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理工学院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办法
南工字[1996]130号 1996年12月29日
为加强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学院和全体教职工和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我院教学、科研和生产的顺利进行,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化学危险物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分类及标志》中所列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七大类物品。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涉及化学危险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章 人员要求
第三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保管的人员,应具备相关知识,定期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学习,并持有有关部门核发相应证件。
第四条 从事危险品领用使用的人员,应为具有相关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学生做与危险品相关的实验时,应有有关实验教师在场指导。
第三章 购买与运输
第五条 剧毒品的购买必须报院保卫处、教务科研部和主管院领导批准、备案,使用“南阳市剧毒物品购买使用许可证”,通过正常渠道在指定的化学危险品商店购买。剧毒品采取用多少、买多少的限制措施。
第六条 必须委托专门的车辆运输化学危险品,装运化学危险品时不得客货混装。禁止随身携带、夹带化学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七条 剧毒品购买和搬运时,应有一名保卫人员全过程参与。剧毒品到校后,应立即放入专用保险箱,做好记录,并由押运人、保卫处所派人员和保管员分别在记录上签字。学院的任何其他场所不得存放剧毒品,存放剧毒品的专用保险箱,应由保管员和保卫处派人员分别加锁,保证双方同时在场时方可打开保险箱。
第四章 领用和使用
第八条 严格落实“五双”制度(两人使用、两人运输、两人保管、两把锁)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措施。
第九条 落实保管责任制,责任到人。管理人员需报教务科研部和保卫处备案。管理人员调动,须经部门主管批准,做好交接工作,并报教务科研部和保卫处备案。
第十条 剧毒品领用时,应由系主任批准后,由使用单位同时派两人到仓库领取,领取时要准确计量领取后应立即投入使用,如因特殊原因不能马上使用或使用后有剩余时,应立即将未使用或剩余部分送还仓库。仓库收、发危险品时,都必须做记录,并由全部在场人员签字。
第十一条 危险品在领用和使用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剧毒品使用过程中,必须至少有两名掌握相关知识的专业人员同时在场,全过程参与。
第十二条 院内人员在院外从事与剧毒品相关的工作和院外人员在院内从事与剧毒品相关的工作,需经主管院长批准。
第五章 储 存
第十四条 化学危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五条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低洼容易积水和火源附近的地点存放。
第十六条 受阳光照射易燃烧、易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第十七条 化学性质防护和灭方法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十八条 存放剧毒物品的部门必须备有保险箱,存放剧毒物品的保险箱钥匙应安全保存。
第十九条 化学危险品的存放区域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
第六章 废物处理与报废
第二十条 化学危险品固液废物及报废,应定期由具有合法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处理前,各使用部门须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毁弃。
第二十一条 剧毒品,其处理由各使用部门向教务科研部和保卫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保卫处上报市、区公安局,获准后委托公安局进行。在处理前,仍由原使用部门原地妥善保管。
第七章 安全培训与措施
第二十二条 从事化学危险品实验的人员,应当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熟练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方法和具有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知识。
第二十三条 使用化学危险品的试验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配备安全防护用具。
第二十四条 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实验应当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放射性物品的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严格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者,学院将追究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在教务科研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