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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07/8/8 点击 2404 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学校办学的重要条件之一。为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
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
[2000]9
号)和《吉林大学固定资产
管理办法》(校发
[2001]65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设备,不分资金来源(国拨、自筹)和获得途径(购置、自制、受赠、获奖、债权、易物等)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管用结合的原则,实行两级管理的体制,即:一级管理为学校的归口管理部门(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二级管理为各中层(学院、处、直属单位、中心、所等)单位。
第四条
仪器设备配置是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和学科发展的总体目标要求,按照保证重点、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原则,统一进行规划。
第五条
仪器设备管理实行奖惩制度,避免有章不循。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归口管理部门对全校仪器设备进行统一管理,其职责是: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制定实施全校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2.
制定全校仪器设备装备水平的发展规划;编制实施全校仪器设备的年度采购计划;
3.
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提高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4.
建立全校仪器设备的总帐和分户帐。负责全校仪器设备清查、统计、汇总和报表工作;
5.
负责审批全校仪器设备的调配、维修、安装、拆迁、报损、报废及处置工作;
6.
负责仪器设备安全使用及防范措施的审核与实施。调查处理责任事故。
第七条
各中层单位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责是:
1.
贯彻执行有关仪器设备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责任逐级落实到人;
2.
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装备水平的发展规划;申报本单位仪器设备的年度计划;
3.
建立仪器设备分户明细帐,登记帐目,每年对仪器设备清点,使帐物相符;
4.
负责办理借用、调动、报损、报废、维修及技术改造项目手续的审核和申报工作;
5.
建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管理使用制度,制定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登记使用情况,保证仪器设备完好;
6.
负责对本单位仪器设备的效益考核,提高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7.
仪器设备发生事故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和计价标准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
1.
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
(
包括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
)
单位价值在
500
元(含)以上;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
(
包括各种仪器、电教设备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
单位价值在
800
元(含)以上,且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
2.
自研组装或加工制作的设备,凡符合上述规定的,视同新购仪器设备。
第九条
价值在
2000
元(含)以上的各种软件,视为主机附件。
第十条
仪器设备计价标准:
1.
仪器设备(含附件),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验收入帐;
2.
无偿调入或国内、外捐赠仪器设备及软件无原价的,按照同类产品当时市场价格,估价验收入帐(含接受捐赠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设备价值);
3.
自制或外加工的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按实际成本(依据加工明细、财务付款凭证等计价)验收入帐;
4.
对原有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扩充新功能而增加的费用,特殊注明后增加其原值;
5.
采购设备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仪器设备价值。维修、保养所支付的费用,不增加仪器设备原值。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和验收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购置按照《吉林大学仪器设备、家具采购暂行规定》(校发
[2001]128
号)执行。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验收按照《吉林大学仪器设备、家具验收暂行办法》(校发
[2001]128
号)执行。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帐面的增减变动以《吉林大学固定资产(仪器设备)验收增加凭单》、
《吉林大学仪器设备调拨单》、《吉林大学仪器设备报废单》《吉林大学仪器设备报损单》《吉林大学贵重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单》等为凭,在学校批准的建帐单位建立仪器设备总帐和分户帐,并实行计算机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撤销或涂改帐目。
第十四条
在仪器设备明显位置粘贴吉林大学固定资产识别码签。
第十五条
在仪器设备操作显要位置公示操作规程和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六条
校内借用或因公由个人保管使用的仪器设备(科研项目需带到校外使用的仪器设备等)要经所在二级管理单位负责人同意办理借用手续。借或还时,当事人双方都要认真检查仪器设备技术状况并作记录。借用或保管使用人调离、离退休时,由借出单位负责追还并撤销借用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和离退休手续。
第十七条
校外单位借用我校仪器设备须持加盖公章的函件,经所在二级管理单位主管领导核准后,到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备案,贵重仪器设备需经校领导批准。其它手续同上。有固定基础安装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准借出校外。
第十八条
校内调拨、易物、转让仪器设备,由拟调出设备所在单位和调入单位出具书面申请,说明情况及原因,上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等事故时,所在单位必须保护事故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情况,负责填写事故报告,确定事故的性质,评估损失程度,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二级管理单位,对仪器设备运行安全负有责任。仪器设备运行安全以防范为主。对使用和管理存在重大运行风险的仪器设备,除采取必要的措施严格管理外,经论证符合条件的可申办财产保险。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统一对外办理,统一备案及时处理事故。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单位必需严格执行吉林大学消防管理和治安防范等有关规定。仪器设备的使用、放置,应符合房屋及设施安全、防火、环保、用电等设计和使用许可。
第二十二条
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设备及配套设施的迁移(拆除、搬运、安装、调试等)等技术施工(含安装基础、配套设施等),履行下列程序:
1.
仪器设备使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学校整体规划方案要求,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动迁方案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批;
2.
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厂家、外商代理服务机构或对口专业技术施工单位,会同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制定仪器设备迁移方案和预算草案并专业技术施工单位资格证明一同报学校审计处审定后,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签定合同和实施;
3.
仪器设备使用单位指派专人保持施工现场秩序,履行合同商定的义务和责任,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并配合学校审计处和归口管理部门确定施工中不可预见的施工项目及工程量签证;
4.
仪器设备迁移竣工后,由归口管理部门会同专家、审计处和使用单位组成验收组验收。
第六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所管的贵重仪器设备是指单价在十万元(含)以上仪器设备。
第二十四条
教育部所管的贵重仪器设备范围:
1.
单价在人民币
40
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2.
单台(件)价格不足
40
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人民币
40
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3.
单价不足人民币
40
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明确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第二十五条
配置贵重仪器设备应履行下列程序:
1.
配置(购置、引进、调拨)贵重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
1
)该仪器设备对学校、地区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
2
)该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
3
)该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每年所需不低于购置费
6%
的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
(
4
)该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
5
)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
6
)校内、外共用方案;
(
7
)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2.
配置贵重仪器设备的审批:
(
1
)申请单位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
2
)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及有关人员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并提出审核意见;
(
3
)主管校长审批;
(
4
)教育部所管的仪器设备,教育部根据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第二十六条
贵重仪器设备必需指派专人负责、专人管理。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严格填写吉林大学贵重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部门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验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大宗维修、保养项目应申报立项。
第二十七条
贵重仪器设备通过校园网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尽量使用已有的仪器设备。学校设立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基金资助科研课题使用贵重仪器设备开展科学研究。鼓励机组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开展校内、校际和跨部门的咨询、培训、分析测试等协作服务工作,努力扩大使用范围,积极开发功能,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
第二十八条
根据本单位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制定行业收费标准。校内教学使用仪器设备不得收费,科研使用仪器设备可适当收取机时费。设备对外服务应按规定收取机时费,所收经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根据有关部门规定将其中大部分经费返还实验室用于补偿仪器设备的运行、消耗、维护、维修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
第二十九条
贵重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要积极培训能独立操作仪器设备的人员,并加强管理,实行
"
持证上机
"
,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出国培训的操机人员,五年内不得调离岗位(出国前签合同)。
1
、仪器设备配备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层次,应以能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充分发挥效益为原则;
[来源:来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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