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实验室的资源作用,促进实验教学课程改革,规范我校教学实验室的开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在课外面向学生开放,对学生的技能训练,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具有重要作用。各院(系)应充分利用现有实验条件或创造条件,统筹规划,形式多样地推进开放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教务处和学生处协调组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具体组织实施。院(系)教学与实验室工作主管负责人直接领导本院(系)的实验室开放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室开放内容要贯彻因材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学生的不同层次和要求,确定开放内容。开放内容主要为教学计划外的综合型、设计型自选实验和科研型实验等。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初各实验室应将本学期实验室开放时间、内容、地点等向学生公布。学生在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应在规定时间向实验室报名登记。
第六条 各开放实验室应根据学生人数多少和实验内容,做好仪器设备、实验材料等准备工作,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参与开放工作。指导教师应注意加强对学生实验技能,创造性的科学思维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的培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七条 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应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文献资料,准备好实验实施方案,做好有关实验准备工作。
第八条 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若损坏仪器设备,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实验室开放时,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负责做好教学秩序及相关安全等管理工作,并做好开放情况的详实记录。
第十条 学生在实验项目完成后,应向实验室提交实验报告,指导教师要根据学生提交的实验报告和参与实验的态度等内容及时进行考核,评定成绩。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开放实验项目,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可向教务处申请学分。该学分可替代选修课学分。具体办法按学校学分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为资助实验室开放工作,学校设置教学实验开放专项基金,用于开放实验的材料消耗补贴与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课时津贴。
第十三条 实验开放专项基金须进行申报,并按照实验室实际开展开放实验的内容、工作量核定审批。基金所支持的实验材料与消耗补贴,按实验消耗定额核定;实验课时费,按学校有关管理办法,由院(系)核定,教务处审批和发放。
第十四条 各实验室要认真做好实验室开放管理工作,特别应充分重视利用计算机、校园网等现代化手段做好实验室开放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每年评选一批在培养学生创新能力方面成效突出的开放实验项目作为优秀项目,对参加者和指导教师实行奖励。
第十六条 各院(系)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院(系)实验室开放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