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验收入库材料(低耗)的种类:
材料:01—16类,低耗03—14类。
第二条 验收入库材料(低耗)的单价限定:
单价200元(含200元)以上—800元(不含800元)以下;(各实验室购入的工具类)单价50元以上。
第三条凡资产设备管理处一次性购进,入库后分次领用的材料(低耗品),应办理入库验收手续,使用部门领用时,办理领用出库手续。资产设备管理处登记材料低耗明细账。计划财务处在“材料科目”中核算。
第四条 各教学实验室利用下拨的实验材料经费购买的材料(低耗品),仍按天津商学院关于实行部分教学经费教学系(部)承包制的实施意见(教务处1999年4月5日)执行。但单价限额以上的低值易耗品,应在资产设备管理处登记实物明细账。
第五条各行政和教学部门利用部门经费购买的材料(低耗品)和体育器材等,部门领导审批后,直接列支报账。但单价限额以上的材料(低耗品),需办理验收入库手续。资产设备管理处只登记低值易耗实物明细账。
第六条纵向科研经费(含校级项目和教改项目)购买的材料(低耗品),项目负责人和部门领导审批后,直接列支报账。但单价限额以上的材料(低耗品),需办理验收入库手续。资产设备管理处只登记低值易耗实物明细账。
第七条 资产设备管理处材料(低耗)记账人员,应于每月28号前将当月发生的材料 (低耗)入库出库单据收齐记账后转财务处,以保证做到账账相符。
第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规定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制定时间:1993年5月
上次修订时间:2004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