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教学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的重要基地,合理设置教学实验室是满足实验教学需要、实现办学目的的基础。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发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要求,制订本办法。
1、实验室的设置要从学校实际出发,合理布局,统筹规划,注重效益。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学院、二级学院管理体制
2、不重复设置实验内容相同的教学实验室。
3、学院教学实验室的设置、调整、撤消与合并,必须经学院正式批准,由资产设备管理处归口管理。
1、符合学科发展规划,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项任务。教学实验室必须承担学院规定的实验教学任务。
2、具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实验用房、设施及环境。教学实验室生均实验用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3、具有与完成教学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总值一般在30万元以上。
4、有相对稳定的专职实验工作人员,一般不少于3人。由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实验室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
5、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教学实验室设置、调整、撤消与合并的申报和审批手续
1、因教学需要新建实验室,应由二级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的发展需要,进行充分论证,提出筹建规划,经学院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核,报学院批准。筹建工作结束,由资产设备管理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学院人事处备案,由学院正式公布实验室建制。
2、批准筹建实验室的同时,由二级学院和资产设备管理处聘任(任命)实验室主任,报人事处备案。
- 实验教学任务变动需要调整、撤消或合并实验室,由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批准。经批准调整、撤消或合并的实验室,由资产设备管理处报人事处备案,其所属的房屋及仪器设备等财产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统一调配,所属实验人员由二级学院、资产设备管理处会同人事处提出调配意见。
4、正式建制的教学实验室,长期不能履行教学实验任务的,由学院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进行核查论证,提出调整或撤并意见。
第四条正式建制的教学实验室和经批准筹建的教学实验室有资格申请核定人员编制,建立资产账户,按教学实验室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为便于内部管理,正式建制的教学实验室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实验室主任提出申请,二级学院批准,设立若干分室分别承担相应的实验教学任务。教学实验室分室的各项工作均由实验室管理,分室不独立对外办理有关业务。
-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 本办法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制定时间:1996年6月
上次修订时间:2000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