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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维修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07/9/7 点击 2074 次
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的物质条件,为了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使其处于最佳状态,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教委《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暂行)。
一、仪器设备的维修原则
1. 属大型精密仪器(另行规定)
2. 一般常用设备发现失灵、损坏等情况,本部门应及时进行修复,为节约经费支出,减少资金外流、损坏的仪器设备修理采取“先校内、后校外”的原则,各系、部门需外送修理的仪器设备一般先填写“仪器修理申请单”经部门主管领导签字送交实验室管理科审核同意,方可送修及办理报销手续。
3. 确因技术落后、损坏严重而不能修复或维修费过高(接近设备原值的45%-50%)而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可按“仪器设备报废规定”向实验室管理科申请报废,经批准可作报废处理。
4. 人为或违反操作规定等非正常损坏的仪器设备按“仪器设备赔偿规定”处理后及时进行修复。
5. 凡属厂方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受损时,实验室人员可直接或通过设备科与对方联系,以求及时修复。
二、维修经费
1. 实验室一般教学仪器设备修理,应事先填写“仪器修理申请单”经实验室管理科审核、负责人签字,送交物资供应中心维修组,经费由校修理费支出。
2. 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修理、经费支出另行规定。
3. 各系部门需外送修理的仪器设备,未经实验室管理科审核同意,私自外送修理,经费由本人或部门自行负责承担。
三、送修理具体办法
1. 凡需送修仪器设备者,先到维修组填写“仪器修理申请单”经审核同意后,由维修组上门修理或外修。
2. 联系办法:
新 校 区:E楼109室维修部 电话:66133167
联系人:周忠华
延长校区:南大楼物资供应中心 电话:56331612、56331544
联系人:熊海林、焦惠民
嘉定校区:设备处物资供应中心 电话:69982718、69982719
联系人:李为民、章建华
应急联系:周中华:BP:1272102316、13501702657
[来源:来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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