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增强师生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确保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发的《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二级单位应加强对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科学的管理和使用制度,做好仪器设备的检验和维护工作,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损坏、丢失仪器设备要进行赔偿。
第二条 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
- 在提运、保管或使用过程中,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责任人均应赔偿。
1、在提运、保管、领发、外借和使用过程中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致使仪器设备受震、受潮、损坏、腐蚀、生锈、丢失、被盗、账目混乱而造成损失的;
2、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粗心大意,操作不慎而造成损失的;
3、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修、组装或改装造成损失的;
4、尚未掌握操作技术、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失的;
5、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造成损失的;
6、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
-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经过有关专家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处罚。
1、由于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确属难以避免引起的损坏。
2、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年久使用,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经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4、自然灾害或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 属于下列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失者,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
1、提运、保管、领发、外借和使用中一贯遵守各项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2、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四)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一般还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对于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损失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计算。
- 对单价800元以下,民用性强的低值仪器,如照相机、收录机、电风扇、万用表、计算器等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要严格计价赔偿。使用一年以内按原价赔偿、一年后按扣除折旧后的价值赔偿。凡属隐匿者,除照原价赔偿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 单价800元以上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计价应遵照以下原则: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坏、丢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 对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除按损失部分的实际情况进行经济赔偿外,还要给予行政处分。
- 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或零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的残值计算。使用2年以内按原值计算;2~3年折旧20%;3~5年折旧30%;5~10年折旧40%;10年以上折旧50%。
5、凡未经批准私自动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坏、丢失者,均按设备原值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三条 处理办法
(一)一旦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使用单位或当事人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资产设备管理处,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进行处理。损坏、丢失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发生其他重大事故,应注意保护现场,由资产设备管理处、保卫处和公安部门组织严格的审查,立案处理。
(二)赔偿处理权限:根据仪器设备的实际情况及损失价值,参照学校仪器设备购置审批权限,由使用部门分级审批,处理结果报资产设备管理处备案。
(三)赔偿费由负责审批单位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及本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如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困难,可提出申请,经有关单位调查证实,报资产设备管理处批准,可以分期偿还。
- 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由赔偿人所在单位按期负责催缴,学校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督促偿还情况,每学期清理一次。经教育,仍然无故拖延不缴,教职员工由计划财务处从其工资中扣付,学生在毕业时仍不偿还者,扣发毕业证书。
- 被批准分期或延缓赔偿的人员,经过一段时间的考查,在爱护仪器设备方面确有显著成绩或有其他较大贡献的,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资产设备管理处或校长批准,可减免其待交的赔偿金。
(六)赔偿费按国家国资局,(国资事发〔1995〕106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上交学校计划财务处,用于仪器设备维修及购置。
第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制定时间:1993年5月
上次修订时间:2000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