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学校财产的一个重要部分,是教学、科研及技术开发工作正常进行的物质保障,为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有关规定,对《河北大学固定资产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应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各单位指定一名领导负责,并配备一名具有一定专业知识、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资产管理员承担日常管理,实行谁领用、谁保管、谁负责。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其购置(计划、论证、招标、合同管理)、验收、使用、维护直至报废的全过程实施管理。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从我校实际出发,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重视仪器维护维修、升级改造、延长其寿命的工作,鼓励自己动手研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不断扩充我校研制仪器设备的能力。
第二章 仪器设备范围与计价
第五条 仪器设备范围的界定
(一)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中的分类规定,下列各类属于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第三类:仪器仪表;第四类:机电设备(包括交通工具);第五类:电子设备;第六类:印刷机械;第七类:卫生医疗器械;第八类:文教设备;第九类:标本模型;第十二类:工具、量具、和器皿;第十四类:行政办公设备。
(二)依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凡单价在500元以上的一般仪器设备及单价在800元以上的专用仪器设备,能独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单价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三)单价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一般设备、单价在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专用仪器设备列入低值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四)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
(五)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六)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全套设备总价超过10万元的成套仪器设备、以及有关部委规定的精密稀缺的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按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计价
(一)新购入和调入的仪器设备按购价或调拨价入账。
(二)自制的仪器设备按实际开支或成本费入账。
(三)仪器设备增加功能或加工改造而增值时,按实际支出经费增加原仪器设备的价值。
(四)购置、调入仪器设备的运杂费、安装费、软件费、专控费、附加费计入仪器设备价值。
(五)维修费用或新购置的维修用零配件不增加仪器设备价值。
(六)无偿调拨、赠送或价值不明的仪器设备,不能查明原值的按估价入账。
(七)调出、报废仪器设备,均按原价注销,仪器设备的零配件被拆除应减少相应的原值。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和帐卡管理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
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和专业设置,在满足教学、科研、生产需要的情况下,有计划、有步骤的购置,不要盲目追求高、精、尖。新增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按照申请、审批、招标等程序进行,具体程序按《河北大学物资设备采购招标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仪器设备帐卡管理
(一)凡属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科研、教学、各项专款、贷款或其他自筹资金等)、进入渠道(购置、调拨、自制、赠送等)都要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建卡入帐,不得滞留帐外。
属于低值仪器设备,由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入帐建卡。
(二)建卡程序:仪器设备验收后,由仪器保管人填写河北大学仪器设备卡片(红色),到本单位资产管理员处登记,由资产管理员输入微机,发送到国有资产管理处,1—2天后携带办理好报销手续的发票和红卡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入帐手续。
(三)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帐卡管理,对每台新进仪器设备要及时写卡,登记入帐,保持帐目清楚,卡片存放有序,账、卡、物每学期核对一次,确保三者相符。
(四)凡购置的扩大功能件,虽然价值很高,但不再单独建帐,只做其主机增值处理。增值时在主机设备卡片背面附件情况处注明名称、数量、单价、购置日期。
(五)仪器设备的变更如增值、转让、租借、调拨、报废、丢失等必须按有关制度及时到设备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及时进行帐、卡调整,确保管理部门与财产立户单位的帐、卡相符。
(六)各单位每年年初依据设备主管部门的当年新增仪器设备清单,认真核对新增仪器设备的账、卡、物,对不符的项目进行修改,空白的项目填全,以保证各项内容准确、完整、齐全。
(七)离退休、调出以及长期(壹年以上)出国人员,应通过本单位资产管理员办理仪器设备帐、物移交手续,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八)对本单位仪器设备购置、调出、调入、报废、丢失、借用等各种凭证、票据,资产管理员要进行妥善保管,按年装订成册,不得丢失和销毁。
(九)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应相对稳定,确需变动时应由单位负责人到国有资产管理处申报备案,重新确定新的资产管理员,双方办理财产移交手续,未办移交手续的,单位负责人不得同意离岗。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
第九条 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是仪器设备技术管理的起点,通过验收可以排除许多隐患,是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一环。新增仪器设备凡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必须在仪器设备到货后两周内,按规定办理验收手续。验收程序如下:
新增仪器设备到货后,经办人要及时将发票、实物和说明书等有关的资料一并交资产管理员进行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检查名称、型号、规格、厂家、数量,随机零配件等是否相符,如发现问题立即通知主管采购人员及部门联系退、换、赔等手续。在验收实物的同时要将仪器设备卡片上要求而发票上填写不全的项目做详细记录,搞清所购仪器设备的经费科目,填写《河北大学固定资产卡片》(红色)。将发票交经费负责人审核并签字。
专项经费购置的单台件价值在10万元以上或成批量仪器设备总价超过10万元以上者,要填写验收报告、《河北大学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档案》,并附领导批件。
以上事宜办好后,资产管理员持发票和验收报告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同时对该仪器设备统一编号,开据固定资产验收单,然后持验收单和发票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十条 各级领导和资产管理员都要树立“宁可用坏,不可放坏”的使用原则,所有仪器设备都是为了使用而存在,开发利用、盘活资产、发挥效益是管理人员的最重要职责。
第十一条 使用仪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使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进行技术培训,经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单价1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准确记录使用、借用、损坏、检查维修等情况。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应达到教育部有关考核、评估指标,并采取措施不断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要管而不死,有利使用,要用而不乱,有利综合效益的提高,本着这种原则制定仪器设备使用、保管、维护细则,有的专人使用专人管理,有的专人管理大家使用,重要的要制定操作规程,并要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 各使用单位必须加强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使用前应对仪器设备进行全面检查,使用后应进行擦洗、校验和复原等维护工作。确保应有的性能和精度,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严禁擅自拆卸和改装仪器设备,如确需拆卸和改装,10万元以下的必须取得学院领导批准。10万元以上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并要将详细变动情况报国资处做好帐卡调整。
各单位每学期应清点一次闲置设备,以便做好调剂工作。
第六章 仪器设备调拨与借用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调拨:所有仪器设备调入、调出由设备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一)校内调拨:校内调拨由单位之间协商后,填写《河北大学校内调拨单》,同时调出方将黑卡片交调入方,经调拨双方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后,由调入单位资产管理员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凭调拨单办理帐、卡过户手续。在未办理调拨手续之前,各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转移帐物。
(二)校外调拨:仪器设备调出校外,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后填写对外调拨单,报主管校长审批,调出单位凭调拨单作相应的帐物处理。校外调拨原则上实行有偿调拨,收入上交学校。
(三)为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效益,使用单位应积极开发利用,对于闲置不用时间超过两年的积压仪器设备,各单位应及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借用管理
仪器设备借出时,借用人必须和仪器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员签订协议书,协议书应包含借、还时间、租借金、操作人员培训,仪器交接验收手续,逾期不还及损坏、遗失的赔偿等,借用期一般不超过30天。
1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借出由本单位领导批准。
1万元到5万元的仪器设备借出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
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借出校外,特殊情况需要借出的须报校领导审批。
借出校外的仪器设备应收取折旧费,折旧费以日计算,原则上每日按不低于仪器设备千分之一收取,收取的折旧费交财务处作为仪器设备维修费用。
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报废管理
第十六条 由于仪器设备使用年代久远,元件严重损坏或老化已不能正常运行,又无修复价值的或技术落后的更新换代淘汰产品;仪器设备老化达不到要求精度的;购不到维修配件的,虽可维修但费用过高的;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仪器设备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修理费过高,明确责任后,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并附处理意见后,可申请报废。
第十七条 报废工作必须严格按程序进行。
(一)凡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仪器设备,填写《河北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由仪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技术鉴定小组(三人及以上)[来源:来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