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理工学院实验室精密贵重仪器大型
设备管理办法
南工字[2001]96号 2001年12月30日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文件的精神,为了管好、用好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使之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生产服务,现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是学院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学科研的重要物质基础,它能迅速准确地完成大量的实验任务和多学科、综合性的科学研究任务,只有进行科学的管理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设备的投资效益。
第二条 我院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范围包括:
1、单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
2、单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的原国家教委规定的23种仪器设备和某些特殊的或稀缺的有较高精度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 购置
第三条 贵重仪器设备配备的基本依据是学院建设的总体规划,包括专业发展规划、科研规划、重点学科发展规划和实验室建设规划等。选购贵重仪器设备要实事求是,防止盲目地追求“大、洋、全”。
第四条 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应履行下列程序:
1、购置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1)仪器对本院、本地区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2)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欲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后每年所需不低于购置费6%(≥6000元)的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
(4)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5)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6)院内外共用方案;
(7)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2、购置仪器设备的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向教务科研部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2)教务科研部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及有关人员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并提出审核意见;
(3)报院领导审批,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须提交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通过。
第五条 精密贵重仪器大型设备的购置,按照我院《仪器设备及维修招标暂行办法》(南工字[2001]36号)和《学院采购暂行办法》(南工字[2000]48号)文件的要求执行,在节约学院经费的同时确保所购仪器设备的质量、售后服务。
第六条 合同签订后,使用单位及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组成验收组。验收组负责人应对仪器设备的验收全面负责。制定验收方案,熟悉了解有关技术资料,培训技术人员,准备好安装场地等。
第七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在15天之内验收小组应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和内容进行验收,并做好记录。验收的内容为:
1、检查包装箱是否完好,开箱后仪器设备的整体是否受到损伤。
2、根据装箱单和合同核对附件、零配件的数量与规格是否一致和齐全。
3、严格按照说明书及出厂指标逐项验收各项技术指标,测试仪器设备性能做好记录,填写《教学仪器设备性能验收表》和《固定资产验收单》。
4、如合同规定由供方对仪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学院验收小组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积极配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为供方签字。
5、如发现数量、质量有问题时,验收小组要及时写出书面报告,上报教务科研部,同时与供货单位进行交涉处理。如果为进口仪器设备,还必须向当地商检部门报告,以便取得有关证明在索赔期(仪器设备到港后90天)内交涉索赔事宜。
6、凡由于不及时验收或验收中马虎行事而造成仪器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或缺少配件、技术资料不全而不能使用的均应追究使用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精密贵重仪器大型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必须落实岗位责任制,制定操作规程、使用和保养制度,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
第九条 精密贵重仪器大型设备的使用和操作,要实行“持证上岗”,专人管理和操作,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其它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获得上岗证,并经使用单位领导批准才能操作。对违反规定而损坏仪器设备者,除对当事者追究经济责任外,还应对使用单位负责人和该设备管理人追究责任。
第十条 精密贵重仪器大型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要有详尽的使用、维修等记录。应将申购的批文、申购书、合同、验收报告、验收记录、商检资料和操作规程等交教务科研部归档备查,技术资料由使用部门归档备查。
第十一条 精密贵重仪器大型设备发生故障时要及时上报教务科研部,对较大的事故,负责人(或当事者)要及时写出报告,组织有关人员分析事故原因,查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组织力量修复使用。
第十二条 对精密贵重仪器大型设备应进行定期校验与检查,建立定期保养制度,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验和标定,以确保其准确性和灵敏度。
第十三条 精密贵重仪器大型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凡是闲置一年以上没有使用或使用率较低的设备,教务科研部有权调给院内其它急需部门使用。对于因选购不当等人为原因而造成设备积压浪费的,要追究申购者的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精密贵重仪器大型设备,任何人无权进行拆改,如有必要时需由使用单位提出报告,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上报教务科研部并经主管院长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尽量使用其他部门已有的仪器设备,避免出现区域性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大型设备在完成院内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要开展院内、院际和跨部门的咨询、培训、分析测试等协作服务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但使用单位事先必须通过学院按学院有关规定办好手续,批准后方可进行,违者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与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制定收费标准。学院对院内教学使用仪器设备不得收费,科研使用仪器设备可适当收取机时费。学校仪器设备对外服务应按规定收取机时费,所收经费按学院有关文件统一管理。并根据有关规定将其中大部分经费返还校内使用部门用于补偿仪器设备的运行、消耗、维修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具体办法另定)。
第四章 报损和报废
第十七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确因技术落后,超过使用期限,指标参数不准丧失使用价值,或者无修复价值,可提出报废申请,经专家组鉴定,按学院设备报废审批权限审批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销帐,报废仪器设备由教务科研部按报废规定处理。具体程序为:
1、使用部门向教务科研部提交报废申请;
2、教务科研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提出技术鉴定意见;
3、报主管院长审批;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南阳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
第五章 效益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 精密贵重仪器大型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考核制度。直接用于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使用机时数是使用效益的重要指标,我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投入使用后,要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达到或超过同类高校仪器的使用水平。
第十九条 积极开展科研工作,要多出成果。充分利用大型仪器设备改进原有的实验项目,多开新的实验课程,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二十条 精密贵重仪器大型设备的考核标准与安排为:
1、每年年终,由使用单位按照《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由教务科研部汇总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2、教务科研部组织检查、核实,并向全院公布;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奖惩制度。对在申请购置、使用管理、维护维修、技术改造和效益评估等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学校予以适当的奖励;对严重失职者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以往有关文件规定的实验室精密仪器大型设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教务科研部。
附件:
国家教委统管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目录
一、电子光学仪器
1、电子显微镜 2、电子探针
二、离子光学仪器
3、离子探针 4、质谱仪
5、各种联用仪
三、X射线仪器
6、X学萤光光谱仪 7、X射线衍射仪
四、光谱仪器
8、红外分光光度计 9、紫外分光光度计
10、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11、光电直读光谱计 12、激光拉曼分光光度计
13、萤光分光光度计
五、波谱仪器
14、核磁共振波谱仪
六、色谱仪器
15、气相色谱仪 16、顺磁共振波谱仪
17、液相色谱仪 18、氨基酸分析仪
七、触谱仪
19、电子能谱仪
八、天平差热分析仪器
20、热天平 21、差热分析仪
九、实验室仪器
22、超速离心机(每万转/分以上)
23、图象分析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