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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师范大学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07/8/8 点击 1386 次
为了充分发挥国家投资效益,提高我校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率,加强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单价在
5
万元以上,或单价虽不满
5
万元,但在国内比较稀缺的以及国家科委规定的二十二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均为精密、贵重仪器设备
(
以下简称精贵设备
)
。
二、精贵设备的添置,必须经教研室
(
实验室
)
充分讨论研究,院审查同意,并提出可行性报告。其内容包括购置理由、效益预测、选型论证、安装及使用条件等。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院报告逐项审查,进行可行性论证,报主管校长审批后,实验设备处负责购置。
三、精贵设备购回后,必须有专管人员在场,才能开箱验收,并做好验收报告。
四、精贵设备必须建立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1
、静态技术档案,安装调试完毕后,归学校综合档案室归档。
(1)
仪器设备登记表、附件及备件明细表。
(2)
出厂合格证、使用维修说明书和全套图纸以及检验单。
(3)
装箱单和验收记录。
(4)
进口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订货卡片、合同、图纸、说明书、有关的翻译资料及验收记录等。
(5)
安装质量验收单,调试试验记录单。
2
、动态技术档案,由实验设备处存档。
(1)
仪器使用记录。主要记载:操作人员、时间、仪器运行情况、各种常规的技术参数以及测试名和结果等。
(2)
维护制度及维修记录。
(3)
损坏记录和事故报告。
(4)
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的交接记录。
五、精贵设备必须配备专人负责,专人管理,专人使用与维护保养。其他使用人员须经考核合格、主管人员同意,方能操作。
六、各单位使用的精贵设备,若长期搁置不用,学校除追查责任外,暂停购置大型精贵设备计划,并有权调动。
七、精贵设备在保证校内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可面向社会服务,根据有关规定合理收费。
[来源:来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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