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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理工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南工字[2001]95号 2001年12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做好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保证教学科研顺利进行,进一步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防止积压浪费、损坏丢失,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分管这一工作,教务科研部为具体管理职能部门,各系(部)由一位副主任负责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仪器设备的购进、调出、调入、增减等,均需经教务科研部办理有关手续,各使用单位具体负责保管、使用、维护、安全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由国家经费包括教学设备费、各种专款、专项基金、科研经费、基建经费等以及各部门自筹基金购置、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所有权均归属学院,应由学院统一管理,按学院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办理入帐手续。 第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其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因此在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直至报废的全过程中,必须加强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使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充分发挥效益。 第五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少花钱,多办事,勤俭办学的方针,从我院实际出发,挖掘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不断改造陈旧落后的仪器设备,并提倡自己动手,开发、研制新型教学、科研设备。 第六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是一门科学,各级领导应重视这一工作,要选派政治思想好,具有专业知识、责任心较强的工程技术人员,专任或兼任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各实验室的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不要轻易变动,确需要变动的须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七条 单价在人民币800元(含人民币8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以及单价在人民币800元以上的计算机软件,均列为固定资产管理。单价在人民币200—800元之间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列为低值仪器设备,按低值品管理办法执行。单价在人民币5万元(含人民币5万元)以上国家科委规定的23种大型精密仪器、某些特殊稀缺仪器以及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按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不论何种经费购入的或无偿调入、自制和捐赠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都必须按实价(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款、运杂费、安装费等)报增入帐,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增、减原值,增减仪器设备原值必须办理有关帐务手续。 1、成套仪器设备增加功能,或加工改造提高质量,按所开支的费用增加原值。 2、成套设备因毁损、拆除某一部分,应减少原值。 3、凡不能独立使用,而为其它设备配套使用的新购仪器设备,作为附件,其价值增入主设备中。 第九条 因维修、维护、更换原有零配件所开支的费用,均不增加其原值。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应根据学院的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科研等方面的需要,分轻重缓急,制定出长远规划和年度购置计划,并以项目形式立项建设。 第十一条 各系(部)提出的实验室年度建设计划,经学院审核和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前期论证后,填写《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在由学院组织有关专家对每个项目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送交学院审批。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须提交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通过。 第十二条 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大型设备,先由使用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对可行性计划进行研讨、论证,并填写《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报告书》,由使用单位或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交教务科研部审核,最后报学院审批。 第十三条 对于各系(部)提出新增设备,必须论述其用于的实验项目、使用班级、次数、人时数。对于使用次数少,投入资金多的设备,应特别慎重。提倡开发经济上更节省的大型综合性实验和更适合实验内容改革要求的非验证性实验,在保证对学生能力培养环节不减少的前提下,不盲目追求开出的实验数量的多少,以求减省设备投资。 第十四条 购置仪器设备要填写《仪器设备购置清单》,并根据国家近期印发的产品目录,按规定逐项认真填写仪器设备的技术参数,如因填写不清或填写错误而造成的损失,一律由填写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计划外临时申购的仪器原则上不予同意,如确因教学计划变更等特殊原因,需要临时申购,须填写《仪器设备申购表》。 第十六条 申购进口仪器设备,按《南阳理工学院进口免税教学、科研用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采购按照《南阳理工学院仪器设备及维修招标暂行办法》(南工字[2001]36号)和《南阳理工学院实施学院采购暂行办法》(南工字[2000]48号)的规定程序执行。 第十八条 自制仪器设备必须提出计划,并对其技术设计的科学性、可行性及经济的可能性进行论证和立项,经教务科研部审核报院领导批准后执行。项目完成后经技术鉴定合格予以验收入帐。 第十九条 在自制的仪器设备过程中,达到以下条件者,学院给予表扬和奖励。 1、自制的仪器设备有创新,能满足特定的教学实验与科研需要,且价格适中。 2、与同类型的仪器设备相比,性能优良,可靠,且明显节约资金。 第四章 技术管理 第二十条 要严格执行仪器设备验收制度,仪器设备到校后,使用单位和验收小组要在一周内(精密贵重仪器大型设备15天内)完成验收,验收要严格按合同要求和产品技术指标进行,在核对发票、说明书、装箱单及其他技术资料等无误后,着手进行安装、调试,逐条考核该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功能等是否符合合同要求作好记录,验收合格后,填写《教学仪器设备性能验收表》,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仪器设备还要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 第二十一条 在验收中,如发现损坏或短缺等情况,应立即向教务科研部通报并根据有关规定向供货(运输)单位提出办理退、换、赔等交涉。精密、贵重、稀缺、进口仪器设备如达不到订货合同技术指标的,应向商检局提出商检,开具商检证明,向供货单位索赔。未经商检不得动用。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的使用岗位责任制,实验室应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使用维修保养制度,责任到人。 第二十三条 实验技术人员按规定应具有能排除一般仪器设备常见故障的能力,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保养和维护,使仪器设备处于良好可用状态。使用单位必须保证全院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完好率在95%以上,普通设备完好率在90%以上。 第二十四条 凡仪器设备出现故障,经努力无法修复的,必须在一周内上报教务科研部,经到现场核查,确认故障原因,明确责任后,再审批维修报告。一般仪器设备必须半月内修复好,以免影响正常使用。仪器设备的维修必须如实填写《维修记录本》。如人为损坏,应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二十五条 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必须指定专人管理,持证上岗使用和操作。管理人员要做到精心维护,定期检修和检测,节假日也要进行维护开机,不得因长期停机而使仪器受潮,发生损坏,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其他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及考核取得上岗操作合格证后才能独立操作。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必须保存商务手续和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使之成为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的技术依据。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设备管理人员变动时,应有严格的交接手续,系(部)主管领导应监督交接手续的执行,如果调离人员交接手续不清,接替人员有权不接,同时系(部)及有关部门不得为调离人员办理调离手续。 第二十七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改,如需拆改时,需提交报告,经教务科研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制度,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等工作。 第五章 经济管理 第二十九条 教务科研部为全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类归口一级管理单位,各系(部、中心)为二级单位。要严格对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核算,由计划财务部、教务科研部、使用部门三方设置固定资产帐。 1、计划财务部设置固定资产总帐和按教育部规定设置一级分类帐和分户帐。 2、教务科研部设置与计财部及使用单位相对应的分类帐、分户帐和固定资产管理卡片。 3、使用单位(系、部)建立分户明细帐;实验室等建立分类明细帐和固定资产管理卡片。 4、使用部门在拿到固定资产卡片后,要按要求填写并及时粘贴仪器标签,确保帐、物、卡相符。 5、计划财务部、教务科研部、使用部门三方面每年进行一次核对,做到帐帐相符,帐、物、卡相符。 第三十条 新增的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必须经过验收、编号、建卡和入帐后,才予以报销。 第三十一条 各系(部)的仪器设备,一定要避免积压和浪费。凡是闲置一年以上没有使用的仪器设备均作为积压设备处理,教务科研部有权调给急需部门使用。对于因选型不当等人为原因造成设备严重积压浪费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直至经济处罚。对多余、积压的仪器设备处理时,要经学院批准,并报教务科研部进行帐务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学院确定的大型精密仪器,使用保管人必须做好原始使用记录,并按时据实填报大型精密仪器使用情况调查表。使用单位要据此写出效益分析报告,经教务科研部审核后上报主管院长。 第三十三条 凡属于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需要调整、调拨时,必须填写《仪器设备调拨单》,经教务科研部批准并办理帐卡调整等有关手续。向校外捐增仪器设备,经主管院长审批,到教务科研部办理消帐等有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仪器设备超过使用期限,陈旧落后或损坏严重等原因,造成无法修理或修理费用过高,经济上不合算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使用单位要填写《仪器设备报废申请与技术鉴定表》,按照《南阳理工学院仪器设备报废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一般仪器设备的出借要严格执行审批和登记手续。借出设备如发现损坏、遗失,应由借出人负责维修或赔偿。 1、院内各部门之间互借仪器设备,须经教务科研部批准;系(部)内实验室之间互借仪器设备,须经分管实验室工作系副主任批准。所借仪器设备应爱护使用,借用期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2、仪器设备一律不得出借给私人使用。因科研协作需要,仪器设备确需带出实验室使用时,须经实验室主任签字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并按时归还。 3、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的教职工离开本单位前,应归还借物。经实验室主任、系(部)分管领导签字认可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离岗离校手续。出国学习人员也必须按上述原则进行。设备管理人员等有责任提醒当事人归还所借物品,以避免替其负担经济损失。 第三十六条 学院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对院外借出,如有特殊情况,由分管院领导批准,并参照我院有关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借用时间一般不超过两个星期。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不准借出。 第三十七条 应增强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人员的责任心和自觉性。按照有关操作规程,履行正常的使用手续,最大限度地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如发生损坏和丢失,应认真查清责任。由于使用人或保管人玩忽职守或保管人员人为造成损坏、丢失和浪费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并按《仪器设备损坏、遗失赔偿办法》赔偿。 第三十八条 学院每年进行一次教学仪器设备固定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对仪器设备管理好,设备利用率和完好率高的部门,给予表彰,以资鼓励,同时优先安排年度设备费用的使用。反之,给予处罚,并应扣减设备费的投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原《南阳理工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作废。 第四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教务科研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