责。各级领导应重视仪器设备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经常对管理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经常检查设备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二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学校由一位副校长主管全校设备工作。根锯“统一领导,分口管理”的原则,由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工具、量具和器具、行政办公设备等十大类物资的管理工作,并负有审批、监督、检查、调拨、分配、管理的职责。
1. 我校仪器设备实行校、院(系)二级管理,各院(系)应由一位副院长(副系主任)主管设备工作,并设专职院长(系主任)助理或者院长(系主任)秘书,协助管理设备工作。各院(系)中心实验室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基层单位。
2.各类经费购置或接受捐赠等仪器设备的产权属上海交通大学,均应按学校正式建制单位办理入帐手续。
三 范 围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为学校专用仪器设备
1. 单价800元人民币(含800元人民币)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非易损,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生产、行政用仪器设备,以及2000元人民币以上的各种软件。
2. 需移交给委托单位的实验室小批量试制产品和科研样机所需配置的外购设备,均应凭合同任务书(复印件)到设备管理处填写“上海交通大学固定资产(实验室、科研产品)验收入库单”,办理审核手续后报销。
3.自制或国内外(境外)捐赠、校外调拨的仪器、设备及各种计算机软件,凡符合上述规定的,都应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或转帐手续。
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资产值
1.因技术改造扩充新的功能而增加其价值时,按所开支的材料、工费增加原值。
2. 有的设备不配套,后购置的原缺附件,按实价增加其原值。
3.原有的设备,因毁、损、拆除其原有部份时,应减少其原值。
第六条 各院(系)由一位副院长(副系主任)主管设备管理工作。各使用单位必须选派思想作风好、工作认真负责的在职人员任专职或兼职管理员,在业务上受设备管理处的指导。管理员的职责是负责财产的保管、监督、检查、建帐和建档,办理借用、调拨、报废等手续。凡教学、科研系统仪器设备管理的基层管理员,需按统一样式刻制管理员专用图章,并到设备管理处登记备案。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不要随意调换。如工作需要调动时,须事先报设备管理处备案,办理移交手续并交还管理员专用图章。
四 管 理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
1. 实验室根据建设规划和实验教学的需要,制订出下年度的教学仪器设备申购计划,经主管院(系)领导审批后,报送设备管理处汇总。设备管理处根据经费分配情况及申购的合理性进行预审,报主管校长审核后,办理申购手续。
2.实验室申购单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20万元人民币以上计算机);或者有一定批量,总价值超过30万元人民币;或者单价较小、集成为一个系统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购买前必须填写《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
单价10万元~20万元人民币(含20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由各院(系)自行组织专家论证,交设备管理处审核和备案。
单价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或者有一定批量,总价值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仪器设备;或者单价较小、集成为一个系统总价值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仪器设备由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和审定。经主管院(系)领导审核后,由设备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或提请实验室建设委员会,计算机配置专家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报主管校长审定。
3.仪器设备购置:单台价格2万元人民币以下(含2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批量总价或系统总价在2万元人民币以下(含2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以及 2千元人民币以下(含2千元)的材料,由院(系)负责购置;
单台价格2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仪器设备、批量总价或系统总价在2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仪器设备,以及2千元人民币以上的材料,由设备管理处组织或委托采购。
申购仪器时应详细填写仪器设备的性能、规格、型号及使用条件等。
4.凡教学需要自制设备、装置,一律事先以书面报告报设备管理处批准,在自制完成后应验收、入帐。
5. 微机、工作站、服务器的购置,按学校规定办法执行。
6. 所有仪器设备一律通过设备管理处认可才能报销入帐。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验收
1.常规验收:仪器设备到校后,由申购单位组织专人或验收小组对发票、说明书、装箱单及其他技术资料等进行校验,检查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经验收合格后逐项填写《上海交通大学进口及国内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开箱记录》。
2.技术验收:对购入的精密、贵重、稀缺仪器和大型设备,特别是进口仪器设备,由申购单位组织验收小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和使用单位联合验收,逐条考核该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功能等,并填写《上海交通大学进口及国内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质量验收记录》,列出验收技术指标签名后存档。
上述验收中,如发现损坏或短缺情况,应立即根据有关规定,由采购部门向供货(运输)单位提出,办理退、换、赔等手续。精密、贵重、稀缺、进口仪器设备如达不到订货合同技术指标,应由采购部门向商检局提出商检,开具商检证明,向供货单位索赔。未经商检不得动用。
第九条 为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和核算,必须建立必要的帐册,进行登记、核算、管理、清点等。根据财务、财产管理、财产使用三级设置固定资产帐。
1.财务部门设置固定资产基金总帐户(资金来源),同时设置固定资产总帐户(资金结存类),并按国家教育部规定设置明细帐。
2.设备管理处设置与财务部门及使用部门相对应的收支日记帐、分户帐、分类帐。
3.财产使用部门设立固定资产分户帐,并注明存放地点及使用单位。财务、财产管理、财产使用三方面要定期检查核对,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4.设备管理处每月将当月入库的设备帐报财务处核对,财务处也应将当月报销的设备帐报设备管理处核对,确保帐帐相符。
5.凡属上海交通大学所有的仪器设备均应以设备管理处的“上海交通大学设备固定资产帐册”上的台(件)数、金额数为准。
6.使用单位均应到设备管理处填写“上海交通大学固定资产(教学科研设备)验收入库单”(以下简称设备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单),经审核盖章后,财务处方可报销。
7.设备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单按总价入帐(包括:加成费、运什费和包装费),与财务处保持一致。
8.凡挂靠在上海交通大学的各个单位购买的仪器设备,财务处不应记入学校的设备固定资产帐内。
9.基建项目中的电梯、中央空调及房屋装修中的空调器等设备,也应该转到设备管理处入学校固定资产帐。
第十条 各使用单位领导要切实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仪器设备要做到充分利用,坚持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以保证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生产和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不得任意拆改仪器设备。因教学、科研、生产需要特殊改装的,由使用单位提出具体拆改方案,经主管院(系)领导签署意见,报设备管理处审批同意后,方可拆改;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需经设备管理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改装后的仪器设备要重新验收入帐。
对未经批准擅自拆改而造成损失者,要追究当事者的责任,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借用和仪器设备出借要严格执行审批和登记手续。
1.校内各单位借用仪器设备,须经实验室主任签字批准后,管理员办理出借手续。所借仪器设备应爱护使用,借用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2.外单位向我校借用仪器设备,必须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方能同意,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一般不得外借,特殊情况必须经设备管理处审核,报请主管校长批准。
(1)校外单位洽借仪器设备,必须携带单位正式介绍信,经使用单位和所在院(系)主管负责人同意批准,报设备管理处备案,方可办理借用协议书,并收取一定费用。
(2)对未经批准,擅自向校外单位出借仪器设备,学校应追究当事者责任,并且每天按仪器设备原价的2~5%收取罚款。
(3)仪器设备一律不得出借给私人使用。本校教师职工因工作需要借用,须经实验室主任签字批准。本科生和研究生需要借用,须经导师签字同意,办理借用手续,并按时归还。归还时,管理员应认真检查。如发现损坏,遗失,应予赔偿。
(4)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的教职工,毕业分配的学生离开本部门前,应归还借物。经实验室主任签字认可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离岗或离校手续。出国学习人员也必须按上述原则进行。
(5)所有仪器设备不得私自带出校外。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带出者,需按规定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并办理出门证手续后,方准带出。
五 处 置
第十三条 校内仪器设备调动时,由调动单位管理员填写《上海交通大学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经调出和调入双方实验室主任同意、签字、盖实验室章,报设备管理处,经设备管理处审批、盖章认可后,方可调动。
仪器设备向校外调拨,须按下列原则进行:
1.调拨仪器设备必须确认是我校闲置多余,己不适用于教学科研需要的仪器设备。调拨单位必须持正式介绍信,向院(系)和设备管理处洽谈协商,经三方同意后,办理《上海交通大学物资设备调拨单》,并经对方单位签章认可后,方可调拨。
2.外调仪器设备一律实行有价转让。转让价格视该仪器设备使用、折旧等综合情况确定。学校投资设备转让所得款项应全额归学校。自筹经费所购设备转让所得40%归学校作为设备维修资金,60%返回调出单位,但只能用于购买和维修设备。
3.单价1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仪器设备外调,由院(系)主管领导审批、报设备管理处备案;单价1~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仪器、设备外调、由设备管理处处长审批;10~30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外调,须经主管校长审批;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仪器设备外调,报国家教育部审批。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
1. 仪器设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申请报废:
(1) 达到或超过使用期限,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修复价值者;
(2) 不能迁移的设备,因实验用房改建或工艺布置改变必须拆毁者;
(3) 因意外灾害或突然事故,受到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者;
(4) 修复费用超过或接近新购价值者;
(5) 凡上级主管部门有文件规定淘汰或不准再用的产品。
2.需要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填写《设备固定资产报废单》或《大型设备报废审批表》,经实验室主任、及主管院长审核后,送设备管理处审定,经技术鉴定及主管校长审批,由设备管理处备案、销帐。
3.单价1万元人民币以下仪器设备报废,由院(系)领导审批,报设备管理处备案,销帐;单价1万元人民币以上至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仪器设备报废,由设备管理处处长审批;单价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仪器设备报废,须经主管校长审批;单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仪器设备报废,报国家教育部审批;单价5万元人民币以下,一次总价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仪器设备报废,由校长审批、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十五条 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作留用,使用部门需要留作教 具或拆卸零件维修,须经设备管理处批准,并注明报废留用标志,其残值列入低值品帐中,以利备查。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和赔偿
对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者均应赔偿,其中失窃者须上报校公安处备案,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严重失职,发生重大事故又隐瞒不报者,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本管理细则于1989年制定,1994年修订,2000年再次修订。
上海交通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是我校教学、科研装备中的精华,为了充分发挥这些仪器设备的作用,进一步提高使用效益,适应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发展的需要,按照教育部教高[2000]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 范 围
第一条 单价为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
单台(件)价格不足10万元人民币,但购置专用配套设备(附件)后,整套价格达到或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
第二条 单价为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万元人民币)的各种电子计算机。
第三条 国家教育部所管的贵重仪器设备
1、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3、单价不足4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明确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二 申购和论证
第四条 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和学科的发展规划,按照教学与科研工作的需要考虑合理布局,制定出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配备方案及申购计划。使用单位需认真填写《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五条 审批程序:
1.由申购单位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2. 院(系)负责人审核后,报校设备管理处预审;
3.由校设备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对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论证,并提出具体意见,其中单价20万元人民币以下设备由院(系)自行组织专家论证,报设备管理处审核和备案;
4.报送主管校长批准,同意后,组织采购。
三 设备购置
第六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应在可行性论证报告批准后,申购单位才可进行仪器设备购置的技术谈判。10万元人民币以上仪器设备由项目申购单位和设备管理处人员同期加入谈判,直至合同签订;20万元人民币以上设备,其商务谈判及合同签定由设备管理处负责进行,校监察审计处和项目单位共同参加,做到公开、公正。
第七条 申购的仪器设备达到50台批量,或者单台价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6万美元以上,必须实行招标采购。
四 验收和使用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和验收工作是保证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正常使用的关键。设备到校后,一周内使用单位应先进行常规验收,在型号、规格、数量确认无误后,填写好《上海交通大学进口及国内贵重仪器设备开箱记录》。
第九条 技术验收应在合同有效索赔期内,由设备购置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设备管理处派员参加,验收完毕,填写好《上海交通大学进口及国内贵重仪器设备质量验收记录》送主管部门存档。方可办理入帐报销手续。
第十条 如果验收中发现问题,应以书面报告交采购部门,由其与有关供应商或厂家联系解决,必要时可通过商检局办理索赔手续。
第十一条 学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积极参加校际和地区间的协作共用网,实现资源共享。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同时,努力开展对外咨询、分析测试、培训等技术服务工作,为全国和上海地区经济发展服务。
第十二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收费标准应按照校内、外,教育系统内、外服务对象的不同有所区别。校内由学校安排的教学用机原则上不收费,科研用机收取一定机时费。对校外单位测试收费,原则上略低于社会上同类仪器设备收费标准,包括原材料消耗费、水电费、适量的仪器折旧费、人工费等。对任务不足或在假期中使用的仪器设备,实行浮动价收费,给予优惠。对协作项目或特殊情况双方协商收费。
学校用购置仪器设备经费的5%设立《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开放测试基金》,由设备管理处统一管理。《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开放测试基金》主要用于支持重大工程及重点科研项目所需试验用机时。
学校实行收支二条线,把收取的机时费,用于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改造、功能开发和管理等费用。
第十三条 新购进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及时建立技术档案、设备履历书及各种记录(安装调试记录、使用记录、保养检修记录、故障事故记录等)。制定操作规程,挂在醒目之处。
第十四条 设备使用单位应对使用人员进行基本操作培训,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使用管理办法,每台仪器设备必须有专(兼)职操作人员,其中应有高级职称人员。未经培训人员不得上机操作。其他人员必须经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 必须做好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日常使用记录,按时认真填报使用情况报表。主管部门定期进行检查、考核。若连续二年考核使用效率低下,学校有权作校内外调拨给急需使用单位,以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切实注意安全操作,建立安全制度,定期检查,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改和解体使用。确有需要(如功能开发、改造设备、研制新产品等),必须提出技术、经济效益合理性报告,经过主管部门和专家审核,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
五 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要做到“三防四定”,即防尘、防潮、防震;定人保管、定室存放、定期保养、定期校验,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十九条 如果发生重大故障,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积极组织校内外力量进行检修,做好检修记录,并将维修情况详细记录在履历书中。
第二十条 要避免仪器设备的积压和浪费,对长期不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对确系人为原因造成积压和浪费的,应追查责任,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如因人为因素受到损坏,应迅速报告主管部门,并及时追查原因,做出记录,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 调拨和报废
第二十二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处理,应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大型设备报废审批表》,经实验室主任及主管院长审批后,送设备管理处。设备管理处会同有关专家小组进行鉴定,并报校长审批。部管设备报送国家教育部审批。
上海交通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借用及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为保证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特作如下规定:
一、每个实验室设一位设备管理员,负责本实验室的财产管理工作。对固定资产(800元以上)要逐台建帐,做到帐、物相符。对陈旧设备要办理降级使用、调出、报废、报失、报损等手续。800元以下低值耐用设备及工具和两用物品要建帐,做到帐物相符。
二、本院(系)教师借用仪器设备,要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到设备管理员处办理借用手续。借用物品要定期进行清理。
三、外院(系)教师借用仪器设备,要由借用教师申请,双方实验室主任同意(签字)后,办理借用手续(填写借用设备凭据),借用期限由双方协商,办理有关手续。
四、为了充分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在不影响本院(系)教学、科研的前提下,可以向外单位借出仪器设备,并收取一定的费用,作为更新维护设备用。出借设备收费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设备出借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过时要办理续借手续。逾期不还,借用单位有权加收两倍以上的租金,并及时追回。
五、出借仪器设备在借出和归还时,双方要进行检查、验收。借用过程中如发生损坏、丢失等事故,应立即组织力量查明原因,当事人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由实验室主任会同管理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院(系)设备管理负责人审核,并上报学校设备处备案。
经实验室主任、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组成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凡属责任事故,当事人要承担责任和经济赔偿;凡属非责任事故,要研究事故原因,制订措施防止再次出现事故。
具体赔偿处理按学校有关规定酌情办理。
六、学生实验中,借用器材要登记,实验后要如数交还。
上海交通大学废旧仪器设备处置办法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本着勤俭办学的方针,充分利用废旧仪器设备的剩余价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统一管理仪器设备处置 学校现有所有仪器设备,不论其购置经费来自何种渠道,均属于国有资产,由学校统一管理和处置,各单位无权自行处置。
二、多余、闲置、报损、报废仪器设备界限
1.多余:是指多购置而积压的仪器设备及器材。
2.闲置:是指学校各个单位中长期不用的仪器设备及器材。
3.报损:是指仪器设备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坏、遗失等。
4.报废:是指设备由于各种原因丧失原有功能,而无法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其范围如下:
① 达到或超过使用期限,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修复价值;
② 经技术鉴定,确属质量问题或损坏过重无法修复及费用超过、接近新购价格;
③ 因国家标准改变而不符合现在使用要求,且不能改装利用;
④ 国家规定应淘汰的技术性能落后,高能耗,低效率的仪器设备;
⑤ 不能迁移的设备或者继续使用易发生危险的设备。
三、报批权限
1.凡属报废的仪器设备,先填写“设备固定资产报废单”,由实验室主任及主管院长(或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送设备管理处。经技术鉴定及主管校长审批,由学校统一回收处理后,方可销帐。
2.原价1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仪器设备报废,由院(系)自行组织技术鉴定并经主管院长审批,报设备管理处备案、销帐。原价1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万元)的仪器设备报废,由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原价1万元人民币以上至原价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设备报废,由设备管理处处长审批。原价10万至100万元人民币的设备报废由主管校长审批。原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报废,报国家教育部审批。
3.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作留用。因特殊需要,经设备管理处批准,并注明报废留用标志,其残值进入低值品帐中。
四、回收处理程序
1.设备管理处将全校多余、闲置及废旧设备上校园网,进行校内外调剂,盘活存量,做好废旧物资利用工作。
2.实验室及有关单位凭学校已批准的报废单,上交报废设备,设备管理处统一负责回收处理。
五、帐务处理办完审批手续后,由设备管理人员凭《设备固定资产报废单》第一联(销帐联),到设备管理处销帐。
六、财务处理废旧仪器设备回收处理的残值一律进入学校财务处,作为设备维修更新资金的补充。七、奖惩 1.对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做好多余、废旧、闲置仪器设备上交回收工作的单位及人员,分别给予表扬和奖励。
2.对未经批准私自处理者,视情节轻重,学校给予批评或处罚。
上海交通大学实验室先进集体评选标准
一、思想作风
全室人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政策。
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执行实验室人员的考核、考勤制度。
二、完成任务
全面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工作,在实验室建设、实验教学、科学研究中作出显著的成绩。
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并切实贯彻执行。在实验教学的管理中,认真执行实验教学开设计划和教学设备经费计划,做到有计划、有落实、有评估。要求实验教学开出率大于98%,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在改革实验教学、改造实验装置与改进测试技术方面取得较好的成绩。
三、科学管理
实验室管理制度健全,年度工作有计划,学期工作有打算,年末工作有总结。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维修保养制度。设备技术档案健全,使用记录完整,要求仪器设备完好率达95%以上。仪器设备平均利用率大于90%。
台帐管理(包括低值易耗品)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率达100%。
四、互相协作
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中提倡资源共享、互通有无,积极配合完成校内外协作任务。
在确保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在国民经济建设服务中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五、文明整洁
重视劳动保护,搞好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认真治理“三废”,年内无重大设备人身事故。
重视文明实验,搞好环境卫生,仪器设备科学管理,物资存放有条不紊。
本标准于1989年制定,1994年修订,2000年再次修订。
上海交通大学实验室先进工作者评选标准
一、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校的改革和各项活动,踏实做好本职工作、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全面完成组织分配的各项任务,在工作中具有改革创新意识,努力钻研业务,在实验室建设、实验教学和科研试验中做出突出成绩,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热心实验室工作,积极参加实验室科学管理,努力做好设备维护、台帐和技术档案管理等工作,在实践中不断改进管理方法,提高管理水平。
四、切实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纪律,重视文明实验,搞好环境卫生,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五、在完成教学、科研、开发及科学管理任务中,发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的精神,正确处理合作共用关系,完成校内外的协作任务。
本标准于1989年制定,1994年修订,2000年再次修订。
上海交通大学实验技术成果奖励办法
一 总 则
1. 高等学校中的实验技术成果凝聚着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智慧、经验和辛勤劳动。为加强对实验室在学校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重视实验技术的改进和创新,正确评价实验技术成果价值,奖励优秀实验技术成果,鼓励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表彰开拓创新、努力钻研实验技术并在完成实验技术成果中为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承接科研项目中做出贡献的实验室工作人员,特制定本条例。
2. 学校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长领导实验技术成果的奖励工作,设备处是学校优秀实验技术成果评定的管理机构。各院(系)(所)建立相应的评定小组,组织初评与推荐。
3. 实验技术成果包括:
(1)实验技术与测试方法的研究与开发;
(2)仪器设备(包括附件、零部件)的自制、改造、维修;
(3)计算机及精密贵重仪器功能开发;
(4)优秀的技术管理成果(论文、报告、技术资料等);
(5)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有突出贡献的成果。
二 实验技术成果的评定
1. 在本校实验室工作的在编人员均可申报实验技术成果。各单位要特别重视引进仪器设备、计算机的功能开发与维修,新的实验技术与方法的开发及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秀成果奖励。
2. 优秀实验技术成果指已经过技术鉴定,有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实验技术成果。优秀实验技术成果奖设一等、二等、三等和鼓励奖若干个。
3. 优秀实验技术成果的评定程序:首先由本实验室填写优秀实验技术成果申报表,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经院(系)评定小组进行技术鉴定后,确定能否向学校推荐。由院(系)向校推荐的优秀实验技术成果,由院(系)评定小组填写鉴定意见,报送设备处。再由设备处组织专家对各院(系)推荐的优秀实验技术成果逐项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确定优秀实验技术成果的奖励项目数和奖励等级,由实验室建设委员会审议,校长批准。
4. 对特别优秀的实验技术成果,由设备处负责申请高一等级的优秀实验技术成果奖。
5. 每项成果只能申请一个方面的奖励。重复申请者不予受理,已批准获奖的也应撤消。
三 年限和奖励形式
1. 优秀实验技术成果的奖励一般每二年进行一次。
2. 优秀实验技术成果的奖励,可对获奖人员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品),实验技术成果奖的有关材料归获奖人员的业务档案。
3. 受奖项目如严重失实,经调查核实后,收回其证书和奖金,并在校内公布。
本办法于1992年制定,1994年修订,2000年再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