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宝网 2013/11/15点击1001次
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之后,石油行业曾向民营企业开过一道口子。在进入门槛最低的零售环节,民企一度成了主渠道。1999年,民营加油站数量占比接近九成,加油量占到六成。那六七年也被民营油企称为“黄金年代”。
1998年3月,国务院宣布重组石油工业,变分业经营为混业经营,组建两大全产业链的石油巨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重组后,中石油、中石化分别获得北方12省、南方19省的油气资源勘探开采业务,同时获得了各自所在省份的炼油、批发、零售等中下游业务和进出口经营权,全产业链垄断自此形成。
1999年5月,《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意见》(简称38号文)下发,成为两大集团垄断下游的政策依据。该文件规定,国内各炼油厂生产的成品油要全部交由两大石油集团的批发企业经营,其他企业、单位不得批发经营,各炼油厂一律不得自销。文件同时要求清理整顿,取消不具备条件的批发企业的经营资格。清理整顿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可由两大石油集团采取划转、联营、参股、收购等方式进行重组。
2001年9月,《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意见》下发(国办发[2001]72号文),进一步强化了两大集团的垄断权。72号文重申了两大石油集团的批发专营权——成品油由中石油、中石化集中批发,并进一步赋予两大集团以零售专营权——各地区新建的加油站,统一由中石油、中石化全资或控股建设。
2002年,希望似乎重现。按照中国的入世承诺,当年将有400万吨成品油、720万吨原油的非国营贸易进口配额,并且这两个数字必须每年递增15%,持续十年。
2002年4月原国家经贸委发布公告:原油非国营贸易配额只能用于中石油和中石化的炼厂加工。这个公告的依据,正是三年前的38号文。这意味着,如果不能被列入两大集团的生产计划(排产),即使拿到了非国营贸易配额,油也进不来。十年来,入世协议中承诺的非国营贸易形同虚设。
新的希望同样来自WTO。中国入世文件中规定,2004年12月11日要开放成品油的零售市场,2006年12月11日要开放批发市场。
2006年12月6日,商务部发布《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民营企业不得从事批发业务的禁令解除,但准入门槛却高得出人意料——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油库容量不低于1万立方米,同时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2005年5月国务院下发《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被称为“非公经济36条”。但相关细则始终没有出台。
2010年5月国务院再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新36条”。
2012年6月20日,千呼万唤始出来的“新36条”细则——《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扩大能源领域投资的实施意见》下发,提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能源项目建设和运营、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发展煤炭加工转化和炼油产业、石油和天然气管网建设、电力建设、新能源领域发挥更大作用等六个方面。此前业内呼吁声音较大的关于放宽石油、成品油进口准入条件的政策并没有出现在此次《意见》之中。
2013年10月14日,国家能源局下发《炼油企业进口原油使用资质条件征求意见》文件,对进口原油加工企业生产规模、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资产负债、配套设施等状况设定约束条件。专家认为,新增进口原油的地炼企业,一次加工能力不低于500万吨/年,也是一个不低的门槛。(本报综合)
声音:
中国石油行业“打老虎”的正途,是强化现代企业制度,强化对企业主要领导人的权力制衡,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强化审计纪检监督和公众监督,而不是笼而统之地说“一切源于垄断”,以为三下五除二地把中石油拆散了架子,就不再有老虎出现了。
(央视评论员杨禹)
自然垄断行业有一个普遍特征,就是投资巨大,折旧时间长,变现能力差,收益回收很慢。很多人期待的“敞开大门、投资者蜂拥而入”的场面,只是一种美好的误会。
在目前保持三大国有石油集团全面控制上游资源的状况下,改革应该先从下游做起,从一些适合的领域开展,逐步向中上游和其它领域拓展。下游的改革我们前面已经提过,要逐步分拆其炼化和零售业务,特别是要通过保护非国有炼化和零售企业的权益与油源供应,抑制国有石油集团在成品油零售市场的垄断性扩张,同时要开放原油和成品油的非国营进口渠道,丰富成品油供给。而对于适合的业务领域,比如页岩气资源,中国页岩气资源非常丰富,可以引入一些民营企业试点。
(独立经济学者赵海均)
应该说我们国家各种所有制企业都面临这种任务,因为我们国家的集约化程度越来越低。如果没有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这3个石油企业,中国经济早乱了,初级阶段某些行业出现垄断是正常的。
据我们的调查,世界上76%的国家只有一家石油公司,剩下20%多的国家也不超过3家石油公司。因此,应该说中国构成了竞争的条件。
信息来源:生意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