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规与机构
英国对GMO的管理始于1978年,当时的《卫生与安全法》规定,任何从事遗传操作的单位都必须向由卫生与安全管理局(Health and Safety Executive,HSE)报告。这个法规在1989年进一步得到完善,增加了在从事基因操作之前提交报告的要求。作为欧盟的成员国,它还必须遵守欧盟的指令。对应1990年欧盟关于GMO指令,英国在其法规中也明确划分了三种类型的遗传工程活动:GMO的目的释放(Deliberate release)、GMO的隔离使用(Contained use)和从事遗传修饰的劳动保护及安全管理(Management of health and safety at work)。对应1997年欧盟对新食品(包括GMO及其产品)作出的新规定,1997年英国对其以前的食品法规做了进一步修订。
1、法规
主要有《GMO的释放和市场化的管理条例》、《GMO的隔离使用管理条例》、《新食品和新食品成分管理条例》、《环境保护法》等。另外一些与GMO有关的法律包括:《卫生法》和1971年欧盟议会第EEC2309/93指令有关人畜药物部分,《野生动物及乡村保护法》的引种部分,《食品与环境保护法》有关杀虫剂部分,《动物法(科学规程)》的转基因部分,以及《植物健康》及《植物健康(林业)》两个法规的植物病害、遗传修饰材料及植物材料部分。
2、机构
国务大臣:负责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的GMO释放或市场化许可的审批。
卫生与安全管理局:主要负责GMO隔离使用管理,参与GMO的释放和市场化管理。
环境、运输及政区部:在GMO的释放和市场化管理以及隔离使用管理过程中起协调作用。
农、渔、食品部和卫生部:共同管理新食品和新食品成分的管理。
二、安全管理
英国的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分为3部分,即GMO的目的释放、GMO的隔离使用(Contained use)和新食品(包括GMO及其产品)安全管理。
1、GMO的目的释放
依照1990年《环境法》和1992年的《GMO释放和市场化的管理条例》进行管理。国务大臣(Secretary of State)负责GMO释放或市场化许可,在批准前要征得卫生与安全管理局等部门的同意。
对于GMO释放的申请,其内容包括:提供有关GMO释放的信息,包括生物体的情况等;GMO释放对人体健康与环境的影响与风险评估的声明;已有的关于待释放GMO及其释放目的报道与发表的文献,主要涉及知识产权问题;内容总结(SNIF),以利于欧盟成员国之间的交流。
申请者向国务大臣提交申请书,并在得到确认通知后,10天以内在释放地有影响的报纸刊登有关申请的信息,包括申请者姓名、地址,释放GMO的概述,释放地点及目的,以及释放的大致时间等信息。同时应将有关申请内容通知申请释放地点的所有者、自然保护组织、国家河流管理机构(在英格兰为河流水质与岛屿委员会)、申请者所组建的安全委员会的每个成员。
对于GMO市场化的申请,除了上述GMO释放所包括的有关信息外,还要包括:在市场化之前对GMO所作的试验数据与结果;GMO在其市场范围对生态系统的可能影响,并考虑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差别,给出总的风险评估;出示没有给出GMO释放申请所要求相应部分内容的原因;提供获得的数据所采用的方法及有关文献。
2、GMO的隔离使用
卫生与安全管理局和环境、运输及政区部依照《GMO的隔离使用管理条例》。卫生与安全管理局具有强制执行GMO隔离使用法规的权利。卫生与安全管理局在国务大臣授权下,可以对从事GMO工作的人、单位对某种GMO解除法规限制,并颁发证书,同时它可以规定解除的条件和时间,以及有权随时撤销解除证明。另外,还需每三年向欧盟汇报执行指令情况,使欧盟依此出版总结报告。
3、食品安全管理
农、渔、食品部(Ministry of Agriculture, Fishing, and Food,MAFF)和卫生部(Department of Health,DH)依照《新食品和新食品成分管理条例》共同管理。新食品指以前在欧盟范围没有用于食品消费,包括含有GMO或由其生产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