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007-04-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发财教〔2004〕 33号文件精神,结合河北省实施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展协作共用,推进资源科学共管、节约共建、高效共享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规范省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从源头控制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提高政府财政经费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是指价格在8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中使用的单台或成套仪器、设备。
第三条 “联合评议”是指有关单位申请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时,由科技厅、财政厅、教育厅等相关部门从河北省全局利益出发,联合对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简称“联合评议”)由河北省科技厅会同财政厅和教育厅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议机构与范围
第四条 根据《河北省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办法》(省政府〔1996〕172号令),河北省科技厅会同财政厅、教育厅等部门(单位)联合成立河北省新购大型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组”,负责组织开展联合评议工作。“工作组”日常工作由河北省大型精密仪器管理办公室承担。
第五条 “工作组”在组织联合评议工作时,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具体实施联合评议工作。
第六条 凡由省财政安排的经费中,购置价格超过80万元人民币(含自筹资金部分)的单件或成套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与省共建仪器中心或是共同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建立科研基地,申请省财政经费支持的,购置价格超过80万元人民币(含自筹资金部分)的单件或成套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均列入“评议”范围;其他另有文件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申请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单位,应当按照财政厅关于预算编制和项目管理的要求,对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按照预算编制时间要求,将论证后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申请报告报送主管部门。
第八条 主管部门要按照预算编制的时间要求,建立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项目库。随部门预算将所属单位下一年度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集中报送财政厅,同时抄送大型精密仪器管理办公室。
申请河北省科技厅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和教育厅专项“计划”、“工程”经费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预算,按照相关“计划”、“工作”管理要求报送,同时,抄送大型精密仪器管理办公室。
第九条 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绩效目标(新购仪器设备的利用率、预计用户数量、对外开放时间等)、科研工作的需求程度、共建共享方案、购置的预算方案和项目实施管理能力等内容。
第四章 评议程序
第十条 大型精密仪器管理办公室在收到各部门(单位)集中报送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后,及时组织技术、经济、管理等相关领域的专家或委托科技中介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其预算进行综合评议。
第十一条 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评议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合理性;
(二)相关学科发展和科研需求购置仪器设备的必要性;
(三)省内现有同类仪器设备的资源状况(如分布、共享、使用状况);
(四)仪器设备功能、指标的先进性、适用性,业务指标的合理性;
(五)申请单位现有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绩效考核结果;
(六)新购仪器设备的安装条件、技术队伍等配套支持保障;
(七)共建、共用、共享方案(专用仪器设备除外);
(八)购置和运行经费预算的合理性;
(九)实施计划安排(供货来源、采购方式、运行经费、预期效益等);
(十)国内外同类设备性能、价格比较。
第十二条 专家评议结束后,应当将初评结果通报被评单位,同时,报大型精密仪器管理办公室。如被评单位对评议结果有异议,可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大型精密仪器管理办公室。大型精密仪器管理办公室对专家评议结果进行协调后提出评议意见,提交财政厅及相关主管部门。
第五章 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厅及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和预算。如果需要调整变更,应该及时向财政厅及相关的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结合我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共管、共建、共享机制。进一步修订有利于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的规章制度或规范性文件,完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库及相关的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 财政厅、主管部门适当安排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放运行经费,以解决重要的大型或超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依托单位无偿向社会开放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费用开支。
第十六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依托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完好运行,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充分、高效利用。在优先保证国家和省科学研究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向社会开放,尤其是要优先向经联合评议未同意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单位开放,并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七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依托单位应按照河北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管理系列文件汇编有关规定,加强对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运行状况及相关技术支撑人员的考核,建立相应的考核档案,并将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和省大型精密仪器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科技厅会同财政厅、教育厅对有关部门、单位配套资金落实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经联合评议后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运行情况结合立项绩效目标,由河北省大型精密仪器管理办公室对其进行定期绩效考评,并建立相应的考评档案。考评结果作为相关单位下轮项目立项、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