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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nmpa.gov.cn/WS04/CL2197/324627.html
关于调整医用室内空气消毒设备管理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9]582号
2009年09月10日 发布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医用室内空气消毒设备管理,避免与相关部门重复行政许可,做好相关产品监管衔接工作,现就调整相关产品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医用室内空气消毒设备不再按照医疗器械实施行政许可。 二、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受理医用室内空气消毒设备注册申请。对于已受理尚未完成注册审查的,相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即时终止审查,相关注册申请材料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各自程序存档。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受理医用室内空气消毒设备生产企业许可申请,对于已受理尚未完成审查的,相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即时终止审查,并按程序将相关申请资料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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