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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用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07/8/8 点击 2044 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各种经费购置的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用仪器设备是国家财产
.
为加强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教育部新近颁发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是办学的基本条件,必须贯彻:
“
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格制度、管用结合、合理调配、提高效益
”
的原则,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
1、设备实验室处代表学校对实验室仪器设备进行统一管理。负责全校教学用仪器设备的计划、购置、配合验收、维修、调拨、调剂、报废、报损(失)等工作;管理全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用仪器设备资产的帐务工作;掌握仪器设备的使用动态和对仪器设备进行调剂、检查、监督,以保证仪器设备合理、安全、有效地使用。
2、各院(系)由一位分管院长(主任)主管本院(系)实验室、研究室(所、中心)仪器设备工作。指导实验室人员办理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计划、使用、维修、调拨、调剂、报废、报损(失)等日常工作,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各行政部、处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使用、调拨、报废、报损(失)和帐务管理工作。
3、实验室主任领导本室工作人员,负责本室仪器设备的申购、验收、安装调试、使用、保管、维护与维修、计量标定和建立各项管理制度等具体工作。设专人保管本室的仪器设备帐卡和各种凭证单据。每年与设备实验室处实验综合科核对帐、卡、物。
4、实验室人员应严格自觉地遵守仪器设备的各项管理制度。全校师生员工都必须尊重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工作和职权。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是单价
≥
200元;耐用时间超过一年;能构成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
第四条
具备下列情况应区别对待:
1、属自制、捐赠、无偿调拨的仪器设备,且符合第三条的规定,应纳入仪器设备统一管理;
2、计算机工作台、椅,若单价
≥200
元,作为主机单独入账;单价<
200
元,则作为计算机的附件入账,均纳入仪器设备统一管理;
3
、实验室使用的实验工作台,且单价
≥
200元,纳入仪器设备统一管理;
4
、各类计算机软件,若
800≤
单价
<5000
元时,作为主机附件入帐;若单价
≥5000
元,作为主机单独入帐;
5
、为主机配备的辅机、附件,亦应纳入管理范围,其价值包含在主机的总价值中;
6
、对已纳入统一管理的仪器设备发生加工改制,增加、拆除原有主机一部分等情况,视为主机原价值的增减;
7
、为主机所付的运杂费、安装费、修理费,不计入主机价值内。
第五条
单价
≥10
万元的仪器设备或某些关键、稀缺、精密的仪器设备为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此类仪器设备的帐务管理和损失处理按本办法执行。其余按《合肥工业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计划与购置
第六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购置申报:各院系结合学校和本单位的建设与发展计划,按照
“
系统规划、分步实施、重点建设、整体提高
”
的原则,向学校以项目形式申报;学校组织专家组,采用公开答辩的方式,论证、评审;最终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七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的技术论证由院系组织相关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为主把关提出,设备实验室处会同院系具体协商确定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清单。
第八条
由于客观原因,确需变动已确定的购置计划,应由申购实验室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所在院系确认,及时报设备实验室处。
第九条
根据确定的购置计划清单,由设备实验室处牵头会同各院系进行厂商选择、商务及售后服务条件的谈判,在此基础上,院系责任人填报《仪器设备申购单》,由院系责任人签字后,设备实验室处据此执行并履行学校委托法人职责与供货厂商签署供货合同或协议。
第十条
在购置方法上按下述条款区别处理:
1
、对同类型、通用性强的仪器设备,根据以往的使用情况,在厂商的选择上相对定点,以获得最优的价格和最佳的售后服务。
2
、对于大宗、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由设备实验室处会同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和相关院系组成由分管校长为组长的招(议)标工作小组,在应标的厂商中确定。
3
、进口仪器设备由设备实验室处会同相关院系与外商在国内的代表具体洽谈。谈判完成后,寻找并确定进出口代理商,委托进口、商检。
第十一条
对科研、行政办公用仪器设备由课题组或行政部门根据需求安排计划与购置。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验收由购置单位指派的专人负责,设备实验室处派人配合验收。
第十三条
验收基本要求:
1、品名、型号、规格是否符合。
2、附件、配套工具、说明书及其它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3、质量、性能是否合格,必要时应进行校验。
4、计量仪器设备,应具备计量认证合格标志,检定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5、自制仪器设备,按自制前提出的技术指标验收。
第十四条
验收程序
1
、验收人员到场开箱,按验收基本要求逐项进行。仪器设备的随机技术资料,由使用单位保存。
2
、需安装后才能检验的设备,可先验收基本要求第十三条之1、2项,其余项目待安装完毕后,再进行验收。
3
、验收时,如发现残缺、毁损、数量、型号、规格不符等情况,应暂停验收,及时查明原因,并由采购人员负责向供货单位办理退换或赔补等手续。验收合格,按第五章有关条款办理报帐手续。由设备实验室处购置仪器设备,需将验收意见报设备实验室处设备科。
4
、仪器设备的验收应在到货后一周内完成,需安装的设备,应在到货后一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帐务管理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帐务实行计算机管理,并逐步实现全校计算机网络化管理。仪器设备总帐设在实验综合科,各使用单位应设立分帐,两帐必须一致。在新购进仪器设备或对仪器设备进行调拨、调剂、报废、报损(失)时,要及时调整仪器设备的帐务。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指定责任保管员,负责管理本单位仪器设备帐务。责任保管员应相对稳定,确需变动时,必须指定新的责任保管员向实验综合科备案,并认真办理交接手续,主管院、系、部、处指定专人监督交接。交接完毕,应有三方签章的交接记录,交接双方分别保管一份。若未确定新的责任保管员时,原责任保管员不得离开。
第十七条
填写
“
固定资产验收单
”
时,各栏目内容要详细、准确,且必须盖有责任保管员的专用章。一切凭证、报表、清册、帐本都应妥善保存。凭证应按年度、类别、顺序号装订,以便查对,不得自行销毁。
第十八条
入帐
1、新购仪器设备,填写
“
固定资产验收单
”
,经实验综合科审核、登记、编号后入帐。
2、捐赠、校外无偿调拨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进行类比估价后,填写
“
固定资产验收单
”
,并在备注栏注明,交实验综合科审核、登记、编号后入帐。
3、校内调拨仪器设备,由调入单位填写
“
固定资产调拨单
”
,经实验综合科审核、编号后,凭
“
固定资产调拨单
”
入帐。校内调剂仪器设备应比照调拨方式入帐。
4、自制仪器设备,按消耗材料、元器件等实际支出核算价值,填写
“
固定资产验收单
”
,经实验综合科审核、编号后入帐。
5、为主机配备的辅机、附件,以及加工改制、增加、拆除原主机一部分,均视为主机原值的增减。填写
“
固定资产验收单
”
,并注明主机的仪器设备编号,交实验综合科审核后入帐。
第十九条
销帐
1、仪器设备调出或校内调剂凭实验综合科审核过的
“
固定资产调拨单
”
销帐。
2、仪器设备报废、报损、报失,由使用单位填写
“
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
”
。待学校正式批准后,凭
“
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
”
回单销帐。
3.
仪器设备校外调剂,由原使用单位按报废方式处理、销帐。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责任保管员应做到定期清查帐、物并做详细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每学年使用单位与实验综合科的对帐一次,以保证帐帐相符。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负责人是保证本单位仪器设备完好的责任人;责任保管员是保证本单位仪器设备帐物相符的责任人。仪器设备的使用要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度。逐台仪器设备要责任到人,但不得占为己有。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对主要仪器设备应制订操作规程。对违反操作规程者,工作人员均有权停止其继续使用仪器设备。若造成事故,按本办法第八章有关条例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按精密程度分级使用,能用一般仪器设备完成的教学实验时,不得使用精密仪器设备。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加实验初次使用仪器设备时,指导实验的人员应事先讲清操作方法和操作规程,并随时注意给予必要的指导。
第二十五条
严禁擅自拆卸和改装仪器设备,如确需拆卸修理或改装后它用,必须提出方案,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对已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经实验综合科、设备科同意,可拆改利用。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研究室(所、中心)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制度,要根据仪器设备及其它物资的不同要求,分别采取防火、防光、防热、防冻、防潮、防水、防尘、防锈、防震、防盗、防计算机病毒、防放射性污染等措施,并经常检查。
第二十七条
负责管理仪器设备的人员,要做到熟悉其性能特点和工作原理,及时维护检修。若无力修理时可向设备科申报,以便统一安排维修。
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变动
第二十八条
仪器设备的变动,系指调拨、调剂、借出、报废、报损、丢失等,按以下手续分别办理。
第二十九条
因教学、科研需要在校内调用仪器设备,一般由互调双方协商,同意后由调入单位填写
“
固定资产调拨单
”
,实验综合科审核、编号,完成调拨手续。
第三十条
对长期闲置的仪器设备,各使用单位可在每年年底填报
“
闲置仪器设备清单
”
或
“
需求仪器设备清单
”
,由设备实验室处据此选择调剂对象,校内调剂按调拨手续办理,校外调剂视有偿或无偿办理相关手续。
对利用率低、使用不当的仪器设备,设备实验室处可在权限范围内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直接进行调拨或调剂(包括有偿调剂到校外)。
第三十一条
校内各部门间借用仪器设备,由借用方填写借用单,经借出方负责人同意后,向责任保管员办理借用手续,其他人员不得任意借出。对校外单位一般不出借,确需借用时,借用单位必须详细填写借用单,并加盖单位公章,经所在院(系)、部、处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设备实验室处。审核批准后可向责任保管员办理借用手续。借用期满,由借出方负责催还。无论校内、校外借用或归还,均要当面验清仪器设备状况及附件。
第三十二条
遵照国家有关仪器设备使用期限的规定,对使用期限已满确已丧失功能的或国家规定的高耗能且停止使用的仪器设备,按报废处理;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毁损时,按报损处理。拟报废、报损的仪器设备,必须经过专业技术人员的认真鉴定,确认无法修复或修理费用过高的方可办理报废、报损。
办理仪器设备报废、报损,应填写
“
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
”
,写明原因,由主管院、系、部、处签署意见,交实验综合科审核,经设备实验室处和分管校长二级批准。报废、报损的仪器设备,由设备实验室处统一回收利用残值或变价处理。
第三十三条
仪器设备发生被盗、非个人责任的丢失时,按报失处理。比照报废、报损手续办理,同时须提供保卫部门的报案证明或两人以上的丢失证明材料。
第三十四条
仪器设备发生人为损坏或丢失时,按本办法第八章的相关赔偿条例处理完毕后,实验室保管员负责办理手续(同报废、报损手续)。
第三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报损、报失应及时申报,由实验综合科负责受理。审批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二次,时间分别为
3
月和
9
月。
第八章 仪器设备的损失与处理
第三十六条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时,应按损失值全额赔偿:
1、不听指导,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仪器设备;
[来源:来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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