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办法
2006-05-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办法》(省政府〔1996〕172号令)、《河北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实施意见》(冀科财〔2005〕15号文件),为充分利用我省现有科学仪器资源,实现科技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提高科学仪器的使用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指大型科学仪器和设施资源信息共享和协作共用,通过补贴和奖励等方式,鼓励高、精、尖大型科学仪器面向社会服务,支持社会、单位和个人使用高、精、尖大型科学仪器。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大型科学仪器指下列大型仪器和设施:
1、单台(套)仪器设备价值在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4万美元及以上,或具有特殊功能适宜共享的;
2、重要科研、中试、创新设施,其性质和功能省内领先或国内先进;
3、为推进地区协调发展,将逐步建设的地区性大型仪器信息网络。
第四条 资源共享的宗旨:
1、提高大型科学仪器使用效率,实现资源共享;
2、合理配置科技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复购置和盲目引进现象;
3、探索和建立多渠道、多元化的大型科学仪器共建共享运行模式;
4、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实行自愿原则,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 省内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型科学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的大型科学仪器和设施应积极参与协作共享;对外服务业绩纳入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评估指标体系。
第六条 使用省内各级财政资金购置与建设大型科学仪器及设施,必须坚持短缺、急需、先进、适用和节约原则;必须坚持通过本地区协作共用不能满足需求的原则;必须坚持国产仪器可用而不盲目购置外国仪器设备的原则;必须坚持逐级论证申报省、市(厅)有关评议组织进行评议审定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根据《河北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实施意见》(冀科财〔2005〕15号文件),设立河北省大型科学仪器协调领导小组。协调领导小组下设河北省大型精密仪器管理办公室和河北省大型科学仪器管理与协作共用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协调领导小组”、“管理办公室”和“专家委员会”。
第八条 协调领导小组由科技厅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
1、规划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发展目标和模式;
2、协调筹集资源共享专项资金,监督资金投向和使用效果;
3、审查和批准对协作共用优秀的单位、仪器机组和技术人员的奖励。
第九条 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制订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发展计划和实施方案,提出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上报协调领导小组。有关计划获得同意后,负责组织实施;
2、负责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信息库的建设和发布, 负责协作共用网信息的管理和及时更新;
3、定期召开专家委员会会议,并吸收用户代表参加,研究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有关问题,不断改进协作共用工作;
4、组织大型仪器使用技术方面的专题研究、经验交流,以促进测试技术水平的提高;
5、审定参与协作共用大型科学仪器(以下简称协作共用仪器)名单;
6、审定协作共用仪器对外分析测试服务运行补贴费(以下简称运行补贴费)和奖励方案;
7、审定用户使用协作共用仪器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分析测试项目补贴费(以下简称分析测试补贴费);
8、审定协作共用仪器升级改造、新功能开发补贴方案和补贴费(以下简称升级改造补贴费);
9、协调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有关事宜,及时受理用户在协作共用方面的咨询和投诉;
10、负责专项资金拨付和账目管理;
11、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
1、负责起草协作共用的有关实施细则;
2、负责评估协作共用仪器性能指标和仪器机组技术水平;
3、负责检查和考核协作共用仪器机组以及协作共用网的整体运行情况和服务质量;
4、协调领导小组和管理办公室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大型科学仪器参与协作共用的条件
第十一条 大型科学仪器参与协作共用的条件:
1、仪器性能指标达到本省现有装备的先进水平,仪器单台价值在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4万美元及以上,或具有特殊功能适宜共享;
2、仪器运行正常、运行故障率不高于5%;
3、能提供30%以上的对外服务机时;
4、仪器机组人员中至少有一名技术负责人,熟悉相关领域的知识、样品处理和数据处理,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三年以上实践经验。
第十二条 协作共用仪器实行动态管理,有进有出,每年调整一次,以达到协作共用仪器技术指标先进, 配置合理的目的。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大型科学仪器参与资源共享不缴纳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的权利:
1、争取获得运行补贴费的权利;
2、争取获得升级改造补贴费的权利;
3、对外服务按规定收取有关费用。
第十五条 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的义务:
1、协作共用仪器必须面向全社会开放,并提供优质的分析测试服务;
2、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
3、为用户提供技术保障和准确测试结果;
4、保持仪器设备完好正常,保证用户随时使用;
5、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用户的测试任务或拒绝用户前来进行研究工作。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六条 协作共用仪器的考核结果是确定运行补贴费的依据之一。对协作共用仪器的考核主要从年度使用机时、样品数、对外服务收入、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等方面,采用定量计算和用户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对申请协作共用仪器的评估主要从仪器性能指标、机组技术水平和单位协作共用服务总体水平等方面进行。
第六章 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十八条 协作共用专项资金主要来源:
1、省财政拨款;
2、社会赞助;
3、其它。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途:
1、协作共用仪器运行补贴费;
2、用户使用协作共用仪器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分析测试补贴费;
3、协作共用仪器升级改造补贴费;
4、办公及奖励经费等。
第七章 协作共用仪器的收费和补贴
第二十条 对于冀科财〔1998〕008号文件中列出的项目,参照文件中的收费标准,其余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二十一条 国家、省、市(厅)级科技计划项目、研究生(硕士、博士)导师和伤残人员自选研究课题,测试经费不足时,可申请分析测试补贴费。申请书须经单位领导或主管部门同意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二条 协作共用仪器经过年度考核的,管理办公室按照考核结果和仪器运行成本高低,给予适当的运行费补贴。此经费仅用于仪器维护维修。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协作共用仪器,可申请升级改造补贴费:
1、单台价值50万元人民币以上;
2、升级改造、新功能开发技术先进,方案可行。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协调领导小组每两年一次对协作共用优秀的单位、优秀机组、优秀技术人员和优秀管理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奖励级别等同于省级行业协会奖励。
第二十五条 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不履行上述第十五条义务的,将取消协作共用资格并停止划拨或追缴运行补贴费。
第二十六条 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收回补贴经费、取消协作共用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