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放对象:在实验室工作的教师、专职实验技术人员和工人。
第三条发放标准:
(一) 每人每半年发毛巾一条;
(二) 每人每月发肥皂两块;
(三) 每人每两年发长袖白大褂一件,短袖白大褂一件;
(四) 每个实验室每半年发公用毛巾一条,每月发公用肥皂两块。
第四条发放办法:
(一)每年年初由各二级学院(系、部、所)将本部门人员变动状况上报资产设备管理处,资产设备管理处更改实验人员数据库。
(二)购置毛巾、肥皂、手套、帽子、口罩、白大褂等,由各二级学院(系、部、所)实验包干经费列支。
第五条 实验室发放的公用肥皂、毛巾是用来解决上实验课的教师和学生实验后洗手使用。
第六条 发放的白大褂原则上是以旧换新。旧的白大褂根据新、旧程度,由各二级学院(系、部、所)留作公用,资产设备管理处不收回,也不为各二级学院(系、部、所)另发放公用白大褂。
第七条 教学实验所需的特殊劳保用品(如绝缘鞋、防护眼镜、防护面具等)由使用部门于每学期初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系、部、所)领导审核后,报资产设备管理处进行审批。批准同意后,由资产设备管理处统一办理,经费由资产设备管理处实验材料费列支。
第八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调离实验室的,各二级学院(系、部、所)应立即通知资产设备管理处,停止其劳保用品的发放。
第九条 各种劳保用品一律发放物品,不得发放现金。
第十条 根据原劳动部颁布的“国营企业职工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中关于防护眼镜发放“应当发给对眼部有伤害危险的工种的工人使用”的规定,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对实验人员劳保眼镜配备与使用规定如下:
(一)发放范围:
- 凡在实验室直接从事机加工或其他对眼睛有伤害危险的第一线人员(车、铣、刨、磨、锻、压、铸、气焊工等)可以配置个人专用眼镜;二线人员参加第一线工作,每周一天以上者,可以配置个人专用眼镜,但更换年限应当延长;
- 专职电锯工、玻璃工可以配置个人专用眼镜;
- 使用三酸、两碱、氢氟酸的工作人员(含学生);激光应用人员;暗室工作人员(含学生)可配备公用的防护眼镜,由实验室保管员统一管理,工作时借用。
(二)更换年限
配置的个人专用眼镜,每四年更换一次,中间损坏不再报销。到期自愿延长一次的,发给本人50%的补贴费;参加劳动每周一天以上的第二线人员每六年更换一次,中间损坏不再报销。
(三)配置标准:
配置的个人专用眼镜,每副不超过肆拾元;公用的防护眼镜,按市场中挡商品价格购进。
(四)审批办法:
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审批。
(五)使用管理方法
各使用部门根据不同类型的实验室,自行制订使用管理办法,并报资产设备管理处备案,凭“管理办法”领取眼镜或报销发票。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天津商学院实验人员劳保眼镜配备与使用管理方法》(津商院发[2004]66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制定日期:2004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