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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07/8/8 点击 1885 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等(以下简称物品)的科学管理和有效使用,防止浪费,保证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
“
科学管理、提高效率、合理分配、节约使用
”
的原则,由设备实验室处统一管理全校实验室用物品的经费,后勤服务集团科教服务中心负责实验室用物品的供应工作。
第三条
全校师生员工要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物,自觉地管好、用好各类物品,认真遵守本管理办法。设备实验室处定期对物品的领用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以掌握各实验室对物品的使用和管理动态。
第二章
物品的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品指单价在人民币
200
元以下(不含
200
元),具体分类如下:
材料:指一次使用即消耗、不能复原的物资,如各种金属和非金属材料、燃料、试剂等。
低值品:指不属于材料范围并且可重复使用不易损坏的器具,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多用电源插座、磁盘及其他科教器具等。
易耗品:指不属于材料范围并且在使用过程中易损坏的器件,如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等。
两用、卫生用品:指既可在实验室用,又可以在家庭用的物品,如洗衣粉、清洁剂、杀虫剂、拖把、扫把等。
劳动保护用品:指工作服、手套、口罩、肥皂、毛巾等。
第五条
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分类参考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的分类目录(附后)。
第三章
实验材料经费的计划分配和管理
第六条
实验材料经费由学校事业经费划拨,设备实验室处负责其计划分配和管理。
第七条
实验材料经费主要用于实验教学所需材料、低值品和易耗品,以及实验室必须的少量两用、卫生用品。劳动保护用品用于实验人员的个人劳动防护,其经费为学校下拨的专项经费,由实验室与教学管理科按《
合肥工业大
学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八条
为了对实验材料经费实施有效管理,避免该经费挪作他用,采用校内专用券(下称代价券)作为实验材料经费计划分配,领用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和两用、卫生品的经费支付和结算凭证。代价券仅限校内流通。
第九条
代价券的年度计划分配,由设备实验室处实验室与教学管理科根据实验教学大纲规定开出实验的实际需要(优先保证必开实验)、以往年度实验室对代价券有效使用情况及学校对实验教学的特定要求等方面制订,经设备实验室处根据本年度学校下拨的经费额度审定后执行。
确属实验教学工作的特殊需要,需增加代价券时,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分管院长(主任)同意后报设备实验室处审批。
实验室与教学管理科依据审定后的代价券年度分配计划,负责代价券的发放、更换,低值品、两用、卫生品的领用审核以及对实验室物品领用过程的监督。
第十条
代价券仅限作为领用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和两用、卫生品的经费支付凭证,严格控制积存代价券用于购置仪器设备,特殊情况时,由设备实验室处批准;禁止实验室将代价券作为相互支付的手段,严禁代价券在校内非实验环节流通。
第十一条
代价券具有时效性,当年的代价券只能在当年的三月份至下年度的三月份内使用。分配给各实验室的代价券,原则上当年度使用完毕,剩余数量少的代价券可以在下一年度更换;代价券剩余数量较多时,视其情况,由实验室与教学管理科作出相应的处理。不得使用过期的代价券。
第四章
物品的供应、领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物品一般均由后勤服务集团科教服务中心供应。若科教服务中心无法供应或少数特殊急需专用物品,经实验室与教学管理科同意后,使用单位可自行购置,并在实验综合科办理审核、登记,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三条
每学期实验室用物品计划应在开学
1~2
周内报实验室与教学管理科;特殊需要时,应提前
1~2
周上报,以便通知科教服务中心采购;物品需求如有变化应及时通知实验室与教学管理科。
第十四条
实验室领用物品,根据实际需要在领料单上填明物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价格等内容,严禁领取的物品与领料单上所填的内容不符;一经发现不符现象,将给予相应的处罚,直至处分。
第十五条
材料、易耗品领用时,领料单上需有实验室保管员盖章和实验室主任签字;凭领料单和代价券领用。
低值品的领用按实际工作需要审核,并实行以旧换新;两用、卫生用品根据实验室的特点定额领用。领用时,其领料单上除需有实验室保管员盖章和实验室主任签字外,还需实验室与教学管理科负责人的审核签章;凭领料单和代价券领用。
劳动保护用品根据每一工种的定额,本人或实验室保管员在领料单上签章,经实验室与教学管理科审核签章后,免券领用。
第十六条
实验室在领取的物品时,对科教服务中心发放不符合要求的物品可拒绝领取;物品在使用过程中,确属质量问题,可向科教服务中心提出退换。
实验室发现领取的物品价格高于或等于市场同种物品价格时,应及时向实验室与教学管理科反映。
第十七条
为了提高物品的使用效益,防止积压浪费,原则上各单位根据实际使用数量领取,不得多领储存;对于确需储存备用的物品,其数量不得超过一学期的使用量,并由保管员建帐管理。
第十八条
低值品实验室应指定专人保管,建立明细帐;对于易耗品的帐物,每年度清查一次,由保管员、实验室主任签字后报实验室与教学管理科备案;实验室的低值品实行内部借用登记制度,借用人必须按时如数归还,无故丢失、损坏的,按本办法第五章的相应条款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
实验室用科研经费或自筹经费购置的物品属国家财产。经办人应及时主动地将购置的低值品、易耗品报所在的实验室入帐,并依照本章的有关条款管理。
第五章
低值品、易耗品损坏、丢失的赔偿
第二十条
低值品、易耗品在使用过程中,若按操作规程进行而发生损坏时,可免予赔偿。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实验时违规操作,造成低值品、易耗品损坏时,按其原价的
30%
赔偿;实验室工作人员违规操作致使低值品、易耗品损坏时,按其原价的
80%
赔偿。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实验中无故丢失低值品、易耗品时,按其原价的
70%
赔偿;实验室发生丢失、被盗低值品、易耗品时,需提供两人以上的证明或保卫处的报案证明,否则由责任人按其原价的
80%
赔偿;借用的低值品发生丢失,并属个人责任时,借用人按原价赔偿。
第二十三条
赔偿金由实验综合科负责收取,并开出学校收据。赔偿金定期上缴校财务处。实验室持收据到实验室与教学管理科更换等额代价券,并申请添置低值品。
第六章
危险品的购置、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危险品系指易爆炸品,易燃品,毒品,腐蚀品,放射性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剂等物品。
第二十五条
危险品的采购由学校指定专人,到国家指定经营危险品的供货部门采购。各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采购。
危险品运输时,必须按照其要求,防震、防撞、防压、防摩擦、防潮湿、防高温、防倾倒等注意事项进行。严禁相互抵触的危险品同车载运以及用公共交通工具运载。
第二十六条
危险品的存储应建立专用仓库,危险品在库内存放的位置和方式必须符合规定的安全要求,相互抵触的或灭火方式不同的危险品不得混放;库存危险品必须有明确的标签(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和识别记号。存放处必须配有相应的消防和防护器材。
存放危险品的容器、搅拌毒品的工具必须固定,应定期对容器作安全性检查,严禁容器和工具在处理不同危险品时被串用、挪为他用或随意遗弃。
危险品入库时必须进行严格的检查验收。
库存危险品应指定专人管理,由责任心强、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熟悉危险品性能的人员担任仓库保管员;并定期检查,做书面记录,发现隐患,及时解决或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解决。
第二十七条
危险品领用时,领料单必须由实验室主任签字。领用原则是根据实际消耗最低量领取,把握限量领用,控制使用,不留备用,剩余品及时退库保管。
对涉及危险品实验操作的师生员工,实验室要加强安全教育和操作方法的指导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防范能力。
第二十八条
库存剧毒品和强辐射品,必须由指定的两位专门人员保管,专库专柜存放,双锁加封。领取剧毒品和强辐射品(如氰化物、砷化物、核辐射品等)的领料单上必须详细填写用途,经院(系)主管领导签字盖章,由两人共同提取;严禁领取时手续不全。
使用后剩余的剧毒品和强辐射品,由实验室及时加封并派两人共同送还危险品库存放,同时办理退还手续。
第二十九条
凡含有剧毒或放射性物品的
“
三废
”
,不得随意扔弃、排放,必须上报保卫处、设备实验室处共同研究解决方案,再进行处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设备实验室处负责解释。
附: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分类目录
材料的一级分类目录
一、黑色金属;
二、有色金属、稀有金属;
三、煤炭及石油产品;
四、木材;
五、水泥;
六、化工原料及试剂;
七、建筑材料。
低值品的一级分类目录
一、低值仪器、仪表、教具;
二、低值工具及量具;
三、低值文艺、体育用品。
易耗品的一级分类目录
一、玻璃仪器及器皿;
二、各种元件、器件、零配件;
三、实验用小动物;
四、劳动保护用品;
五、三类物资。
[来源:来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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