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实验室不仅是大量仪器设备、工具材料集中的地方,而且是师生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重要场所。为保障教学、科研等活动顺利进行,保护人员健康、仪器设备完好,保护自然环境和实验室环境不受污染,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以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实验室易燃易爆品的安全
第一条 制备、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实验室,必须为一、二级耐火建筑,要求通风良好,能防日晒,并远离热源;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必须与其它建筑物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室内严禁烟火、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
第二条 易燃易爆物品要分类储存。严防易燃气体和助燃气体混合在一个气瓶内,或两种气体混放的一个库房内。搬运、使用时应轻拿轻放,防止摔碰、冲击和强烈震动,对其进行作业时禁止使用能打击产生火花的铁质工具。
第三条 储存可燃、助燃性气体的库房和使用压缩气体时,必须远离明火,其距离应在10米以上,并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第四条 遇水燃烧物质的储存,必须注意防潮、防水。氧化剂的储存和运输应注意与有机易燃物隔离。
第五条 易燃固体必须以金属容器包装,少量可装入玻璃瓶内。
第六条 使用氢气等易燃气体进行化学反应的实验室,必须符合防爆要求,通风要良好。内存氢气的设备和管道必须密闭,以防氢气外溢或空气侵入引起危险。氧气钢瓶的瓶嘴、瓶身要严禁油污。沾染油脂者禁止接触氧气钢瓶。气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有剩余压力(不小于5个大气压)。
第七条 对易燃易爆物品应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即双人管理、双人收发、双人运输、双人把锁、双人使用。保管使用等人员必须责任心强,熟悉业务,懂得突发事故的紧急处理办法。
第二章 电气设备的使用安全
第八条 为防止短路和因短路而发生火灾,必须严格执行电气安装维修规程,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在潮湿、高温或有腐蚀性气体的房间里,导线应带有防潮、耐高温、防腐蚀的绝缘层。所有实验室在总开关处都必须安装熔断保险器,其熔断电流应不大于电气设备或导线的最大安全电流。
第九条 对易燃易爆仓库和实验室应采用防爆电气设备。
第十条 产生静电的容器、管道及设备要有可靠的接地,以导除静电。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在进口处应放一块接地金属板,并将门把手接地,以导除人体所带的静电。
第三章 实验室的防菌、防毒工作
第十一条 对实验室有害的细菌、真菌的防范应采取下列措施:
高温熏蒸,药液浸泡,喷洒或挥发杀菌药液,喷洒或挥发杀菌药液,紫外线,射线或高能电子束杀菌。
第十二条 实验室防毒必须采取下列措施:
1.加强对实验室有毒物品的管理,必须由责任心强,熟悉毒品性能,懂得处理办法的专人进行保管,并实行“五双”制度。
2.工作人员必须穿好防护服,戴好防护眼镜,防毒口罩或防毒面具,严禁用手直接接触毒物。
3.在进行有毒气产生的实验时,应尽可能密闭化,并保证良好的排风条件。
第四章 实验室的防腐蚀工作
第十三条 防腐蚀必须采取下列主要措施:
1.腐蚀性物品必须避开其它易腐蚀物品存放,注意其容器密封性,并保持库房的良好通风。
2.酸性和碱性物品不能混放,应分区分类隔离储存。
3.产生腐蚀性挥发气体的化学、生化、半导体等类实验室,要有良好的局部通风(通风柜)和全室通风设备,要远离有精密仪器设备的实验室。
4.搬运、使用腐蚀性物品要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若不慎将酸或碱溅在皮肤或衣服上,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如溅到眼睛里,应立即用水冲洗后就医。
第五章 放射性防护工作
第十四条 所有放射源必须放置在有专门结构、符合安全防护规定的放射源仓库内,并严格执行“五双”制度。
第十五条 贮源库保管员必须选派工作认真负责、思想作风正派、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 严禁在库内吸烟、饮食、存放食物,非放射源库工作人员严禁入内。
第十七条 使用放射源应随用随取,必须建立帐册登记制度。实验人员必须根据放射源的类别和强度采取以下防护措施:
1.对X射线源、γ射线源采取铅玻璃、铅屏风隔离,中子源采用石蜡块隔离,使操作人员接受的射线强度降到最低值。
2.尽量减少实验人员接触放射源的时间,必须使日受剂量、周受剂量控制在国家标准计量允许值范围内。
3.严禁实验人员直接触摸放射源,一旦触摸必须立即去劳防医院紧急治疗。
4.长时间接触放射源的人员必须佩带个人射线剂量仪进行实时监控。
第十八条 从事放射性实验的工作人员,必须定期检查身体,建立保健档案。
第六章 实验室环境保护
第十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环保意识,重视执行环保法规与管理制度,对进入实验室的教师、学生进行必要的环保教育,熟知废弃物处理原则与规定。
第二十条 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严格环保制度,积极治理各类污染源。
第二十一条 必须严格防治废水污染:
1.废水防治必须遵循“循环使用,一水多用,净化处理,达标排放”的原则。
2.严格执行我国工业“三废”排放标准GBJ473的规定,废水、废液中有害物质必须经过处理,达到国家或上海市规定的允许排放标准后,方可按规定排放。
第二十二条 必须认真防治废气污染:
为了防止废气污染实验室环境,产生废气的实验室必须采取有效的净化措施,根据废气的性质适当采取冷凝法、燃烧法、吸收法、吸附法等方法,使废气达到净化要求。
第二十三条 必须切实防治噪声污染:
1.学校实验室周围环境噪声声级白天不得超过50分贝,晚上不得超过40分贝。
2.产生强烈振动和噪声的各实验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振、控制声源,中断传播途径,务求达标。
第七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劳动防护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劳保用品是为了保护在实验室从事教学、科研、实验技术与管理工作的人员的健康和安全而采取的必要措施,而不是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条 全面执行国家教委制定的《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具体标准见《上海师范大学营养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