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生物安全存在的问题
范晓虹 李尉民
我国近代科学技术一直比较落后,过去保护生物安全工作基本上是学习国外的做法。近些年,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有些方面走在了世界的前列。
1873年我国在上海和厦门开展口岸卫生检疫工作。1930年从上海开始在部分入境口岸成立卫生检疫机构。新中国成立后对卫生检疫非常重视,先后制定法令并在各个入境口岸建立健全了卫生检疫机构,特别是1957年公布了《国境卫生检疫条例》,1987年实施了《国境卫生检疫法》,1989年又出台了其实施细则。1927至1928年我国陆续颁布了农产品检验的法规,在部分入境口岸开始建立检疫机构,后因战争而停顿。新中国成立后,动植物检疫受到重视,很快就制定了动植物检疫法规,并陆续在各个入境口岸建立健全了动植物检疫机构,特别是1982年发布了《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实施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7年又出台了其实施条例。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原卫生部的国境卫生检疫机构、原农业部的动植物检疫机构和原国家商品检验机构“三检合一”,组建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我国的检验检疫机构在进境检疫中多次检出口蹄疫、小麦矮星黑穗病菌、地中海实蝇等外来有害生物,成功地把这些外来有害生物堵在了国门之外,有效地保护了我国人民的健康和农业生物的安全。
近10年来,为了保护环境生物的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的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保护环境生物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有《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护法》等。为有效实施这些法律,还制订了《自然保护区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20余件行政法规。
科技部1993年发布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从技术角度对转基因生物进行宏观管理与协调。农业部1996年颁布了《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从保护我国农业遗传资源、农业生物工程产业和农业生产安全的角度,对转基因作物的实验研究、中间实验、环境释放或商品化生产进行管理。
我国的检验检疫机构还参与了一些国际动植物检疫标准、法规如《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等的制订和修订。我国还参与并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等国际公约。我国的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了《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的制定工作,我国政府2000年还签署了这个议定书。
尽管我国的生物安全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我国现行的检疫制度,是为防范人和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入侵而制定的,而且是针对性检疫,只对已知的人和动植物的特定有害生物进行检疫,保护的主要是人体健康和农业生物的安全,对环境生物安全很少顾及。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规虽然涉及到环境生物的保护,但还未明确提出如何防范外来生物入侵,外来生物入侵危害野生生物和生态环境的问题,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我国还没有对进出境的转基因生物实施有效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