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1、医学分子病毒学重点实验室是从事病毒和细菌等病原微生物基础理论和应用研究以及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重要基地,也是学校对外交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窗口。所属学科为病原生物学学科。
2、 实验室根据国际相关学科发展趋势和我国国家需求,确立其学科方向和布局,鼓励和提倡多学科的交叉研究。
3、 实验室的依托单位是复旦大学。接受国家教育部、卫生部等有关上级组织的领导、督促和检查。
4、 实验室接受国家教育部、卫生部、科技部、复旦大学等的拨款以及社会各界的赞助。同时,实验室积极争取国家和社会的各类科研经费。
5、实验室对国内外开放,欢迎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我室进行课题研究或合作研究。
6、 实验室的目标是立足国内,面向世界。坚决地贯彻“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开放运行管理方针,充分发挥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作用,最大限度地合理利用(开放)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资源,将实验室建设成为在国内具有一流水平、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影响的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基地。
7、 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复旦大学有关重点实验室管理的精神,为实现实验室的工作目标,切实加强实验室各项日常工作的管理,促进实验室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特制订本规章制度。
8、 实验室的研究人员(包括客座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研究生、博士后及临时工等都必须遵守本实验室的相关规章制度。
实验室管理办法
1、 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验室设实验室主任1名,副主任2名。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岁,任期为五年。实验室主任由复旦大学推荐,教育部聘任,报卫生部备案。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复旦大学聘任。
2、实验室实行主任全面负责制。主任对实验室科学研究、学术交流、财务、专职人员聘任、研究生教育、资产、行政后勤、安全卫生等实行统一管理。实验室内一切重大事宜均须经实验室主任或主管副主任同意方可实施。
3、实验室下设课题组, 每个课题组设1名课题组组长,其职责是管理课题组的日常运作。
6、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验室主任基金在运行补助费中列支,由实验室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
7、实验室设秘书和主任助理各一名, 协助主任、副主任等处理日常事务。
8、本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实验室的研究方向、课题指南、基金评定以及其它重大学术事宜。
9. 为了保证各项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特设立主任负责制下的室务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工作章程
1、 医学分子病毒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受复旦大学的委托,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与评审机构。
2、学术委员会由微生物,病毒学及生物化学等领域的知名同行科学家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的特长将涵盖微生物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病毒学、细胞生物学、免疫学等不同学科领域,以保证学术委员会能从相关领域的不同学术角度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工作内容实施有效指导。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13名。
3、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复旦大学推荐,教育部聘任,报科技部、卫生部备案。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和成员由复旦大学聘任。原则上复旦大学的委员应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4、学术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年龄不超过七十岁,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5、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 指导实验室确立学科布局和研究方向。
(2) 审定开放课题基金指南和审批开放课题基金申请。
(3) 评议实验室的研究成果。
(4) 评估实验室固定人员的科研进展及研究成果。
(5) 听取和审议实验室主任的工作报告。
(6) 审查和建议实验室有关的主要学术活动。
(7) 通过讲学、短期工作、互派研究人员等多种形式支持实验室的研究工作。
6、学术委员会工作方式:
(1) 每年召开1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2) 每年进行1次课题基金评审。
(3) 学术委员会主任在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
(4) 平时使用各种通讯方式与实验室保持紧密联系。
7、学术委员会遇事需要形成决议时,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决议以超过参加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为有效。
8、实验室遇有学术方面的重大决策时,应报请学术委员会审议,征求学术委员会的指导意见。
9、实验室应为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方便,通过各种方式,为学术委员会了解实验室的工作创造条件。
10、学术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参与学术委员会的各项活动,支持实验室的工作。对因各种原因不能经常性的参加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发挥其正常作用的成员,由室务会报请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复旦大学大学批准,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成员资格。
11、因工作需要,室务会可报请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复旦大学批准,对学术委员会组成进行调整。
12、室务会负责组织学术委员会的换届聘任工作。
室务委员会工作章程
1、 为了更好地贯彻和完善重点实验室的主任全面负责制,保证各项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特设立主任负责制下的室务委员会(简称室务会)。
2、室务会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主任(1名)、副主任(2名)和支部书记组成。
3、实验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经室务会通过,可聘请实验室其它人员为室务会成员,也可聘请有关人士为室务会顾问。室务会顾问可以列席室务会会议。
4、 室务会实行以主任负责制为前提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室务会成员应对所议的问题充分发表意见,认真讨论后形成决议。
5、 凡属实验室内重大事项,应提交室务会讨论,做出决定后实施。遇事需形成决议时,应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决议以超过室务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为有效。
6、 室务会会议的有关内容如不宜公开,室务会成员应注意保密,不得外传。
7、 实验室主任每3个月主持召开一次室务会,讨论决定实验室的重大问题。特殊情况下实验室主任可授权某室务会成员代为主持。
8、 室务会的主要任务包括:
(1)在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决定实验室的学术方向和学科布局。
(2)确立实验室的主要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
(3)调整组织结构、岗位设置和人力资源分配方案。
(4)决定实验室的人才引进与培养。
(5)促进研究项目申请、不同课题间的合作和研究课题进展。
(6)审批实验室的财务计划。
(7)制定和修改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8)听取和审议实验室成员的述职报告。
(9)研究决定实验室的其他重大事项。
9、 室务会召开前,实验室秘书应负责通知会议时间,并将有关材料整理分发给室务会成员审阅。室务会成员应就会议要讨论的主要议题做好充分准备。
10、室务会成员应妥善安排工作,保证参加室务会会议的时间。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在会前向实验室主任请假。
11、必要时办公室负责作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决议或决定,经室主任审阅、修改后,方可在实验室发布或抄报有关部门。
教育部医学分子病毒学重点实验室开放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教育部医学分子病毒学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和达标建设,使对外开放规范化、制度化,达到资源共享的目的,特制定重点实验室开放暂行管理条例。
1、重点实验室常年接受各类要求进入实验室进行研究的申请课题,申请者必须填写重点实验室统一印制的申请表,经课题负责人(导师)同意后报室主任会及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重点实验室安排申请者进行开题报告,对申请课题进行审议。
2、入选课题一般安排在每年3月、9月份进入重点实验室进行研究。重点实验室将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给予指导,研究人员可免费使用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课题研究期间,须缴纳100元/月/课题作为基本实验试剂及低值易耗品的消耗费。入选课题如属自带课题,进修或合作人员需支付特殊试剂的费用。
3、入选课题的研究人员进入实验室时需签订技术保密合同; 在重点实验室研究期间,须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实验室的统一安排,做好实验前的准备工作和实验后的整理工作,爱护仪器设备,规范操作。
4、入选的课题研究人员在重点实验室进行研究期间,须定期报告实验进展情况。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重点实验室。
工作制度
1、 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2、 认真完成所承担的各项研究任务和工作任务。
3、 爱护仪器设备和公共设施。
4、 不得私自占用和转让实验室的各种仪器设备和材料用品。
5、 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和学习环境。
6、 服从上级领导安排。
财务管理制度
1、 根据科技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以及复旦大学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室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2、遵守国家会计法规和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和会计核算。
3、为了有计划、有目的地使用经费,实验室实行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4、本室财务管理的经费范围:
(1)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专项拨款,如开放运行费、建设费、开放课题基金等。
(2)内配资金, 原则上主要由各课题组科研经费提成的10%组成。
各种渠道争取得来的科研经费一般由各课题负责人具体负责。
5、 科研费开支(使用)按复旦大学有关科研经费的管理规定执行。我室资助的开放课题基金的开支按《医学分子病毒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管理办法》执行。客座人员来室工作的交通及住宿补贴费由本室资助的课题基金中开支。6、 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由分管财务的实验室副主任主管,日常支出须经其同意并签字方可,大额支出需由室务会讨论决定。
7、 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家财产。凡是固定资产均应按照复旦大学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任何人不得私自转让或据为己有。
8、 实验室管理人员及各课题组负责统计实验室财务支出情况,及时提供各项数据。
固定人员管理办法
1、 为保证和促进实验室固定人员的科研水平不断提高,保证实验室固定人员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本实验室每两年对实验室全体固定人员进行一次科研进展及研究成果情况考核评估。
2、 考核评估工作在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指导下进行。
3、 考核评估主要根据科研工作成果量化指标进行。
4、 考核评估的基本要求(至少完成以下指标之一):
(1)副教授:2年内至少发表2篇SCI期刊论文。
(2)教 授:2年内至少发表2篇SCI期刊论文,其中至少有一篇国外SCI期刊论文(IF≧2.0)。
(3)2年内发表1篇SCI期刊论文(IF≧5.0)。
(4)2年内获得1项省部级二等奖(或以上)。
(5)2年内获得1项发明专利。
5、 对在两年期间科研工作进展达不到实验室平均水平或出现其他不适宜继续作为实验室固定人员情况者(如长期出国逾期不归者),将取消其作为实验室固定人员的资格。
6、 选择吸收实验室客座人员和流动进修人员中科研工作突出者作为新的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特别是要注重选择吸收年轻研究人员加入实验室固定人员队伍。
7、 在实验室建设过程中,设置3~5个学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的流动岗位,以保证能够随时、及时地引进或聘任优秀中青年研究人员。
8、 涉及到人员调动者,由依托单位人事部门积极配合解决。
[来源:来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