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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清华大学

来宝网 2013/1/10点击2125次

(二00二年一月修订)

                一九九~一九九一年度第十次校务会议修订通过

(一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根据教育部文件教高[2000]9号《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一、仪器设备添置建帐

1.单价在800元以上,耐用期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列入学校固定资产。

2.所有购入、调入、自制、损赠的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凡属固定资产范围内的都要入帐,不得帐外滞留。做到有物就有帐,有帐就有物,不重不漏。

3.仪器设备到货后,实验室(车间、科室——下同)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技术验收,验收合格后,详细填写“清华大学仪器设备建账单”。

4.仪器设备使用及保管单位的资产管理员及时将“清华大学仪器设备建账单”内容录入并网上发送至实验室与设备处。实验室与设备处对网上提交的数据进行审核,合格的提供“清华大学固定资产建帐证明”, 数据不合格、不规范的返回修改。使用单位凭印出的“清华大学固定资产建帐证明”在购货发票后,各级财务方可报帐。数据不合格、不规范的返回修改。

6.院系、实验室(处、厂、所—下同)使用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仪器设备帐目进行管理,并利用该系统进行数据处理和分析。

二、仪器设备的借用

1.在保证校内使用的前提下,仪器设备可以向校外单位出借,但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2.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不得借出校外。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只能在校内使用,不得借出校外。

3.借用单位凭单位介绍信先到仪器设备保管单位征得实验室同意,并经院系负责人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由借出单位和借用单位双方签订借用合同书。

4.借出和归还仪器设备时,双方应共同检查仪器设备完好的情况。借出单位借出时应对借用人进行技术辅导和考核。借用单位在借用期间应详细记录使用情况,若出现故障应及时通知借用单位;若发生损坏,短缺零配件以及仪器设备质量性能下降等情况,应由借用单位依照合同书赔偿。

5.借出到校外的仪器设备,原则上按照每天收取仪器设备价值的千分之一到千分之五的租金,或由双方协议确定,所得款项作为更新仪器设备之用。

6.借用限期一般为一个月,需续借时办理续借手续。逾期不还,借出单位负责崔还,并有权加收两倍以上的租金。

7.因工作需要外携仪器设备,凡属免税的仪器设备在海关监管期间携出校外时,必须经实验室与设备处审批并办理手续。工作结束后而仪器设备继续由外单位借用者,应按照上述条文办理出借手续。

8.凡违反上述规定者,要追究经办人的责任;若仪器设备出借过程中出现损坏、遗失等,由经办人负责索回经济损失。

三、仪器设备的调拨

1.凡实验室多余不用的仪器设备,都要列出清单报院系和实验室与设备处组织调剂处理。调剂的原则是先系内调剂,后校内调剂。校内调拨手续使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并由实验室与设备处审核备案。

2.校内各单位之间调拨仪器设备原则上不收费,或视仪器设备质量状况由双方协商适当收费,不论收费或不收费,仪器设备调入新单位后,该设备资产明细账按原值转入新单位。

3.多余不用的仪器设备调拨校外采用有偿方式,由实验室与设备处统一办理财务、调拨手续。收入经费全部上交学校财务处,并按一定的比例转给调出单位作为设备更新资金。无偿支援校外单位的仪器设备需由实验室与设备处核实后执行。

四、仪器设备的报废

1.凡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必须由实验室负责人、技术人员、财产管理人员组成鉴定小组,认真地对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经济价值等进行鉴定并填写《清华大学仪器设备报损报废技术鉴定表》上报实验室与设备处审核。

2.需要报废的仪器设备原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由院系主任审查并报学校审核,原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处审批;原价值在20万元至40万元的仪器设备由学校主管副校长审批,原价值在4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校务会议审批。

3.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可以拆零件使用,其余部分应尽快上交学校,不允许长期帐外滞留。

五、多余物资的回收、调剂和处理

1.已经批准报废、多余不用的仪器设备应上交学校,各院系不得自行对校外处理物资,对校外处理物资由实验室与设备处归口管理。

2.上交学校回收调剂库的物资,应由上交单位开出详细清单,回收调剂库根据清单逐一清点实物验收入库。实验室凭详细清单销帐。

 3.对于在回收上交多余物资工作中积极努力作出成绩者,学校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未经许可私自处理物资者,视情节轻重学校给予批评或处罚。

六、损坏或遗失仪器设备的处理

1.在发生损坏、遗失仪器设备的事故后,所在单位应组织力量,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当事人应及时书面报告详细情况。由实验室主任会同管理人员提出处理意见,院系级领导审批,并报实验室与设备处。

2.损坏或遗失仪器设备需组织由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领导组成的鉴定小组查证:凡属责任事故,当事人要承担责任和经济赔偿;凡属非责任事故,要研究事故成因,改进工作,防止再次发生。

3.在计算经济赔偿时可考虑下列情况:

1)损坏、遗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仍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下降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4)损坏、遗失的仪器设备一般可按新旧程序合理折旧。

4.赔偿费的交款期一般不得超过半年。如果赔偿金额较大,赔偿者一次交款有困难,可申请分期或缓期交纳。

5.赔偿费的收入应作为修理或补充仪器设备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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