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增强师生员自觉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维护仪器设备完好和有效使用,避免或减少损坏和丢失,进一步加强仪器设备和器材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师生员工应自觉地爱护设备,节约器材。各级管理部门应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办学、爱护国家财产的教育;认真执行有关物资保管和使用制度,改善保管条件,做好经常性的检验和维护工作;开展必要的基本技能训练,切实防止设备器材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 对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坏、丢失实行赔偿制度。学校主管部门经调查落实后,将视损失价值大小、具体情节等区别对待,责令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部分或免于赔偿。凡属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均应赔偿。情节严重者,除赔偿外,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诉诸法律追究责任。
第四条 仪器设备器材因使用年久等自然损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范围。
第二章 赔偿原则界限
第五条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损失者,均应赔偿。
(一)在提运、保管、领发、外借和使用过程中玩忽职守、不负责任或其它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设备损失。
(二)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操作造成损失。
(三)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装、挪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失。
(四)未了解仪器性能或尚未掌握操作技术,轻率动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失。
(五)指导教师、实验工作人员工作不负责任发生指导错误,造成损失。
(六)由于失职导致仪器设备器材被盗、失火、水灾等造成损失。
第六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失的,经过有关专家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一)因操作本身的特殊性确属难以避免引起的损坏。
(二)因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三)经过批准,使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经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四)自然灾害或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五)保管工作中的正常亏损。
第七条 属下列情况,造成设备器材损失者,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或免于赔偿:
(一)在提运、保管、领发、外借和使用中一贯遵守各项制度,爱护设备器材,偶尔疏忽造成损失。
(二)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
(三)因工作需要经常刷洗、移动易碎、易坏的低值易耗品,一学期累计造成损失在一定(不大)范围内的。
(四)发生事故能积极设法挽回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第八条 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赔偿按下列各条执行:
(一)丢失、损坏仪器设备,由当事人赔偿,若涉及多人,则按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赔偿费。
(二)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赔偿零配件损失价值;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赔偿修理费;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赔偿。
(三)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器材或零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后,并减去残值(丢失的不减)计算赔偿:照相机按20年耐用期折旧,一般机械产品按15年耐用期折旧,电子产品按10年耐用期折旧,超过耐用年限的只收残值(原价的2~5%)。也可由当事人购买型号、规格、性能相同的物品交实验装备处验证顶帐。
(四)仪器设备因局部损坏、丢失而使整体报废的,其损坏价值按整体价值折旧计算。
第三章 处理办法
第九条 发生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事故,当事人或管理员必须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实验装备处,并向保卫部门报案。系(或单位)主管负责人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重大事故要保护现场),填写《宁夏大学设备损坏、丢失、事故处理单》,分清责任,做出结论,提出处理意见,按管理权限审批,并及时进行处理。损坏、丢失精密、贵重设备和其它重大事故,由学校组织专案组立案严格查证处理。
第十条 赔偿处理权限:
(一)零星器材、易耗品的损坏、丢失,由系(单位)主管领导(或实验室主任)审批。
(二)低值仪器设备及家具,由单位主管负责人初审,实验装备处审批。
(三) 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设备,经系(单位)、实验装备处核实签字后,报主管副校长审批。损坏、丢失固定资产的报损处置需按国家国资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106号>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赔偿费交纳办法
第十一条 凡经处理已确定赔偿金额的,要在两周内由当事人所在单位督促赔偿人缴纳赔偿费。如赔偿金额数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者,本人申请经单位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实验装备处审查同意后可分期交付。借故拖延不交者,由计财处在工资中扣除。离校人员赔偿金未付清者,不能办理离校手续。学生的赔偿费由当事单位负责催交。毕业前仍不偿还者,扣发毕业证书。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实验装备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