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赔偿制度是思想教育和维护规章制度的补充手段,其目的是教育师生员工爱护国家和学校的财产,加强责任心,避免仪器设备非正常损坏和丢失,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条 下列情况责任事故,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应予赔偿 1.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仪器设备; 3.单位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保管人员保管不当; 4.粗心大意,操作不当; 5.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易动用仪器设备; 6.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 第三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丢失、损坏,其责任者一般按直接损失部分的价格赔偿,因局部损坏或丢失部件致使仪器设备报废者,按整体价格赔偿,赔偿按市场现价,已用旧的折旧计算。具体算法如下: 1.对民用性强的设备,如照像机、收录机、电风扇、电视机、吸尘器、录像机等严格计算赔偿。 2.对其他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区别对待: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损失价值,但如果损坏丢失的是主要零部件,招致仪器设备无法使用的,应按全部价值具体核算。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明显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价赔偿。 3.损坏丢失仪器设备或零配件,按新旧程度合理定价并扣除残值计算,特殊情况可按当时市场价计算。 4.赔偿比例: (1) 损坏 a.一次损坏在200元以下者,按100%赔偿; b.一次损坏在201-500元之间者,按50-80%赔偿,但不低于200元; c.一次损坏在501-1000元之间者按40-60%赔偿,但不低于250元; d.一次损坏在1001-5000元之间者,按20-50%赔偿,但不低于400元; e.一次损坏在5000元以上或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给教学、科研造成重大影响者,作专案处理。 (2)遗失 原则按现价的100%赔偿。若有特殊原因参照第八条执行。
第四条 责任事故发生后,保管单位必须在1-3日内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院(所、部)主任审查后报告实验设备处,损坏丢失了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要保护现场,由保卫处组织有关部门专案处理。
第五条 赔偿费的审批权限 赔偿费少于200元的,由实验管理科审批; 赔偿费201-1000元的,由实验设备处处长审批; 赔偿费大于1000元的,由分管校长审批。
第六条 赔偿人接到赔偿通知后,应自觉按时到实验室管理科和财务处开票交款。赔偿费原则上一次付清,确有困难者,经审批单位同意可分期偿还。无故拖缓不交者,每天按赔偿金额的0.5%增交滞纳金。各院(所、部)负有催交赔偿费的责任,所收取的赔偿费用应使用于学校修理、补充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属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各人责任主次,合理分担赔偿,并酌情分别给予适当地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八条 在工作中,非责任事故造成的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经说明情况和当场核实(精密、贵重、稀缺设备由保卫处核实,其他由实验设备处核实),可免于赔偿。
第九条 凡将仪器设备擅自挪作私用,致使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或私自拆改者,除按第三条赔偿外,在行政上应从严处理。
第十条 各类责任事故和执行赔偿制度的好坏,都作为实验室评比的内容之一,作为有关的人员晋升鉴定的参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