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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大学关于教学科研专项仪器设备及实验消耗品购置的具体规定
发布时间 2007/9/4 点击 1876 次
做好我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专项建设和日常实验消耗品的购置工作,对于保证我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切实巩固教学与科研两个中心地位、不断使我校的科研上水平学科上层次,具有现实和深远的意义。科研处作为该项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有责任使之尽快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本着统一思想、理顺关系、扎实工作、提高效率、防止腐败的原则,根据《广西师范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现就我校教学科研专项仪器设备及实验消耗品的购置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各单位应本着急需、够用的原则如实填写年度《实验室装备项目申报书》,并在规定的时间(每年12月底前)内交科研处实验室管理科核实、保存和备案。对于经实验室管理科核查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栏目(如“需添置的仪器设备”等),各单位应派专人配合核实并更正。
二、对于评审通过、确定实施的教学科研设备专项,申报单位必须具体实施前拟定尽可能详细的一揽子购置计划(一式五份,项目负责人、实验室主任、实验室设备保管员、单位分管领导、科研处实验室管理科各一份),报科研处批准、备案。该计划内容一旦确定,实施过程中一般不得更改。
三、专项购置计划应是在该项目《实验室装备项目申报书》中“需添置的仪器设备”内容的基础上制定的,且必须有项目负责人的签字。
四、专项购置计划可分阶段具体实施,以科研处实验室管理科收到“广西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申购计划表”为准。申购计划表上尽可能详实地填写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生产厂家(包括供货商)、技术支持与售后服务要求等,同时注明专项名称,以提高实施效率。
五、专项的仪器设备的采购一律由科研处设备管理科负责集中采购,各单位不得自行采购。
六、根据“仪器设备的技术验收,由相关技术人员、使用者和保管人共同参与完成”(《广西师范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验收完成后采购发票上的“验收人”应由相关设备保管员或实验室主任签字(同时负责通报该项目负责人),“批准人”一栏应有所在单位分管领导的签字。
七、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按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八、专项实施过程中如确需更改拟购置设备的,该专项负责人(或委托实验室主任)应及时与科研处协商,在保持总金额不变的前提下,适时补充填写购置计划,报科研处审核、备案。
九、专项实施的完成以计划购置的设备为标准,但所需经费不得突破该专项的计划额度。因此,项目购置计划的实施应做到目标明确、重点保证。
十、为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各设备专项应尽可能在当年实施完成。对于当年没有启动或次年没有完成的专项,除特殊情况(如需要订制或进口的设备等)外一律停止实施。
十一、专项实施完成后,该项目负责人应在一个月内填写“广西师范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表”交科研处实验室管理科保存。
十二、实验消耗品的购置由科研处统一负责。各单位急需的零散性消耗品,总值不超过500元时可先行采购(由实验室主任负责),否则一律报科研处后集中采购,同时注明应完成的时间。
十三、无论何种途径采购的物品,必须经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其他人一般不得代替。
十四、仪器设备的维修按《广西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十五、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科研处视情况另行规定。
[来源:来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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