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商院发[2004] 6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提高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水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根据《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原劳部发[1993]442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73号国务院令),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范围: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
第三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包括:登记,注册和办理使用证。
第四条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一般要求:
(一)固定式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北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二)经注册并领取《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压力容器,应在《压力容器使用证》上写上注册编号。
第二章 新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第五条新购置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申报
新购置的压力容器投入使用之前,使用单位必须向资产设备管理处申请报装并与北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联系,领取并填写《压力容器安装申请表》,填写《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并携带下述资料到北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申报手续。
(一)容器安装资料证书
(二)容器总图、质量证明书
(三)容器制造监检证明书
(四)容器安装施工组织方案
(五)容器报装表(附表)
第六条新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定级与注册
(一)《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中的“安全状况等级”,按《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和含义》的规定,由使用单位评定并填写。
(二)北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核查使用单位填写的登记表和有关资料,填入“注册编号”,对该压力容器予以注册。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新压力容器,不予注册:
1、无设计,制造资格证书的单位所设计、制造的;
2、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1级或2级要求的;
3、申报资料不齐全,不能有效证明其质量合格或不真实的。
第七条新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发放
(一)办理注册且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1级或2级的新压力容器由北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给使用证。
(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分别由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和北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各保留一份。
(三)不具备注册条件的压力容器不发给使用证,经妥善处理,安全状况等级达到2级以后再发给使用证。
第三章 在用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第八条在用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携带该设备的有关资料:检验报告和填好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按第四条规定向北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申报手续。
第九条 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定级与注册
(一)《压力容器登记表》中“安全状况等级”,根据检验单位签发的检验报告所予以评定的安全状况等级,由使用单位填写。
(二)北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报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在用压力容器,经核查有关资料和检验报告,确认《压力容器登记表》所填写各项正确无误后,按《压力容器注册编号方法》的要求,填入注册编号,对该压力容器予以注册。
第十条在用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发放
(一)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1,2级或3级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由北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
(二)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4级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办理注册手续后,允许在满足检验报告所限定的使用条件和检验周期内监控使用,经妥善处理,安全状况等级达到3级以后再发使用证。
(三)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5级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办理注销手续后,予以报废。
(四)《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分别由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和北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各保存一份。
第四章 变更,判废与报废
第十一条安全状况等级变更
在用压力容器经内外部检查和修复后,检查单位应在出具的检验报告中重新评定安全状况等级。如安全状况等级有变更,使用单位应持《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和检验报告,及时到北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安全状况等级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过户变更
(一)压力容器过户前,原使用单位应持拟过户压力容器的《压力容器使用证》以及《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到资产设备管理处和北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注销手续。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后,应在《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上盖过户和注销标记,并在《压力容器使用证》上盖过户标记。
(二)压力容器过户时,原使用单位应将压力容器的《压力容器使用证》,以及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检验报告,图样等有关资料,一并移交给接收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
(三)过户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接收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携带本条2款要求的有关资料,按本管理规定三的要求,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重新使用登记手续。
(四)没有领取《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固定式压力容器,不准过户。
第十三条 使用变更
改变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压力,温度,介质,用途)时,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持改变使用条件的设计资料,批准文件,以及《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检验报告,到资产设备管理处登记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判废与报废
(一)经检查评定为判废的压力容器,由检验单位向使用单位出具书面报告,同时报送北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压力容器报废后,使用单位应持该压力容器的《压力容器使用证》,以及《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检验报告及时向资产设备管理处和北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报废注销手续。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后,应在上述文件上加盖报废和注销标记,并收回《压力容器使用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制定日期:2004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