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宝网 2010/1/24点击2967次
原文:
关于牙钻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5]236号
2005年05月25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适应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需要,现将牙钻等产品的分类界定通知如下:
一、牙钻:用于牙科钻孔、去除腐质等。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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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医用臭氧治疗仪:用于锥间盘突出的臭氧消融治疗,通过穿刺将适合浓度和剂量的臭氧气体注射到锥间盘内,解除锥间盘对神经的压迫,消除神经根的无菌性炎症。作为III类医疗器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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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凡界定为医疗器械的产品,从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类别。从发文之日起,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受理该类产品的注册申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