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字[2005]25号
第一条 为了有效利用和挖掘实验室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充分发挥实验室在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中的重要作用,为学生自主性学习、研究性学习创造良好条件,学校将进一步推进实验室开放。为保证实验室开放规范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开放实验室指我校正式建制的,在完成正常的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师资、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资源面向本校师生开放的实验室。实验室开放须经主管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实施。实验室开放前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时间安排、实验项目确定、人员准备、仪器设备配备、耗材准备、管理制度及收费标准制定等)。
第三条 实验室开放对象范围主要为本校学生、教师,在满足日常实验教学要求的前提下鼓励面向社会开放,其中学生实验不得收费,其他实验收费标准由各开放实验室自定并报实验室管理科备案。
第四条 实验室开放的时间、内容要满足师生实验和技能训练的要求,保证实验者有一定的选择余地。时间安排一般可采用全天开放、预约开放、阶段开放、定期开放等方式。开放实验的内容应根据教学任务安排和学生个性发展的需要确定,以创新型、研究型、综合型实验项目为主,兼顾课外小发明、小制作、小论文以及学生自拟实验课题等科技活动实验。实验室应将本室相关内容和具体实施办法及时向师生公布,为开放实验教学提供优良服务。
第五条 实验室开放采取先预约登记,后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的方式。实验者一般应至少提前一个月递交申请以便实验室做好前期准备。
第六条 要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加快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开展网上预约、网上预习、网上虚拟实验等辅助实验教学和计算机管理,拓展实验室开放空间。
第七条 要健全开放实验教学质量监控机制,严格开放实验教学考核,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八条 实验室应提前做好实验准备工作,配备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学生实验前必须做好预习,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文献资料,准备好实验方案。
第九条 开放实验室的指导教师要选派作风严谨、学识水平高、实验能力强、经验丰富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担任,指导教师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 实验者进入开放实验室后实验指导人员应先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并就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以及注意事项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 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实验指导教师、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按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并认真撰写实验报告。实验报告应由实验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签字,作为对开放实验室进行考核的依据。
第十二条 进入实验室的学生有责任维护仪器设备的完好和实验室环境整洁。仪器设备人为损坏或丢失应由该时段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负责,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实验者违反开放实验室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取消实验资格等处理,触犯法律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开放实验室设备维护和材料消耗费用由学校划拨的实验经费支出,学校依据实验室开放效果和实际发生费用在经费上予以倾斜。
第十五条 开放实验室应作好实验学生实验项目和实验时间的登记,对开放效果明显的实验室、指导教师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十六条 各开放实验室应根据本管理办法和实验室特点制定具体的开放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并报实验室管理科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