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徽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我省科技创新的重要基地。为规范和加强实验室的管理,切实贯彻落实“创新、产业化”的科技工作方针,推动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提高科技创新水平和科技持续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及学科发展优势,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为解决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提供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的知识储备和科技支撑;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增加科技成果有效供给;凝聚、稳定人才队伍,培养学术带头人。
第三条 实验室是以省内有较强科研实力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高科技企业为依托建设的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的科研实体。
第二章 立项、审批、验收
第四条 省科技厅是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全省经济科技发展需求,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实验室立项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省科技厅依据发展规划,提出实验室建设项目指南,以单位申请或招投标的方式组织项目。
第五条 申请或投标承担实验室建设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学术水平高,作风严谨,组织能力强的学术带头人及一支科研业绩优秀、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科研人才队伍。
2.研究领域符合国家、省科技发展政策,具有明显的优势和安徽特色,科研活动成绩突出,拥有国际、国内领先的科研成果,具备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
3.具备良好的实验场所和仪器装备等基础设施条件。
4.依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能为实验室提供相应的工作经费、后勤保障、学术活动等配套条件,能保证建成后实验室的运行。
第六条 实验室建设的立项、审批程序:
1.符合实验室建设项目指南并符合第五条条件的单位,可填写《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
2.省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建设项目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选建设项目,并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申报单位应填写《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作为建设项目实施的依据。
3.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批《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项目任务书是实验室建设项目据以验收、考核的重要文件,具有行政约束力。
4.采用招投标方式组织的项目,按照《安徽省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进行。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完全自筹或大部分自筹经费建设实验室,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立项。
第七条 项目建设期间,可以采取边建设、边运行、边开放的方式,但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八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实验室的建设实行阶段评价和最终验收两种方式:
1.依据项目任务书,在建设中期进行阶段评价。若发现未按项目任务书要求完成建设进度和指标,或将经费挪作它用的,省科技厅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直至停拨经费、撤消立项,收回已购仪器、设备及剩余经费,对实验室建设经费进行审计。
2.实验室完成建设任务,应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由科技厅组织专家全面验收。验收合格后,正式授予《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匾牌。
第三章 考核与评估
第九条 依托单位应当每年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条 实验室实行评估制度。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定期组织评估。原则上,凡验收合格的重点实验室经二年以上运行,均须参加评估。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将依据评估结果进行奖惩。对评估优秀的实验室给予奖励;对连续二次评估末位的实验室将取消实验室资格。
第四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建设经费采取省财政专项资助、依托单位和其主管部门自筹方式共同筹集。鼓励企业和社会资金参与实验室建设。
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年度拨付。依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匹配经费必须按照项目任务书确定的日期到位,否则将停拨以后建设经费。建设项目超预算部分,由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自筹解决。
第十四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实验室仪器设备、技术软件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升级改造,人才引进与培养,实验室开放流动资金、实验室建设的管理经费,实验室运行补助以及实验室建设和发展所需的其他经费支出。实验室建设经费实行项目任务书管理,依托单位应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期报送年度决算报表,并接受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五条 由省科技厅拨款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实行单独挂牌登记制度,依托单位和其主管部门无权处理。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试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科学研究、人员聘用、人才培养及实验室日常管理等工作;其产生办法是:由依托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同意,省科技厅聘用;其资格条件是: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与团结协作能力,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岁。实验室主任任期为5年。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研究确定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年度科研工作计划、重大学术活动安排等事项。学术委员会一般由5名以上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组成。成员名单由依托单位聘用,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根据运行和发展需要,保留精干学术带头人、科研业务骨干和管理人员,其他人员应按需聘任。
第十九条 实验室要把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作为重要战略任务,通过各种方式加大人才特别是优秀人才的培养力度。
第二十条 实验室要加大对国内外的开放力度,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发布开放课题指南,以吸引优秀人才通过联合或合作等形式从事科研工作。
有条件的实验室应设立主任基金。实验室应进行多方面的运行机制改革尝试,推动实验室整体水平的提高,促进实验室成果的转化。实验室的仪器装备、文献信息等应参加协作共用,向社会开放服务。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应建立健全规章管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确因学科发展需对实验室更名或变更主要研究方向,或对实验室进行调整、重组的,必须做好变更前的调研工作,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和书面申请,由依托单位报主管部门核定后,报省科技厅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省部共建实验室视同省级实验室管理。本办法公布以前建立的省级实验室经验收合格后,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1995年发布的《安徽省重点实验室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