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宁夏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宁夏大学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仪器设备的计划、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维护、改造直至报废等全过程中,依法采用行政的、技术的和经济的措施实施有效管理,优化配置,保障安全和完整,充分发挥作用,提高综合效益,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
第三条全校仪器设备管理贯彻“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在主管副校长领导下,实验装备处归口管理全校仪器设备,负责全校教学、科研、生产、基建、行政、后勤仪器设备的计划、购置、供应、调配、报损、报废以及建帐、建卡的全过程。各单位(实验室)在主管领导(主任)的领导下,由专(兼)职设备管理员对本单位仪器设备进行管理,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计划申购、领发、保管、统计报表、技术资料管理及维护维修、报损、报失、报废、内部调拨、借用、事故处理、帐、卡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学校仪器设备是本校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实验装备处代表学校行使全校仪器设备资产的监管权、调配权,可在全校范围内调配仪器设备。各单位行使本单位仪器设备的使用权、管理权,可在本单位范围内调用仪器设备。
第五条各级管理人员要牢固树立为教学、科研、基层服务的思想,管好、用好、维护好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和各使用单位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和使用操作规程,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第六条学校对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工作成绩突出,增收节支好的先进个人和集体,给予奖励。对由于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资产损坏、丢失、积压、浪费等,追究当事人和主管负责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二章 计划购置
第七条学校依据建设发展规划、教学、科研、办公、生活等的需要和财力的可能,合理布局,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全校仪器设备购置经费(包括国拨事业费、专项费、事业性收费、借贷、捐赠、奖励等)。
全校仪器设备计划购置的程序为:各单位于每年11月份申报下年度(或中长期规划、分年实施的)仪器设备添置计划。实验装备处根据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汇审、平衡,进行使用效益调研论证,拟制全校仪器设备添置计划,呈报主管副校长审核、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编制年度购置计划,并组织实施。临时购置、计划调整或特殊情况时由主管副校长或校长审批。
第八条各单位申报年度仪器设备添置计划要按统一印制的表格填写。申购计划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用途落实:补充基础实验达标配置的项目;列入学校规划、计划的项目;已落实的教学、科研、办公等任务需要。
(二)具备安装房屋、场地和环境条件。
(三)人员配齐,具备使用和一般维修的技术能力。
(四)提供现有同类设备占有状况﹑使用效率和新增设备的使用时数。
(五)提供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技术参数以及参考厂家和参考价等。
第九条精、贵、稀仪器和大型成套设备申购必须提供论证报告,说明必要性、可行性、选型依据、预期效益等,并经学校组织论证。
第十条使用专项基金、科研经费等添置仪器设备,经费落实后,由申购单位报经主管副校长或校长批准后,由实验装备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用单位创收、自筹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由单位提出购置计划,报实验装备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对因错拟计划造成的浪费、错购或缺购,由当事责任单位负责。在执行计划时因数量、型号规格、价格等发生变化时,不超过当年度经费分配限额的,由实验装备处与申购单位协商调整;超过限额10%以上或总价超过一万元者,需由购置单位书面报告,实验装备处核实后报主管副校长批准调整。
第十三条全校仪器设备的采购供应,统一由实验装备处按批准的购置计划进行市场调研,制定采购方案,签定供货合同。必要时会同使用单位共同调研,择优选择生产厂家和供货单位,确保产品优质、优价、优良售后服务。仪器设备规格、性能、型号如有变动,应征求使用人同意。
批次价格在5万元以上或适合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由学校设备公开采购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公开招标采购。
第三章 验收与技术资料管理
第十四条无论使用何种经费采购的仪器设备,到货后,必须进行严格的检查和技术验收。在做出合格结论后,方可办理入库建帐手续。验收由实验装备处技术科会同使用单位按订货要求及时进行。验收要抓好以下环节的工作:
(一)包装及实物查验。弄清外包装完好情况,设备、零配件有否损伤及工具、技术文件资料是否齐全或相符。
(二)技术性能验收。严格按合同要求及技术文件规定,逐项检验功能、技术性能是否达标,全机运行是否正常,作出结论,确定验收,并填写统一规格的验收报告。
(三)验收不合格的仪器设备,由采购单位负责交涉处理和承担责任。国外订货发现问题必须在索赔期内完成索赔等相关工作。无偿赠送、调拨、自制的仪器设备同样要按上述程序办理验收。
第十五条自制的设备在完成后,由实验装备处技术科组织初步验收和试用,考验一定时间(3 - 6个月)再正式组织技术鉴定,确认符合技术性能指标和工艺技术条件,资料、图纸齐全,做出结论后办理入库建帐手续。
第十六条贵重、精密仪器和大型设备的验收,由实验装备处会同相关单位组成安装、调试验收技术组,在完成技术文件的整理、消化工作的基础上,制定安装、调试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步骤,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周密进行。
第十七条凡与仪器设备有关的随机技术资料均由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员统一进行管理,建立专门的技术资料档案,提供资料查询工作。技术资料包括:维护使用说明书、技术、图纸、线路图、操作规程、安装说明、检修履历单等。
要建立技术资料保管、借用制度,保管要做到资料收集及时、齐全、分类清楚、方便查询。借用要做到手续清楚、归还按时。
第四章 保管、使用和维护
第十八条领用出库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全面负责其保管使用和维护,做好以提高完好率、利用率和使用寿命为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发挥仪器设备的技术经济效益。仪器设备较集中的实验中心、公共实验室应培训专业维修人员进行维护保养工作。有条件的单位可设立维修组,面向校内各单位开展维修活动。在完成本职维修任务的前提下,也可为社会服务。
第十九条各单位专(兼)职设备管理员要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坚持接班人先到岗、交班人后走的原则,必须完成所经手的帐、物清理交接工作,并由主管领导签字监交。调离学校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离岗时,设备管理员必须督促他们结清有关仪器设备手续,相关单位主管领导须确认离校离岗人员结清手续后方可在离校通知单上签字。否则,由此引起的资产损失责任由相关经办人(批准人)承担。
第二十条 设备保管、维护的基本要求:
(一)帐、卡登记齐全完整,帐物相符,质量清楚。
(二)技术资料齐全。
(三)放置有序,文明整洁;有防盗、防火、防尘、防潮、防蚀、防震等措施;安全可靠,无滴水(油)、跑气、漏电等现象。
(四)有安全制度、借用制度、维修保养制度、计量校验制度等管理规范。能按使用说明和技术要求定期维护保养、检修和校验,及时排除故障。本单位不能维修的,报实验装备处技术科组织进行。
第二十一条 设备使用的基本要求:
(一)有健全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有规程,使用有记录,事故有报告。
(二)贵重仪器设备有专人负责保管使用、指导操作,操作人员必须经技术培训,考核合格方可操作。
(三)不能正常运行或测试结果不可靠的设备,原则上不能进入实验课。未经计量部门认证的仪器设备做出的研究报告,不能对外出具实验的公证数据。
(四)严格遵守国家环保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水、废气、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五章 丢失、损坏和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发生丢失或损坏,使用单位须立即向保卫部门报案和向实验装备处报告,损失严重的要保护现场,迅速组织查找和追查原因。分清责任,做出结论,填写《宁夏大学设备损坏、丢失、事故处理单》,提出处理意见。按管理权限审核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因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均为责任事故。
(一)违犯技术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操作。
(二)不熟悉仪器设备工作原理、功能及使用方法,轻率进行操作使用。
(三)指导老师、实验工作人员工作不负责任,发生指导错误。
(四)违反规定,未履行批准手续,擅自动用、拆卸、改装、挪用设备。
(五)在提运、保管、领发、外借和使用过程中玩忽职守,不负责任或其它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设备损失。
(六)因失职导致被盗、失火、水灾等造成损失。
第二十四条事故的处理,按《宁夏大学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借用、调拨
第二十五条 要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潜力,努力提高利用率。学校仪器设备校内要协作共用,互通有无。贵重、精密仪器及大型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要面向全校和社会服务,实行有偿占用收费管理。凡利用学校仪器设备开展社会服务,必须以保证教学、科研正常开展为前提。要办理审批手续,向学校上交折旧费、消耗费和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设备的借用须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校内各单位互借设备并在校内使用,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办理借用手续。
(二)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借出校外使用,特殊情况确需短期(2个月以内)借出时,须有妥善的管理措施,并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同意报实验装备处批准备案,各单位不得自行办理。归还时要详细检查,认真验收交接。如有损坏短缺,由借用单位或借用人员负责赔偿。
(三)校外协作任务或借往校外须收出借费。收费标准另定。
第二十七条 努力避免仪器设备的积压、浪费。对长期闲置多余、长期不投入使用或使用不合理的仪器设备,要查明原因,由实验装备处采取调拨等措施积极利用,发挥其作用。对确系人为原因造成浪费的,应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并在计划审批时严格控制该单位的经费投入。因技术性能下降不能满足本单位工作技术要求;因任务、内容、手段、方法的改变本单位不再使用,或其它原因闲置不用的仪器设备均可做为多余积压品由装备处进行校内、外(先校内,后校外)调拨。
凡校内机构变动、专业调整、教学科研生产任务变动,实验装备处应按学校正式通知及时组织、督促进行仪器设备清理 、交接、回收、调配和调帐。
第七章 报废
第二十八条 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确已丧失效能的;因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严重损坏,功能降低危及安全,无法修复改装或丧失修复价值的;技术落后、耗能高、效率很低,属于已被淘汰的,或上级部门通知的淘汰产品,可进行报废(报损)处理。
第二十九条 仪器设备报废的鉴定、审批和处理:
申请设备报废,由使用单位填写报废单,经单位主管领导组织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签署意见,实验装备处核实或复查后确定。对精、贵、稀仪器及大型设备,必须经实验装备处组织专家组复查鉴定。并按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鉴定。报废仪器设备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逐级审签。单价800元以下的实验装备处审批,单价800元至5万元的由主管副校长审批;单价5万元以上的由校长审签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报废仪器设备由实验装备处统一回收和处理,各使用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拆卸或擅自挪用处理。在实验装备处未回收前仍由各使用单位妥善保管,防止流失。
第八章 帐务管理和统计报表
第三十条 所有权属学校的仪器设备都必须统一登记入帐,相关部门单位要按分级负责的要求,根据《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设置口径对应的总帐、分类帐、分户帐及卡片<计财处设资产和资金总明细帐,装备处设资产总明细帐、分户帐、分类帐和卡,各使用单位(实验室)设本单位(室)资产帐和卡 >,记录全校仪器设备增减变化情况。并定期进行帐、卡、物核对,做到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物相符。
第三十一条 仪器设备资产登记入帐和财务报销应按本办法和财务制度进行。购置仪器设备的暂付款按核定预算计划(计划内订货合同)办理手续;报帐持验收入库单、货物票据到计财处办理。无验收入库单者,财务一律不办理报帐手续。
[来源:来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