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报废、回收处理的管理工作,合理报废仪器设备,为教学、科研服务,特制定本方法。
第一条 仪器设备报废原则
(一) 仪器设备已达不到国家计量标准,严重影响使用又不能继续改造的。
(二) 超过使用年限,自然损耗造成性能降低,精度下降或主要部件损坏,无法修复的。
(三)因技术落后,不能正常使用,又无法改造利用的。
(四)因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损坏,难以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
(五)多次维修,费用超过设备原值70%以上的。
第二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手续
(一) 由使用部门按规定到资产设备管理处填写《天津商学院固定资产(报损、报废、丢失)报销表》(一式五份)并写清各项内容及报废原因,由实验室主任和二级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上报资产设备管理处审核。
(二)报销表填报后,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专家技术鉴定小组,对拟报废的仪器设备进行鉴定,并填写鉴定意见,逐级审批。
(三)审批权限
1、单价在10000元以下的设备仪器,经资产设备管理处处长审批后可报废,办理销账手续。
2、单价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至20万元以下,经主管校长审批后方可报废,办理销账手续。
3、单价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报天津市教委主管部门审批。
4、报废手续审批后,由资产设备管理处办理销账、撤卡工作并通知计划财务处同时消减固定资产帐,并将报废申请表、报废申请单整理汇总,存入学校档案室备查。
第三条 报废仪器设备的回收
(一) 凡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理,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报废仪器设备的回收、处理工作。资产设备管理处将回收的报废设备建册登记。
(二) 各部门交回的报废仪器设备,要保持完整不得私自拆卸挪作它用。
第四条 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
(一)报废仪器设备,由资产设备管理处组织回收商以竞卖形式提出作价意见,经资产设备管理处、监察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同意后执行。大型仪器设备或批量超过20万元的仪器设备,需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二) 回收报废的仪器设备,各单位因教学科研需要可以领用或拆件使用,但应办理领用手续。领用的残值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按低值品管理。确无利用价值的设备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进行变价处理。
(三) 学校门卫凭资产设备管理处签发的出门证予以放行。
(四) 所收款项交计划财务处作为设备变价款用于设备购置。
第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制定时间:1993年5月
上次修订时间:2000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