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北医学院实验室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BIRD 发布会员:admin 版权:原创 发表日期:2006-4-7 阅读:35次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实验室及设备重点投资项目建设工作,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凡属实验室修建、改造和贵重或成批设备购置的项目必须按要求申报、审批,经学校正式批准立项后,列为学校实验室重点计划建设项目组织实施。
第四条 重点投资项目的内容及范围:
1、实验室新建或改造经费预算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
2、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批量更新、补充经费预算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
3、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
第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立项主要面向本科生教育,学生受益面广,收效快,影响长远,实验教学改革思路清晰、目标明确、措施得当的教学实验室和研究成果及人才培养突出的科学研究室。
第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与设备购置计划同时进行,每年一月由各院(系)组织申报。
第七条 项目的审批。学校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本着“支持改革,突出重点,集中投资,讲求实效”的原则,对申报的实验室重点建设项目进行论证、遴选,提出评审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八条 重点建设项目经学校批准后,项目所在院(系)主管领导及项目负责人应积极会同相关部门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九条 经批准的项目,属实验仪器设备等物资采购工作的由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归口组织落实,属实验室调整、改造、维修等工作的按学校有关规定由各院(系)负责具体组织落实。
第十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重点建设单位要经常向主管部门通报建设进展情况,主管部门要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跨年度项目要有建设进展的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 已批准的建设项目,无特殊原因未能保证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或擅自变更项目建设计划造成不良后果,学校将根据情况终止项目建设,收回建设经费或酌情核减项目建设内容及相关经费。
第十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完成后,重点项目建设单位须向主管部门递交《实验室重点建设项目完成情况报告》,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验收。
第十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验收的内容包括:项目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投资效益、建设质量、管理状况等综合情况。
第十四条 对实验室重点建设项目完成好、达到预期目标的,学校将继续给予经费等方面支持,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对实验室重点建设项目完成差,验收不合格,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的单位,或因不负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个人,学校将视情节减免后续投资或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