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资产的责任心,加强对仪器设备、器材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教学、科研、行政任务顺利进行,根据《集美大学物资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校师生员工应自觉爱护仪器、节约器材,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严防损坏或丢失。如 属责任事故者,则按本办法给予批评教育和行政处分的同时,并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
第二条
对于不爱护设备器材,违反操作规程,严重不负责任者;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互相推诿、态度恶劣、后果严重者,除责令其进行经济赔偿外,将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
对于能够认真遵守操作规程,爱护器材,工作表现积极者,因一时疏忽而造成损失,事故发生后又能主动如实报告,认识态度较好并积极设法挽回损失者,经主管部门和基层领导研究认定情况属实的,可以适当减免赔偿。
第四条
由于主观原因造成下列责任事故,使设备器材造成损坏、丢失或性能下降者,应予以经济赔偿:
1 、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操作者。
2 、未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擅自对仪器设备进行拆卸、改装者。
3 、在实验教学过程中,指导时不负责任者。
4 、对仪器设备的操作技术、性能、使用方法尚未掌握,未经批准就随意进行操作者。
5 、擅自将学校的仪器设备挪作私用者。
6 、因管理人员严重失职,造成设备器材被盗、失火、受潮变质者。
7 、由于领导严重失职,对所主管的仪器设备没有明确分工管理而造成损失者
第五条 具体赔偿规定
1 、对仪器设备或器材造成丢失的责任人,根据仪器设备的使用年限,按原值折价后赔偿:
( 1 )使用 1 ~ 5 年,按 80% ~ 40% 计价赔偿
( 2 )使用 6 ~ 10 年,按 30% ~ 10% 计价赔偿
( 3 )使用 10 年以上按 10% ~ 5% 计价赔偿
2 、对仪器设备或器材造成损坏的责任人,按所需维修费的 50% ~ 100% 计价赔偿。
第六条
仪器设备或器材发生丢失或损坏时,有关责任人应立即向所在单位提出报告,并由该单位查明情况,分清责任后,向资产处提出书面处理意见,资产处经过调查核实后,下发赔偿通知书。对损坏、丢失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由使用单位会同资产处、保卫处等有关部门组织严格审查,立案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由资产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