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作好仪器设备的调剂、报废处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所有仪器设备均属国有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拆卸、挪用、外借。更不得擅自处理。
第三条 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和人员应根据有关技术要求,对仪器设备严格管理,精心维护和及时维修,尽量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延长使用寿命,充分发挥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中的作用。
第四条 各使用单位应本着勤俭办学的原则,慎重对待仪器设备的报废、调剂工作。维修后能使用的尽量维修,能调剂使用的尽量不报废,做到物尽其用,严防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二章 设备的调剂
第五条 调剂设备的范围:设备更新,退役下来的设备;长期闲置,不能发挥效益的设备;虽属新品或在用品,但本实验室过剩造成多余积压的设备;虽属新品或在用品,但性能指标不能满足本专业最低需要的设备。
第六条 调剂设备的鉴定。需要调剂的设备,使用单位填写《河南大学仪器设备调剂、报废技术鉴定表》,单位主管领导、实验室主任、实验技术人员组成3~5人的鉴定小组,对拟调剂的设备逐台进行技术鉴定,写出鉴定意见,说明调剂理由,参加鉴定人员逐一签名,主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报设备实验管理处技术科。
第七条 调剂设备的处理
1.对于需调剂的设备,设备实验管理处每年进行一次调查登记,开列详细清单,注明使用价值,首先发到校内各单位进行选用,校内无使用单位者,通知附中和附小选用,校内及附属单位实行无偿调剂。
2.对校内及附属单位无法调剂的设备,由设备实验管理处进行有价调出,其收入款项交财务处用于设备管理、维修或购置。
3.设备外援原则上应是已批准调剂的设备,同时必须经主管校长批准,由设备实验管理处统一办理调出手续。
4.设备调出前,必须先办理调拨手续(单位和设备实验管理处进行账物处理)。未经正式批准调剂的设备,各单位不得擅作处理。
第三章 设备的报废
第八条 报废设备的范围:技术落后,耗能过高,效率太低已被淘汰的设备;超过使用年限,主要部件陈旧,精度低劣,且无法改造利用的设备;严重损坏或经常出现故障,无修复价值的设备;应调剂但无法调剂的设备。
第九条 报废设备的鉴定和审批
1.各单位拟报废设备前必须填写《河南大学仪器设备调剂、报废技术鉴定表》,由单位主管领导、实验室主任、实验室技术人员组3~5人的鉴定小组对拟报废的设备逐台进行技术鉴定,写出鉴定意见,主管领导签字,单位盖章后报设备实验管理处技术科。
原购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设备由所在实验室提出报废申请,系领导组织鉴定,报设备实验管理处技术科审批。
原购价值在1000元至10000元的设备由所在实验室提出报废申请,设备实验管理处技术科组织鉴定设备,实验管理处审批。
原购价值在10000元至20000元的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报废申请,设备实验管理处组织鉴定并审批;原购价值在20000元以上的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报废申请,设备实验管理处组织鉴定,报主管校长审批;50000元以上的设备,报省教委审批。
2.各单位填写报废申请单时,必须逐项详细填写报废理由,并详细说明设备的现状,主要技术性能指标丧失至何种程度,有无修复改造价值等。
3.报废设备必须账物相符,设备的统一编号、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出厂号、价值都应逐一核实后再填写报废单(一式四份)。
4.申请报废的设备,按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各使用部门必须凭设备实验管理处盖章后的报废单到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科办理有关手续后进行销帐。同时将设备上交设备实验管理处,由设备实验管理处负责统一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9年5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