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我院实验室排污管理工作,防止实验室废物污染危害环境,维护校园环境和公共安全,根据《教育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和《天津市高校实验室评估标准(试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各二级学院要提高对实验室排污监管工作的认识,加强领导,将实验室的污染纳入环境监管范围,切实履行国家、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环境保护工作,建立我院实验室排污管理规章制度和环境保护责任制,加强相关科研人员、学生的环保教育和培训工作,把环境保护工作、尤其是实验室排污管理纳入学校日常工作计划,将实验室污染防治费用纳入我院年度预算。
第二条实验室应定期登记和汇总本实验室各类试剂采购的种类和数量,存档、备查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实验室科研教学活动中产生和排放的废气、废液、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等污染物,应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申报登记、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把废气、废液、废渣和废弃化学品等污染物直接向外界排放。
第三条 有污染物排放的实验室要建立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和应急体系及报告机制,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配备应急设备,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 废气、废液、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等污染物排放频繁、超出排放标准的实验室,应安装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治理设施,保证污染治理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达标排放。不能自行处理的废弃物,必须交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
第五条 对使用性质调整、改变或废弃的实验室,应在彻底消除污染隐患后,向我院资产设备管理处登记备案;禁止将废弃药品以及已受污染的设备、器皿等转移使用;禁止丢弃有毒有害固体废物、废液等。危险废物的暂存、交换、运送和处置,应严格执行转移单制度,接触危险物品的实验室器皿、包装物等,必须完全消除危害后,才能改为他用或废弃。
第六条 提倡实验室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试剂,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试剂;采用试剂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实验方法和设备;应尽可能减少危险化学物品和生物物品的使用;必须使用的,要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排放量,并分类收集和处理,以降低其危险性。鼓励各实验室间资源共享,尽可能地提高利用率,最大限度地降低试剂库存发生污染的危险。
第七条 对实验室污染防治措施不得力,造成污染的实验室,根据情节轻重,学校将对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理并通报;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当事人法律责任。
-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本办法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制定时间:2006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