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宝网移动站

臭氧治疗仪椎间盘微创治疗必须具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

来宝网 2010/1/24点击2967次

原文:
关于牙钻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5]236号 
2005年05月25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适应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需要,现将牙钻等产品的分类界定通知如下:
 
一、牙钻:用于牙科钻孔、去除腐质等。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

十六、医用臭氧治疗仪:用于锥间盘突出的臭氧消融治疗,通过穿刺将适合浓度和剂量的臭氧气体注射到锥间盘内,解除锥间盘对神经的压迫,消除神经根的无菌性炎症。作为III类医疗器械管理。
 .......

上述凡界定为医疗器械的产品,从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类别。从发文之日起,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受理该类产品的注册申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推荐仪器
  • *
  • *
  • *
  • *