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以下简称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除按《宁夏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
(一)凡单价超过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的仪器设备(含国家科委统管的23种)。
(二)单台(件)价格不足人民币5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要配套使用、整套价格超过或达到人民币5万元的仪器设备。
(三)单价不足人民币5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作为二级以上(含二级)计量校检标准使用的仪器设备。
(四)单价不足人民币5万元,但属于教育部明确规定为精密、稀缺仪器设备。
上述范围内的仪器设备如因质量差或超龄使用、性能降低的,经审批降档管理者不再属此范围。
第三条 贵重仪器设备为学校重点管理设备,实行专管共用,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积极开展对校外有偿服务,努力实现资源共享,提高使用效率。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凡因教学、科研需要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在任务明确,经费、房屋场地、安装条件、管理人员均落实的前提下,可提出申请。学校在充分考虑贵重仪器设备的合理布局、保证重点或填补学校空白等情况后,予以批准配置。
论证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申购理由,即工作任务的必要性、紧迫性及工作量等。
(二) 联合共用或联网的实施方案,并说明本地区同类仪器设备分布情况。
(三) 申购仪器设备的档次、型号、规格、性能及指标,并论述其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及生产厂商的信誉等。
(四) 安装场地、环境、辅助设施、维修条件以及技术、管理人员配备等。
(五) 投资来源,包括一次性投资及运行消耗、维修费用、技术改造资金等后续投资的来源及可靠程度。
(六) 效益预测:包括仪器设备投入运行后能够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可能担当的风险。
第五条 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审批程序
申购单位填报《宁夏大学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表》及《宁夏大学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购置论证报告》,实验装备处组织评审,按《宁夏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审批权限呈报批准后组织采购。进口仪器设备要填写进口申请卡片,译文要正确无误,按报送要求和手续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办理订货采购事宜。
第三章 技术管理
第六条 实验装备处对购进的贵重仪器设备组织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实验室主任、仪器设备专管人等参加。进口大型仪器设备,须按规定报请商检部门进行检验。
第七条 验收在到货前必须做好准备工作,包括设计验收方案,阅读消化有关技术资料,准备好场地、环境及辅助设备、专用工具等。到货后,要及时进行内外包装及实物外观验收,开箱后根据合同和装箱单清点数量。技术性能验收要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及产品出厂的技术指标安装、调试,逐项验收仪器设备功能,并注意考核仪器设备运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验收过程要填写《宁夏大学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验收记录》。
第八条 验收过程中发现仪器设备有损坏、附件短缺、技术资料不全、精度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等数量与质量问题时,应由采购单位及时办理退、赔、换、补等手续;进口仪器设备应在索赔期(一般货物到港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有关索赔事宜。
第九条 贵重仪器设备必须确定专人管理。专管员必须是对该仪器技术性能已经掌握或专门培训过的实验技术人员或教师承担,并且至少稳定三年不变。专管员的职责是:
(一) 负责该仪器的实验技术、功能开发、制样等技术工作,利用仪器进行教学、科研工作。
(二) 负责该仪器的管理、维护保养、修理、安全、环境条件等。
(三) 负责上机人员的培训指导及该仪器的教学工作。
(四) 负责测试服务工作。
第十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单位要制订相应的管理、使用、操作、维护保养制度,张贴于设备旁,并严格执行。每台贵重仪器设备都必须制订操作规程和配置《宁夏大学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使用记录》,所有运行都要严格按规程进行操作,并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 为保持贵重仪器设备的技术性能和精度,必须建立贵重仪器设备定期校检和标定制度,对精度和性能下降的要及时修复。
第十二条 贵重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改和解体,确实需要的,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实验装备处审核经主管副校长批准后方能进行。
第十三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要立足于校内,要逐步建立自己的维修队伍。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量,设立专门承担维修任务的技术岗位,采取提取酬金等适当措施提高维修人员的积极性。(维修管理办法另定)。
第十四条 贵重设备要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产品出厂的技术资料 ,从可行性论证、购置、验收调试、运行使用、维修维护直到报废整个寿命周期的记录和原始文件资料。
第四章 经济管理
第十五条 经学校批准开放使用的贵重设备实行有偿使用,收取的机时费,可用于业务消耗、工作人员补贴、开发基金、维护运行等,具体办法另定。
第十六条 无论何种经费购置,对闲置不用或长期使用率很低的贵重仪器设备,学校设备管理部门有权提出调拨处理意见,报主管副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对长期使用自然磨损,或由于事故原因造成技术性能、精度指标明显下降的贵重仪器设备,可申请降级管理使用,作为一般设备对待。
第十八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报废及丢失、损坏等事故处理按《宁夏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宁夏大学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 贵重仪器设备实行综合效益指标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仪器使用的有效时数;科研成果效益;接受科研任务;人才培养效益;现有功能利用率;贵重仪器设备完好率;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实施情况。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管理维护的综合考核工作,由实验装备处组织进行。考核的办法是:年终先由系、中心按照规定的统一考核标准自行检查和考核,然后由实验装备处会同有关单位对各系、中心上报的考核结果进行复查或抽查评审。
第二十条 奖惩制度。在贵重仪器设备的申请购置、验收调试、运行、维护、技术开发、协作共用、培训人员、社会服务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由系、中心推荐,实验装备处组织评审,报主管副校长批准,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发挥效益好的贵重设备,给予奖励性投资,优先安排经费以保障及时引进设备零配件和维修费用。对于使用效益不高,或管理混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批评,限期拿出整改办法,强化管理措施;对于无特殊原因长期不发挥效益的仪器,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学校通报批评;对于工作失职或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失的,要分析原因,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和行政的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实验装备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