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省新药临床前研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加速中草药的研究与开发,促进甘肃乃至全国的经济发展,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新药临床前研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甘肃省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培养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围绕国家以及甘肃省的发展战略目标,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 实验室按照“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依托兰州大学。实验室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实验室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为甘肃省科学技术厅,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制定实验室管理细则和评估、考核办法,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消;组织实验室评估和考核。
第六条 兰州大学为实验室的依托单位,是实验室建设的投入主体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承担:
1、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
2、负责推荐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3、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省科技厅做好实验室的评估工作。
4、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5、实验室建设本着“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兰州大学在实施实验室建设期间,定期向省科技厅和科技厅发展与计划处报告进展情况,保证实验室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七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
1、承担国家或甘肃省重大基础性和应用基础科学研究项目,发医药领域学科、技术、人才优势,开展多学科交叉前沿性研究,使该领域保持国内领先并达到国际水平。
2、组织或联合国内外相关领域内的研究力量,开展相关科学研究。
3、为甘肃省在中草药研究开发领域内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工程技术研究,提供科研成果储备。
4、组织学术交流,及时传播国内外的科技动态,为甘肃科技、经济发展方向提供指导。
5、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吸引、培养高素质的研究人员,为甘肃的经济发展培养、引进、输送高层次的学术和科研带头人。
6、开放实验室以研究工作开放为主,同时实行仪器设备、设施及技术、图书资料、软件等条件的开放,注重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使用效率。
7、重视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八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试行兰州医学院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九条 实验室在其开展研究业务方面相对独立,经济上实行单独核算。
第十条 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兰州大学推荐,甘肃省科技厅聘任。实验室主任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岁,任期为五年。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八个月,特殊情况要经省科技厅批准。
第十一条 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人员聘任、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学术交流、资产、技术管理、环境安全、财务、薪酬分配等。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十人,其中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任期五年,年龄不超过七十岁,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第十三条 工作委员会是实验室主任领导下的常设工作机构,每周或隔一周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商讨实验室管理、建设和运行中的有关问题;依照国家级及省级有关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办法,制定本重点实验室的各项管理制度;根据实验室建设与发展的需要,调整各二级实验室部门的设置,任命与考核各二级实验室主任,制定各二级实验室主任职责;讨论与制定各二级实验室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定期抽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制定实验室经费的使用的办法,宏观管理经费的使用情况;讨论决定各实验室的人员组成及流动情况;提出与讨论各实验室的科学研究方向,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确定学术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及主要议题;处理重点实验室的日常重要事务。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和下聘一级的人事制度。人员一律实行聘任制,按实验室发展方向和研究领域由实验室主任公开聘任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由实验室主任和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和争取课题的实际情况自主聘任其他人员,受聘人员相关费用由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负担。
第十五条 实验室设有专人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对实验室完成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六条 兰州大学每年将对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省科技厅和科技厅发展与计划处备案。
第十七条 接受甘肃省科技厅每三年一次定期组织的实验室评估。
第十八条 争取发展成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实验室命名为“甘肃省新药临床前研究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 Preclinical Study for New Drugs of Gansu Province”。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新药临床前研究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